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6年企业退休工资还能涨吗
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有望调整,具体政策如下:
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其基本养老金将有所增加。
根据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方式有所不同。如果缴费年限达到10年及以上,每满一年,每月将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对于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对于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退休人员,除了按照缴费年限调整外,还将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具体而言,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最终,这些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应超过2773元。
除了按缴费年限调整外,退休人员还将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如果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513元,每人每月将再增加90元;若基本养老金在2513元以上,但低于3500元,则每人每月增加70元;若基本养老金在3500元以上,但低于4500元,则每人每月增加50元;若基本养老金在4500元以上,则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上述政策旨在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确保其基本养老金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
㈡ 2016年上半年退休,下半年调整工资
2016年上半年退休的职工,在下半年工资调整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和流程:
工资调整时间:
补调涨工资:
退休工资执行标准:
政策差异与地区差异:
综上所述,2016年上半年退休的职工在下半年工资调整时,将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流程,包括调整时间、补调涨工资、退休工资执行标准以及政策差异与地区差异等方面。为确保自身权益,建议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并及时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㈢ 苏人社发(2016)231号,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报市政府同意,就其他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按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参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精神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比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中高龄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规定补差。
(三)2014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按原退休费计发办法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暂实行定额预调。
(四)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二、其他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一)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因工致残退出工作岗位后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与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合并作为确定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的年限依据(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算)。
(二)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改制前已按事业单位政策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事业单位调整办法执行,调整后的增加额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退养金的各区原乡镇小集体退养人员,按原规定参照退职人员调整办法增发退养金,其中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发的退养金标准按每人每月36元确定,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市区下列现已享受定补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纳入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生活补助费的原退养人员。
2.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享受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3.按常劳计(80)83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开票工。
4.按常劳计(88)131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郊区拆队转居无田队人员。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