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东营市老年人生活补助金一年多少钱
除非另有规定,参考公务员法和机构,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机构以外的机构,人员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机构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调整到1月份,因公牺牲,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为我死在他去世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人员费用。体恤处理的烈士,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10月1日,2004年至2006年6月30的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原始的方式进行死亡。 2006年7月1日起,为自己的总脂肪基地调整:员工本人去世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资和薪级,退休人员去世前最后一个月的退休费用的基础上,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总脂肪离休退休费用,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的上届增加。
⑵ 东营原民师补助已实行三年,其它行业退休金连涨了三次,原民师补助原本就不多,为什么不涨是因代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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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内平均缴 费工资)容÷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⑶ 山东东营2016企退人员上调养老金何时补发
东营企退人员上调养老金补发的!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在最近已经公布退休人员养老金
调整方案
,2016年增加的养老金从1月份补起,并将在9月30前发放到位。
⑷ 我是东营广饶的下岗职工2O2O年三月份办的退休手续几月份能拿到退休金
办完退休手续的下个月就可以拿退休金。
⑸ 2017年东营市的领取养老金人员就地办理资格认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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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复养老制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⑹ 东营市企业女工工龄15年退休后能领多少退休金
你好。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影响退休养老金多少的因素: 1.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水平也就逐年水涨船高) 2.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3.个人账户储存额( 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
希望可以帮到你,更多可以参考的资料可查看:http://www.hbrl.cn/
⑺ 东营市的灵活就业人交了不满16年的个人养老保险退休了养老金还涨吗
退休以后的养老金都是归于国家的政策进行统一,按照基数比例进行调整的呢
⑻ 东营胜利油田正处退休金多少
无法判定当事人退休金多少。
胜利油田作为大型业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多少,并不按照职务计算,按照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年龄、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2号)规定,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鲁政发〔2006〕92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
(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⑼ 山东东营农村养老金怎么算
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它主要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而且社保基金主要是存在银行和购买国债来保值增值,不能用于风险投资,因此没有红利。
月养老金待遇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每月55元;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除以。
⑽ 东营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内容是什么
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个人储蓄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年满3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不含享受五保集中供养政策的人员),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县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具体经办保险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本乡镇(街道)保险费的收缴。财政、民政、老龄、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若干档次,由参保人根据家庭状况自由选择。最低档次为每人每年500元,每增加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村(居)可以根据集体经济状况对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市、县区政府按照参保人缴费不同档次给予相应补贴,最低档次补贴为200元,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20元,但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元。市、县区政府补贴的分担比例为1:1,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从入保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必须连续缴费满20年;连续缴费不满20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20年。年满60周岁、未满75周岁参保的,应当一次性缴足(75-实际年龄数)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一次性补缴或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照第五条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个人养老保险费以村(居)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缴纳;市、县区政府补贴于当年11月30日前拨付。
第八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利息按人民银行当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到个人账户积累额发完为止。个人账户积累额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政府补贴及利息。 第十条 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为:个人账户积累额÷(15年×12个月/年)。年满60周岁后参保的,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为:个人账户积累额÷[(75-实际年龄数)年×12个月/年]。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择优选择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收存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保险金。
第十二条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一次性退还个人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十三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依法继承;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人均不足0.4亩),且在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居民。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由村(居)委会在本村(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不足以支付的,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被征地在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区按照4:6的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最低档次为300元,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10元,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回套取补贴、违规发放的养老保险金和挪用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补贴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的;
(三)挪用养老保险金的;
(四)其他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