Ⅰ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任职年限是多少年龄
副省部级60岁:省部级副职是65岁,但60岁以后要安排在人大、政协等“二线”。 副省部级满60岁离开实权部门,或退休,或转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任闲职、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常委、专门委员会主任,或转为“二政府”的政府协会、社团组织任职,或转到大学担任兼职教授,作为退休前的过度。
应该是按照这个来的。任职年限为每届5年,在同一地方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Ⅱ 高院副院长什么年龄退居二线
按照现行退休政策的规定,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
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否认定为工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保安未满60岁之前就在在该单位工作至今且没有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Ⅳ 浙江省最高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的,应不于受理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明确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可以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Ⅳ 网帖高院有这条司法解释未缴社保员工到退休年龄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要求单位补交
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社保补交是社会保险法规定
单位不缴纳社保应该及时去社保局稽核部门投诉单位,不要等离职时才去,会因为时间过长无法要求从入职开始补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Ⅵ 公司工作八年没交社保,现己到退休年龄,到法院起诉养老金待遇必须经仲裁吗
公司与个人的劳动关系,可仲裁可法院起诉,如果一方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Ⅶ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而合同期又没有到期单位就解除了劳动合同重庆最高人民法院怎么判决
这问题问的。。
重庆的叫高院,不是最高院
再者说,劳动纠纷先仲裁
然后在起诉,基本不会到高院手里
没到期解除合同,公司要给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