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金是按省平均工资还是按地区平均工资发放
一般来说,退休金是按照全省平均工资计发的。② 退休金是按户籍还是按参保地
一般是按户籍地领取。也可以异地领取,并且免部分手续费。根据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个人基本养老金账户每月前两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部分将免收本行异地取现手续费,而前两笔中每笔超过2500元的部分以及第三笔之后的金额,可收本行异地取现手续费。
1、国家缴纳养老保险,遵循的是属地原则,也就是说,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异地是不办理参保手续的。
2、但是,如果参保人属于企业职工,或者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就不受户口限制,由用人单位负责参保缴费,如果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又达到了最低15年以上,就可以在单位参保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而不是在户口所在地办理退休。
所以如果是城镇职工参保,参保可以不熟户口限制,异地也可以参保,如果是灵活就业个人参保就需要到户籍地去参保。
二、有哪些领取标准?
1、非户籍参保的人员,在退休的时候只有在当地缴纳满10年才可以做出选择,如果在外打工的时候,在打工的地方没有缴纳满10年社保的话,转移到上一个满10年的社保缴纳地,各个参保地都不足10年,那就只能在户籍地办理退休了。
2、在参保人退休之后,根据国家规定,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办理转移,不论户口迁移到哪里,仍然由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养老金,退休之后的养老金上调,也按退休时参保地规定给予调整,而不是按照户口所在地规定调整。
医疗保险也按退休前参保的医疗机构办理,享受参保地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③ 退休金是按户籍还是按参保地
退休金是按参保地领取的。领取时也可以异地领取,并且免部分手续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④ 社保退休金怎么计算的
A.基础养老金:(上抄年全省在岗月均袭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月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3)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记发月数(50岁-195、55岁-170,60岁-139)
A+B=退休养老
⑤ 社保在外地交满15年,退休金是按哪里标准发放
异地交纳社保退休后应该在交纳社保的地方领取退休金,有些事情当事人在退休之前就要提前做好准备的,就比如退休后如果决定回老家的话,那就应该提前把社保转移回户籍所在地,现在的社保都是可以跨省转移的。办理退休时可一并把这些事情办理好了。辞职后社保转移: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据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完成转移接续。
1、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3、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据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1、外地户口,十五年交满以后就可以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工资了。
2、如果是在一个地方连续缴满十五年养老保险的,退休金就按这个地方的待遇标准领取。
3、如果是在几个地方累计起来缴满十五年养老保险的,退休金就按其中一个缴满十年的地方待遇标准领取。
4、如果几个地方都没缴满十年养老保险的,退休金则按照你老家的待遇标准领取。另外,为了方便领取退休金,可以转移到老家的社保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