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到退休年龄单位提出辞退怎么解决
到退休年龄单位提出辞退解决如下:
1、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2、以上一答梁系列规定都表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被公司辞退不及时发工资怎么维权
1、先试试找公司协商。在跟公司发生工资纠纷之后,如果不想把关系闹僵,或是浪费较多时间和精力的,那么建议最好还是和平地找对方协商。要是觉得困难的话,在协商的时候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跟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可以找个人来调解。如果公或搭司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还是不履行的,那么,还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去劳动部门投诉反映。公衫举拿司单方面辞退员工并且不支付工资的,属于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因此在经过上述途径处理之后还不肯遵守法律规定的,现在最好是及时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的违法行为;
4、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是按照上面的解决途径,对方还是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都不能解决就去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退休后上班被辞退有无经济补偿
退休员工被公司辞退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补偿的,因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在上岗的情况之下,应当是属于公司内部的返聘行为。在被辞退的情况之下,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话是不支付补偿金的。3. 超过退休年龄被辞退的补偿办法是什么
你当地的劳动局的答复是正确的。
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自然终止的,再发生雇佣行为则是劳务关系了。
而劳务关系的解除,企业是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的。
她50周岁之前,如果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可以要求企业补缴。但50周岁之后,劳务关系情况下,企业不支付任何补偿了。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第五,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2、14年6月到16年1月一起工作了1年7个月,那么经济补偿按照2年计算,
劳动合同法47条已经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激明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雇主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雇工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辞退一般不需要补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国家公务员辞退后如何计算工龄-------有多少年工龄就是多少年,工龄是你工作的年限,是不能够辞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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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鄙人所了解,确实辽宁省、沈阳市出台了对于超出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卜扒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一次性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政策。
鄙人查询了国家以及其他地方 *** 的劳动保险政策,未发现国家或者其他地方 *** 出台类似政策。
沈阳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档案《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008]43号 )
楼主可以查询沈阳市 *** 的官方网站“沈阳政务网”
:lnsy.lss.gov./zwgk2/zwgk.do?ac=view1&id1=762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档案:
A.《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
楼主可以查询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官方网站——
:ln.lss.gov./infopub25/PubTemplet/%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asp?infoid=10815&style=%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
B. 《明弊告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
楼主可以查询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官方网站——
:ln.lss.gov./infopub25/PubTemplet/%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asp?infoid=10816&style=%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
档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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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劳社发[2008]4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和《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档案精神,促进我市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全面完成省 *** 下达的扩面指标,在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中,就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未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地税部门可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先行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基金。各区、县(市)养老分中心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属地地税部门提供“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编码”空号段,供地税部门先行征缴使用,地税部门要同时督促企业及时到养老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实际掌握的用工人数和执行年度的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我市前三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做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
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四、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缓缴期内一次性补缴全额欠费确有困难的,应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本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其余部分做出补缴计划。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达到8人及以上,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费率,征收机构按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征收。
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从业的外籍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七、符合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范围,在2008年9月30日前因各种原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或未解除劳动关系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时间可以确认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建立时间起,按对应期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同时缴纳按政策规定应征收的滞纳金。补缴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所计发的养老金不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计发,从2009年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八、凡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在2008年12月31前因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而没有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其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不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计发。其退休时间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其投保年限为15年,从2009年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九、本意见印发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改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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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省 *** 提出的“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要求,进一步落实全体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必保。经省 *** 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我省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地处乡镇的企业(含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关系,其从业人员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三、从未参保并经确认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不包括已批准退休的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本人凭单位证明或社群证明或本人档案),由本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按照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未再就业的人员,可申请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五、企业职工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转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按照自由职业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经 *** 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对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辽地税发[2001]166号)规定条件,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期间,经本人申请,可按照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七、自由职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人员及本通知六款规定的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
