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一般是根据社保部门的规定为主,以实际工资作为缴纳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贰』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新政策
法律分析: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以上理解为每月交5%,计入个人养老帐户的为11%。新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
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
『叁』 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补贴是怎么规定的
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补贴,实际上并不是一种补贴,而是退休金的增加。这一调整是根据国办发3号文件精神进行的,该文件规定在调整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对这部分退休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具体来说,这次退休金的增加与退休人员退休前担任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例如,离休人员中的原省部级正职是每月增加1400元,而退休人员中的原省部级以上人员每月增加1100元。不同级别的退休人员,其退休金增加的数额也不同,这体现了对高级职务人员的适当照顾。
除了这次退休金增加外,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原本就是按照他们在职时的工资比例来计算的。这种计算方法通常被称为“双轨制”,即退休金的多少与在职工资和工作年限挂钩。例如,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大概能获得在职工资的70%作为退休金。
总的来说,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补贴规定,实际上是通过增加退休金的方式来实现的,这一调整旨在保障这些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生活待遇不受影响。同时,他们的退休金还受到其在职时的工资比例、工作年限以及退休前担任的职务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肆』 辽宁企业离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辽宁省的退休金调整方案为:
1、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54元。
2、挂钩调整部分,根据个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在额外增加1元。
法律依据:《辽宁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4元。
(二)挂钩调整
1.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0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6%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1.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2. 符合《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