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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女干部退休年龄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5-04-28 10:23:24

『壹』 退休时女干部女工人如何界定

退休时女干部女工人的界定如下:
1. 女干部的身份是根据个人档案中的原始材料来认定的。
2. 对于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工人,或者是在管理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满5年且45周岁后在该岗位上工作过的,将按照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执行。
个人办理退休需要的手续包括:
1. 退休人员首先需到社保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进行预约,并排队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2. 必须持有退休审批手续。
3. 在满足退休条件后,携带社会保障局和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到个人缴费窗口修改基础信息,并仔细核对缴费情况。
4. 退休金的发放通常会有指定的银行卡,如果没有,还需要到指定的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
5. 为了增加养老金的透明度,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第二个月,可以到社保局的基金审核科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综上所述,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关于职工的岗位性质,企业需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申报。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贰』 国企女干部退休年龄新规定

法律分析: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对于连续工作年限,通常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问题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对该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双方依法处理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也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只有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年龄之后才能申请退休,当然了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行业、工种,其实也是允许职工提前退休的。而企业女干部退休年龄,我国规定统一为55岁。但要是一般的女职工,那么年满50周岁就可以申请退休了。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叁』 国企女干部可以60岁退休吗

法律分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在六十岁退休: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法律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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