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劳社养司函[2007]37号)和《关于辽宁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3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后,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调整后月增加额不足110元的,补足到11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5、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6、2004年底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7、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8、2004年,按劳社部发[2003]15号、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9、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10、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的标准调整后,正高级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级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11、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三、调整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务必于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市要将落实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筹措发放资金的工作情况于9月15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本地区稳定。各市、各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有效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没有任何不妥的,也绝对不会关乎到老一辈人今后提高养老金问题的事,这个文件很正常啊
② 辽人社发〔工作302011〕399号文件30年工龄能领取多少退休金
目前政策,退休以后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养老保险制度改专革以前参加工作的,还有过渡属性养老金)。
计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③ 辽社发关于退休人员计算工资的规定
(一)定额调整
企业: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1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元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