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四级高级女法官退休年龄
55岁退休。
⑵ 女法官退休年龄新规定
法律分析:一般女法官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目前女性的退休年龄标准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女性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3、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 未参加员额考试的女法官退休年龄推迟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⑷ 四级高级法官内退年龄
1、根据中组部和人社部、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有关文件通知精神,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有如下规定:
2、法官、检察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担任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或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女法官、检察官,年满60周岁退休;担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或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女法官、检察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未自愿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前还可以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
3、本规定自2017年8月22日起执行,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不予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