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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退休后能拿上海社保吗

发布时间:2023-06-29 14:40:51

㈠ 外地人上海交社保退休怎么拿

外地人享受上海退休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是上海,且缴费年限满15年了,可以在上海办理申领养老金
2、若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纳庆带不满15年,可在沪申请延续缴费至年满15年后再申请养老金。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社保缴纳多,则领取的退休金多;社保缴纳少,则领取的退休金少。
3、需在不满40岁之前在上海开始缴纳。
同时满足以上的三个条件,就可以在上海退休,并享受上海的退休工资标准。如果未能同时满足,则需要回到户籍地退休,按户籍地标准领取退休工资。上海的基本工职人员退休年龄分别是: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属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当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其待遇领取,社保账户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我们享受养老金的最终地点和方式取决于户籍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这两点,对于外地人在上海洞芦交社保的情况来说,由于户籍所在地不在上海,所以只有在上海缴纳社保累计满10年能享受上海的养老待遇,所以大家一定要关注养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好自己的社保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差渗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㈡ 在上海打工的外地人退休后拿上海的养老金吗

依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家人社部发[2010]70号)相关规定精神与规定,在上海打工的人群包含民工以内,将城乡公司学生就业并签署劳动合同的民工,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列入城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章制度。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民工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方法的区域,要抓紧调节有关政策,完成与城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统一规范,进一步加强民工参与城区公司养老保险工作中,这种要求为将民工纳入国家统一规范的乡镇公司养老保险监督体系,带来了政策依据。

总的来说,在打工的外省人,只要坚持不懈地上海工作中下来,一直依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在上海交纳养老保险,只需要在上海交费10年,养老保险金关联在上海,就可以把上海市做为离休地;只需总计在上海交费做到15年,做到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就能在上海领到养老退休金,享有上海的养老金待遇。

㈢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退休后享受上海待遇吗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退休后享受养老金的4种方式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属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当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社保账户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例:上海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则在上海享受养老待遇)。
2、社保账户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社保账户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浙江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累计满10年,则在上海享受养老待遇)。
3、社保账户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社保账户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社保账户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安徽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累计不满10年,在广东缴纳社保累计满10年,则享受广东的养老待遇)。
4、社保账户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社保账户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江西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累计不满10年,在广东缴纳社保累计不满10年,在山东缴纳社保累计不满10年,则将其社保账户及社保中的资金转到江西,在江西享受养老待遇)。

㈣ 在上海交满15年社保的外地人能在上海领退休工资吗

法律分析:可以,退休金应该在上海领。外地户籍如需在上海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在上海缴纳社保累计满10年。其二,在上海和外地总共缴纳社保累计满15年。其三,到达退休年龄时社保关系在上海。若在沪首次参保时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那么在沪参保建立的是基本帐户。当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目前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若基本帐户仍在沪,且最后一个缴费累计满十年的地方也在沪,那么养老金申领地就在上海,可在上海申领养老金。当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其他参保地转入本市的缴费年限及92年底前连续工龄,下同),那么申领并按上海标准被核定后,即可从次月起享受按月养老金(此与您其时户籍所在无关);当到龄且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可在沪申请延续缴费至年满十五年后再申领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㈤ 外地人领取上海养老金条件

外地人必须至少要在上海缴纳10年社保,才有资格在退休后以上海标准领取养老金,满足这个条件后才有可能进行到下一阶段:
1、转移参保地。外地人士在上海办理退休时要记住,先将参保地转移到上海,然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2、可延长缴费期限或提高缴费档次。如果在上海已经缴纳了10年社保,也可以继续缴纳,毕竟社保具备“长缴长得,多缴多得”的性质,如果想要在退休后领到更高的养老金,能通过延长缴费年限来实现。同时,在有条件的基础上,也可以提高社保的缴费档次,从而提高养老金数额。
3、及时进行养老金认证。为了防止冒领、替领养老金等情况发生,需要对养老金的领取人员每年进行认证,成功之后才会每月发放养老金。
随着科技技术手段的进步,原本需要亲临现场的认证方式已经替换成更为便捷的网上认证,使得老人们退休的生活更加清闲方便。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领取退休金的条件: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2、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及以上,其中在上海社保缴费年限在10年及以上,并且退休前社保关系在上海。
3、最终在上海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㈥ 外地户口在上海交的社保能享受上海政策吗

可以。外地户口在上海交交满了15年的社保,是可以享受到上海地区养老金退休待遇的,因为我们都知道上海是属于我们国家的一线城市,并且上海地区的社保交费水平是比较高的,如果说你在上海地区工作,并且满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在上海地区参保实际上是可以办理上海地区的退休待遇的。
一、我国参保人退休的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缴纳职工社保人的参保人: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男性60岁
灵活就业人员:女性55岁,男性60岁。
2、累计缴费满1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退休。
二、如何确定退休地
1、个人只在户籍地参保,那么退休地就是自己的户籍地,这是毫无疑问的。
2、多地参保者,每个参保地的缴费都不满10年,只能将所有参保地的社保关系转移到自己户籍地,办理退休。
3、个人有多个参保地,可以选择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地区。如果在准退休地缴费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再按照当地标准办理退休。
交了社保八年离开上海怎么办:
1.在上海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转出社保:将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放置在自助查询机的指定位置。
2.将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保转移接续即可。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退休后享受养老金的4种方式: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属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当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社保账户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例:上海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则在上海享受养老待遇)。
2、社保账户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社保账户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浙江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累计满10年,则在上海享受养老待遇)。
3、社保账户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社保账户所在念凯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社保账户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安徽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累计不满10年,在广东缴纳社保累计满10年,则享受广东的养老待遇)。
4、社保账户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磨衫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社保账户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江西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累计不满10年,在广东缴纳社保累计不满10年,在山东缴纳社保累计不满10年,则将其社保账户及社保中的资金转到江西,在江西享受养老待遇)。
以上内容表明,我们享受养老金的最终地点和方式取决于户籍所在地、瞎高腔累计缴费年限这两点,对于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的情况来说,由于户籍所在地不在上海,所以只有在上海缴纳社保累计满10年能享受上海的养老待遇,所以大家一定要关注养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好自己的社保账户。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二十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㈦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可以享受上海待遇吗

当然是可以的,只要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上海,在上海办理退休,其养老金待遇和上海人就是一样的。上海社保主要包括三种人群:本市户籍、外地城镇户籍、外地非城镇户籍。本市户籍和外地城镇户籍缴纳五险,外地非城镇户籍只有三险(缺少失业和生育保险)。这三类人员在社保系统中分别归属不同的子系统。非上海户籍居民,在上海可以通过缴纳社保享受到一定的上海户籍居民福利,比如买房、买车。先用一句话总结:可以用来在上海买房、买车的社保,不一定能用来落户;能落户的上海社保,一定可以用来买车、买房。

法律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渗手猜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薯丛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丛型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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