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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到退休年龄

发布时间:2020-12-16 17:46:34

㈠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先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这期间如果第一次医疗期满就去做个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后再到劳动仲裁申请:

1、赔偿工伤待遇(受伤期间的医疗费用、伙食费、误工费、车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2、缴纳在职期间各类社会保险费(补缴不成就补偿现金);

3、未鉴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年内);

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5、节假日加班及平时加班的加班工资(这条可以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定)。完了后你所在的公司应该给你钱了,如果还不给,带上那些东西及相关证据直接去法院好了,当然,如果你们当地的劳动部门以你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之类的,那就直接去法院起诉。

(1)工伤员工到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工伤赔偿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㈡ 工伤职工到退休年龄退休工资怎样计算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工伤员工到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

国家给工伤职工的承诺是就高不就低:当退休金的金额高于伤残津贴的金额时,就领取退休金的金额;当退休金的金额低于伤残津贴的金额时,就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实际上还是领取的伤残津贴金额。

㈢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为什么要停发伤残津贴,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应该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3)工伤员工到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般则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一般来说,职工缴费工资如果高于所在省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工资所在省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

㈣ 快到退休年龄工伤赔偿怎么办

按照工伤赔偿的一般流程来就可以了。
【工伤办理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
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4、【工伤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㈤ 在职工伤职工如果达到退休年龄,享受什么待遇

与所在单位一直保持劳动关系的,退休之后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㈥ 受过工伤的企业职工到了退休年龄了有什么待遇

现在那有什么工伤,单位怕影响效益,从不让报工伤,受了大伤害残了的,就直接病退了,那还能等得到退休,别忽悠人了。

㈦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获得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是的。

2、只要劳动合同终止,工伤职工即可要求享受上述待遇,不能因达到退休年龄专而剥夺工伤职工享受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

㈧ 6级工伤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流程

一、6级工伤员工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一般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达到15年,并且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㈨ 工伤员工已达退休年龄企业还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职工李某遭遇交通事故,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后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医疗期满后,李某返岗上班,此时距离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仅有4个月。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不存在就业问题,也就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种观点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李某系因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诚尔信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诚尔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对于本案的认定,笔者不能完全认同。假设李某返岗后立即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李某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是否就可以得到支持?
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13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尔信公司)与上诉人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9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尔信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7月1日李某受伤后已经获得了肇事司机的交通事故赔偿150 000元,现又向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不符合损失与赔偿金额相适应的法律精神。我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交通事故案件的材料,以便确认工伤待遇,但是李某一直没有向我公司提交。李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的,肇事司机给李某带来伤害的同时,也给我公司造成损失,应当由肇事司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1、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7275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 689元;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206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 206元。
李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于2010年6月20日入职诚尔信公司做保洁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诚尔信公司未为我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待遇向我赔偿相关损失。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诚尔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10年6月20日入职诚尔信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签订期限为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日75元。诚尔信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在职期间的工伤保险。
2011年7月1日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对方司机冯某负全部责任。2012年5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海人社工伤认(1080T02172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1年7月1日李某系发生工伤。2012年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北京市海淀区(2012年)劳鉴第00714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李某于2011年7月1日发生工伤,具体伤情为“跖跗关节骨折(多发、左侧),行内固定术后”,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诚尔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就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就上述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申请再次鉴定。
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李某处于就医治疗期间,诚尔信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2011年11月15日期间李某开始返岗工作,并工作至2012年1月20日,此后未再向诚尔信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亦未就劳动关系作出处理。2012年3月3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查,李某以要求冯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冯某支付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再查,李某以要求诚尔信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一、确认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3月3日期间李某与诚尔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诚尔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7275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诚尔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689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诚尔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 206元;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诚尔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 206元。诚尔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仲字[2013]第1886号仲裁裁决书、(2012)丰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京海人社工伤认(1080T02172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北京市海淀区(2012年)劳鉴第00714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于2010年6月20日入职诚尔信公司,且直至2012年3月3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均未就劳动关系作出处理,据此法院确认李某自2010年6月20日与诚尔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3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因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
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如果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则其可以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亦可再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本案中,李某系诚尔信公司职工,其在职期间于2011年7月1日在工作中被小客车撞伤,李某已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方支付的相关赔偿,同时李某仍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诚尔信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其在职期间的工伤保险,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经劳动能力部门鉴定李某具体伤情为“跖跗关节骨折(多发、左侧),行内固定术后”,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的规定,李某可享受停工留薪期6个月。2011年11月15日李某结束治疗返岗工作,故诚尔信公司应向李某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7275元。诚尔信公司虽对北京市海淀区(2012年)劳鉴第00714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就李某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提交相反证据,亦无证据显示诚尔信公司已就李某劳动能力申请再次鉴定,故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2012年)劳鉴第00714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确认李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同时李某工资标准低于201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60%,故诚尔信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 685元。
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如果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李某系因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诚尔信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诚尔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确认李某与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至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期间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七千二百七十五元;三、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五元。四、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二万五千二百零六元;五、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万五千二百零六元。
判决后,诚尔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不予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理由是:李某未将工伤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公司,公司对其工伤认定不予认可。
李某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诚尔信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动退休,缺乏事实根据,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诚尔信公司应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诚尔信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在职期间的工伤保险,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现其以李某未向其提交工伤资料为由上诉请求不予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诚尔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就李某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李某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申请再次鉴定,故本院对其不认可李某工伤认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李某上诉请求判令诚尔信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某于2012年3月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诚尔信公司虽未与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但诚尔信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终止。李某的上诉请求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李某各负担五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㈩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得工伤怎么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如果达到退休的年龄后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怎么处理是没有规定的,但如果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工伤进行处理。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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