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机关退休中人退休金最新消息
企事业机关单位退休人员注意啦!今年养老金涨5%左右。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一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要求,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广西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存个人预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归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社〔2015〕148号)。
要求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代扣代存个人预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分别划转自治区本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和自治区社保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归集管理,待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由自治区社保局正式征缴后再进行清算。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② 5月份象山退休养老金为啥少发100元
因为不知道你领了多少年了,这种情况非常有可能是你个人账户里面已经没有钱了。
③ 宁波象山县退休人员怎样加金
2016年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退休职工增肌基本养老金自1月1日起执行,在九月底前到位。具体增加办法如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8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6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20元的,补足到20元。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7%、1%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具体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确定。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两航起义”退休人员,按照浙劳社险〔2001〕16号、浙财行字〔2001〕23号、浙人薪
〔2001〕15号文件规定,参照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平均标准予以调整。
(六)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暂由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16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2016年9月11日
④ 象山退休人员涨工资什么时候到位
劳动者想了解退休人员涨工资的事宜,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详细了解,当地的社保局是养老保险金和退休工资的归口部门。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⑤ 象山县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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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中人退休金,其实所谓的中人就是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制度并轨,中人的退休金是临时退休金,并不是正式的退休金,从2014年10月份到2024年正是养老金制度并轨的10年过渡期;为了中人退休利益不受损害,这就得说一说制定退休金“限高保低”原则。
⑥ 请问浙江2017年象山平均工资多少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年来度统自计结果,2017年全县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3995元,月平均工资为6166元,比上年增长 10.6%。 2017年全县非私营和规模以上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5188元,月平均工资为5432元,比上年增长7.9%。 2017年全县全部单位(其中,规模以下私营单位为抽样调查推算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045元,月平均工资为5254元,比上年增长7.4%。 象山县统计局 ;
⑦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退休职工死亡补贴是多少
退休人员死亡以后没有什么补贴的,就是一次性有社保发给丧葬费,一般是六个月左右的工资
⑧ 宁波老三区交养老保险和象山县交养老保险,到时候退休工资差多少
因为退休工资的计算会结合办理退休时当地上一年的人均工资所以两地的人均工资不同退休工资有差异 但不会很大
⑨ 象山社保个人全保养老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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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退休职工增肌基本养老金自1月1日起执行,在九月底前到位。具体增加办法如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8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6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20元的,补足到20元。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7%、1%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具体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确定。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两航起义”退休人员,按照浙劳社险〔2001〕16号、浙财行字〔2001〕23号、浙人薪
〔2001〕15号文件规定,参照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平均标准予以调整。
(六)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暂由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16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201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