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甘肃省退休养老金调整
一 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2.12.31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自2013.1.1起调整 基本养老金 。 二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 工龄钱:退休(职)人员符合缴费年限要求(含视同,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增加→ 2元。 (二)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养老金: ①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125元 ②1949年1月1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120元 ③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115元 ④ 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13元 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 70元 ⑤ 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90元 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职的人员→ 40元 ⑥ 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45元 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职的人员→ 40元。 (三)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① 符合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5元。 ② 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含)不满80周岁灶锋颂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20元; 年满80(含)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50元。 (四)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 企业退休人员 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相应标准。 (五) 退休前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与事业单位同隐郑期同条件人员比对后确定增资额度→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 退休前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与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比对后确定增资额度→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 上述退休人员增资时,对差额部分不足基迟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内养老金与统筹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三 “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①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55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含)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80(含)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统筹的,年满70(含)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含)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甘肃省要求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调待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须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调待工作平稳进行。从省社保部门获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甘肃省决定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依照规定,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为:领取6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112元;领取5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99元;领取4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86元。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包括: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141元。依照规定:本次调待标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普调基本养老金:1、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141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109元;2、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⑴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3、给2011年1-6月退休(职)的人员补调。凡2011年1-6月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先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7号)规定的普调标准进行调整(不含特调部分),之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特调基本养老金:在普调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正高职称退休(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60元;副高职称退休(职)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月再增加130元;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再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在普调和特调第⑴、⑵项基础上,企业已退休(职)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849元的,一律调整到1849元。“五七工、家属工”养老金最多增加112元/月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为:领取6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112元;领取5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99元;领取4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86元。另外,对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五七工、家属工”,在2012年3月底前纳入发放待遇的,按2012年调整的标准,把应调整的部分增加上后再发放。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㈡ 甘肃省2022退休金上调标准
此次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统一,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三结合”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具体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被征地农民、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8元。
挂钩调整具体为:与缴费年限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28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征地农民、五七工家属工,月增加28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1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凳颤谈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1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
倾斜调整具体为: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企业(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地区类别分别增加3元、4元、5元、11元和16元。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100元的,调整到31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枣碰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洞腔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