八、本通知三、四、五、六款规定的参保人员,按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再课征滞纳金。
九、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合同期满,继续在本省其它城镇企业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转移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群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工期满返乡务农的,可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再到城镇企业就业时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工返乡不再到城镇企业工作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预期规定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可根据本人自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国家有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外埠人员,在其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一、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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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8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 *** 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0号)和《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经省 *** 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企业、非企业社团组织,征缴机构可按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先行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费款;征缴机构按月将这部分未参保单位名单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上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和社团组织的从业人员核定其应缴个人缴费部分费款,征缴机构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进行征收。同时将其资讯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将其纳入参保管理。从未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身份不符合《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三、四、五、六款规定的,应从参保之日起开始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征缴机构按实际掌握的用工人数和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本市前3年在岗职工平均年均增长率,作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能及时提供用工人数及其从业人员的月工资收入时,再按其费基确定征缴额,同时将其资讯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
三、征缴机构按月将未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名单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按现行个人缴费政策,核定其应缴个人缴费部分费款,征缴机构按核定的数额进行征收。同时将有关资讯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企业为漏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达到8人及以上,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费率,征收机构按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征收。
五、参保单位申报月工资总额低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其单位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征收。困难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申报征收。
六、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一次性补缴全部欠费确有困难的,经统筹辖区 *** 批准,应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本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其余部分可按规定程式办理缓缴手续,并做出补缴计划。有资产的,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闲置固定资产或者非经营性资产变现收入缴纳。企业仍无法缴纳的,由统筹辖区 *** 协调解决。
七、经统辖区 *** 确认,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企业,企业和职工均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允许职工个人比照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的费基和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其按此办法补缴以前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提供记录缴费年限和接续录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方便。征缴机构应按辽地税发[2001]166号档案规定,对无缴费能力企业进行跟踪检查,企业因经营好转、转制或破产后资产变现等原因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按规定补缴保费。补缴额为欠费额与企业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的统筹养老保险的差额部分,对于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的统筹保费,应偿还职工个人。职工退休后2年内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如企业补缴保费,可以按补缴后的新缴费工资基数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按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发放。
八、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且未参保的自由职业人员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离开单位的人员,可从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补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离开单位的人员,可从离开单位次月起补缴。补缴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稽核批准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后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从稽核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自愿补缴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不能追加此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经批准退休后,纳入今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九、由单位组织丢失档案的未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查有原始招工录用手续并提供未受刑事处罚证明的,经确认劳动关系后,单位和本人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可按自由职业人员办法办理参保并缴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稽核批准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申请可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瓴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从稽核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不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9月8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已过退休年龄的临时工是临时的劳务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随时招聘和清退的,清退时只要结清清退人员出勤工资,没有任何补偿的
没有其他情况仅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该情景并不包含在领取经济补偿的范围之内:
4. 退休后再继续工作被辞退有补偿吗
一、退休后再就业被辞退有补偿吗5. 达到退休年龄被公司辞退有补偿吗
达到退休年龄被公司辞退没有补偿。
辞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枣州实际上并不属于辞退,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它是属于一个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叫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而终止了劳动合同,都不符合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是没有法律责任,也是不会给予经济补偿或是赔偿的,经济赔偿金,失业金这些都是没有的,也是不需要的。
因为都是按照正常的缺档法定退休年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不存在经济赔偿金或者是失业保险金待遇,那么只需要为她正常的办理退休,让这名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享受到一个养老金的待遇就可以了。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伏岩乱,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6. 已退休人员被单位辞退有没有补偿金
法律分析:不需要给予补偿。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工作的,不属于劳动者,所以辞退怎样补偿,要看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不需要给予补偿。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正常解除,并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如果到退休年龄,还继续在愿单位工作,后来被辞退能拿到补偿金吗
如果已经达到空禅桥了法定退休年龄,还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之后被辞退是斗猛不能拿到补偿金的。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劳动袭扰者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因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涉及被辞退及补偿问题。
8. 达到退休年龄被公司辞退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9. 退休后又到用人单位工作中途又辞退应给予补偿吗
没有,我国的法律规定退休后继续工作的属于返聘,不再享有相关的劳动辞退补偿。用人单位在进行工作前应积极的和这类劳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相关的劳动纠纷进行书明,一旦出现时应按照劳动合同进行办理。10. 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公司辞退有赔偿吗
没有赔偿。
退休年龄到了,公司辞退不需要给补偿。
依据签订的返聘合同而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因为退休时人的年龄到了一定阶段所需要休息的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