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用人单位招录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双方间是否确立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尽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存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宜直接认定为劳务关系。只有当用人单位招录已依法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时,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被确认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该类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不按劳动争议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的认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确定劳动关系要分两个方面看:1、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汪颂休假的困孝郑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㈢ 超过退休年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为劳务关系。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丧失劳动者身份。一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条件除了达到退休年龄外,还对工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等有要求,还需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仍在工作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第一种是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第二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返聘回原单位提供劳动的;
3、第三种是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
4、第四种是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没有与任何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之前解除了劳动关系,达到退休年龄后又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