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工资不合理去哪里投诉
退休工资低怎样维权2. 退休金少发了去找哪个单位
找当地社会保障局;
退休金一般都是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发放,每个月通过银行卡领取。退休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退休金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
3. 退休工资不对得找哪个部门
退休工资不对应该去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查询。
我国的退休金包含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一部分人群还包括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就发百分之一。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除了基础养老金之外,还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我们每月缴纳养老金的累计,而每个月发放的金额则是个人账户的储蓄额总数除以计发月数。最后一个则是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并非所有的退休老人都有,只是特殊一部分人群拥有。而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则是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在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1.2%。不过在过渡养老金中的问题上,还有一个注意事项。过渡性调节金是以当地的现行标准为基数的,2006年~2014年退休的按照一定比例来发放,但是在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则不再发放过渡性调节金了。
了解完退休金的计算公式之后,如果我们的退休金发放错了,金额不对,应当如何解决呢?首先我们可以拿着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养老金核定表去单位所在地的管理中心咨询办理。 然后我们需要带着身份证,社保卡这些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去查询。在确认了确实发放错误之后由社保机构给予更改。
不过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因为我国在退休金的发放上是比较严谨的,很少会出现。退休金发放错误的情况。很多时候退休人员以为自己的退休金发错了,实际上是因为搞错了退休金发放的标准。
我们就拿高龄补贴为例,大部分的地区高龄补贴的年龄标准是70周岁。70周岁以上的开始放高龄津贴,但是这个70周岁需要是你的身份证年龄到如今达到了70周岁以上才能够发放。有一些退休老人,他们的实际年龄和身份证上的年龄是不一致的,所以在高龄补贴的问题上,可能会存在着和实际不一致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 退休工人对退休工资有疑问的应找哪个部门
一、退休金没到账怎么办理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通常都是按时足额发放的。如果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应当向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社保局查询。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的。
按照现行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养老金计算如下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3、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4、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养老金还没有到账的话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询问调查,通常养老金都是按时足额发放的,如果没有发放的话,最好是去问一下,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华律网在线律师解答。
5. 退休金少了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退休工资少发了,需要找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因为退休工资一旦审批下来每个月都是按照退休证上数字发放的,除非加工资会变动。可以先去人社局提出重新核定退休工资的申请,然后人社局会重新核定工龄,工龄无误后再去社保局重新核定各个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这样就可以重新核定退休工资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