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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退休金

发布时间:2020-12-17 18:34:07

❶ 再婚后退休金属于共同财产么

退抄休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袭但可以双方书面约定属个人财产或部分属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一条(三)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❷ 夫妻之间的离退休工资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离退休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回在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❸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单位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里的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❹ 婚姻存续期间在职期间交的养老金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是夫妻共同财产。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内二)
第十容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❺ 万一离婚了,那退休金是共同财产吗

(一) 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刻操作性强,可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款即可。

(二) 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未确定。这种情况,其分割不能按等差处理,只能按平等处理(三) 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其他社会保险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身体因为一方伤害获得医疗费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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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养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进行的阐述说明,夫妻离婚时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往往会涉及到一些如养老金等敏感问题产生争议,一方认为养老金是个人财产,一方认为是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分割,但具体的分割方式要根据双方的退休状况确定,所以如何确定养老金保险数额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❻ 如果离婚的时候对方离退休还有几个月,到时后退休金可以分割吗

在婚姻存续期间,退休金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之后,婚姻解除,退休金就不能再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财产,一旦离婚,退休金就属于个人的财产,但是如果在离婚时,一方有困难的,可以给予补助,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❼ 退休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最高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个解释是非常清楚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的关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就是说,在离婚前领取的或应当在离婚前领取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以后发生并领取的养老金则属于个人财产。

❽ 夫妻一方或双方参加社会保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案情介绍
原被告2003年相识恋爱,2006年登记结婚,婚内剩余一女,后双方因缺乏沟通。2014年原告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依法分配共同债务。被告接到江北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文书后委托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潭代理。
2、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案件,离婚诉讼是混合性纠纷,既要处理是否支持离婚的请求,又要处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及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如何分割问题,同时要处理债务及子女抚养事务。在本案中,原告在提起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时候没有举示相应证据来确定财产、债务的范围及性质。

诉讼是博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为了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孙潭律师在离婚事由、财产范围及性质、子女抚养问题上提出了抗辩。鉴于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就离婚事由问题达成一致,可不作细的类型划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通过征询被告的意见,被告考虑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稳定等因素也希望由原告来抚养,孙潭律师提出被告抚养女儿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的方式迫使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抚养费标准降低为500元每月。

在共同财产分割上,鉴于房屋登记等特定因素要另外处理外,孙潭律师经过在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查询发现原告在婚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及个人缴费金额,于是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就此部分进行依法分割。
3、判决结果
第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第二,婚生女原告抚养并同意将抚养费标准由600元每月降低为500元每月;

第三,原告社保养老个人账户中个人实缴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律师建议

诉讼是博弈的过程,有些是零和博弈非赢即输,有些可以双赢,但必须掌握一个原则:博弈时必须审时度势,要用维权的攻防法律意识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本案中,鉴于原告隐藏财产、债务分割上的观点,孙潭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将社保养老账户个人缴纳部分纳入庭审范围,打乱了原告预定的诉讼策略,进而为原告争取到了法定权益。

孙律师建议,社保养老账户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资金来源由于是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不可大意,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限较长、缴费年限较长、这一部分共同财产的金额也是非常可观的。同时,通过财产类型的区分及攻击会让当事人获得意想不到的财产收益,请本文阅读者慎重考虑。


❾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能分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内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可得知,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未能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未将婚姻关系终结作为提取养老保险金的法定理由,导致未退休的离婚当事人对养老保险金无法实际进行分割。而分割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即是日后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可以说,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养老保险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进行了分割。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❿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里的社会保险基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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