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四川省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
获省部级劳模荣誉等人员原按月加发退休费调整为一次性发放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并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且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本报讯经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人员退休费发放政策。获省部级劳模荣誉等人员,其原来按月加发的退休费调整为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所需经费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的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并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且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可参照处理。对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可在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其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一次性退休补贴计算方法: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举例来说,假设张某在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劳模荣誉称号,在2019年时从正处级岗位退休,那么他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2014年9月张某所在单位正处级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按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时,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只能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可将各个计发比例累加计算。但是,按上述办法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与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件规定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贰』 省部级劳模退休待遇
省部级劳模退休待遇,各地标准不一。受表彰的省部级劳模,应享受的待遇包括4项:1、发给1万元奖金;2、在职时可奖励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3、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4、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
【法律依据】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叁』 省级劳模退休应享受的待遇
省部级劳模退休待遇,各地标准不一。
受表彰绝团的省部级劳模,应享受的待遇包括4项:
1、发给1万元奖金;
2、在职时可奖励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3、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
4、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
省劳模实行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待遇。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附件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四)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原规定的优惠待遇。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并枯橘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败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肆』 省部级劳模待遇新规定
1. 离休和退休的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将获得提高的荣誉津贴。具体来说,每月享受120元荣誉津贴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若其在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则每月荣誉津贴增加至150元。
2. 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也将提升。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可获得500元荣誉津贴。
3. 劳动模范(先进)将继续享有医疗补助。在职和离退休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将由所在单位帮助支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个人缴费部分将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4. 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将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承担。对于有困难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协助解决。条件允许的地区应将荣誉津贴发放和医疗补助纳入社会化管理。
5. 将设立劳动模范(先进)专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需设立资金,主要用于帮助那些因单位经济困难、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无法落实的劳动模范(先进),以及遭遇天灾人祸、重大疾病或失去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先进)。
6. 劳动模范(先进)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享有优先权。对于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且住房困难的劳动模范(先进),在申请购买时可不受社会排队摇号限制,并在地段选择上得到适当优先。
省部级劳模退休待遇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以浙江省为例,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150元荣誉津贴,而省部级劳动模范则为120元。此外,省部级劳模退休后,若保持荣誉,其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并每月获得80元荣誉津贴。
法律依据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了不同级别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标准,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职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对在职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