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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回聘病假工资怎么扣

发布时间:2023-05-09 17:51:06

❶ 退休返聘薪资待遇的规定

退休专家是医院的宝贵财富,自实行退休专家返聘制度以来,较好地发挥了他们的作用,为充分调动老专家的积极性,根据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返聘管理规定。
一、返聘条件
(一)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及相应的执业资格,正高男70岁以下、女68岁以下,副高男67岁以下、女65岁以下。
(三)退休一年内未申请返聘或不接受医院返聘者,今后不再返聘。
二、返聘专家的职责
(一)返聘专家在门诊部、医务科或科室的领导下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主要接诊挂专家门诊号的患者,如专家愿意,也可以接诊挂普通号患者,普通门诊的危重和急性疑难病症需要专家会诊时,不得要求患者另行挂号。
(二)服从医院安排,每周至少半天参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或教学督导工作。
(三)根据科室邀请或医院安排,按时参加科室查房、会诊等,以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治工作。
(四) 对三次门诊未确诊的患者,应及时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或收入住院。
(五)主持科技计划项目者,继续完成科研工作,原则上不安排新的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在学术团体中任职。
三、返聘专家的待遇
(一)返聘专家执行退休工资,每天补助每位专家返聘津贴10元,按考勤计发。
(二)返聘专家按下列工作量计算奖金,每人次挂号费正高职称补助6元,副高职氏厅行称补助4元,普通门诊补助1.5元,每收一位住院患者补助50元,由专家独立操作完成的门诊诊疗费补助诊疗费的10%(必须有相应凭证),不另行享受医院奖金。
(三)因工作需要安排 其他 工作,按每半天30元(不含返聘津贴10元在内)
作为奖金和津贴。
(四)专家参加教学工作,按现行课时酬金标准全部发放给专家。
四、返聘专家的管理
(一)要求返聘的退休专家本人申请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原则上每年讨论一次。
(二)返聘专家与医院签订协议,由医务科安排工作。
(三)返聘专家请假等日常行政事务由门诊部负责。
(四)未经院方同意严禁返聘专家在城区内其它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五)返聘专家门诊开诊时间同医院正常作息时间;严格按照专家排班表准时开诊,不得随便开诊或停诊,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特殊情况(如抢救患者,突发事塌段件等),需告知门诊部办公室,经允许后方可离开。因故不能坐诊,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门诊部办公室请假,由门诊部通知挂号处停歼哗号。凡迟到、早退或脱岗1次扣专家补助费20元,无故缺席1次扣专家补助费50元并进行质控通报。
(六)认真遵守值班制度、首诊负责制、门诊病历和处方书写的有关规定及诊疗常规,医院每月对专家门诊重点质量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附后),其考核质量与经济挂钩: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或抗生素占药品收入比例每超过规定指标1%扣专家补助费50元,引发患者书面投诉1例扣专家补助费100元并进行质控通报。
(七)返聘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解聘。
1.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红包、回扣等。
2.未经院方同意在城区内其它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者。
3.拒绝参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或教帆盯学督导工作者。
4.责任心不强,发生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或返聘以来发生患者书面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有责任年度累计3次以上者。
5.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事假一个月以上。
五、附则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态衫和行,院字_2004_33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 退休后返聘的规定 [篇2]
退休返聘相关规定: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伏携办发[1997]88号) 《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退休人员有没有病假待遇

退休人员没有病假待遇,相关规定如下:
1、在《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除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要执行劳动法标准外,其他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约定;
2、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已经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而病假工资则是普通劳动关系下的福利待遇,所以能否有病假工资是根据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是否有协议而来的,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双方可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❸ 返聘人员工资个税如何计算

一、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个税该如何计算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若不满足上述任职条件的,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仅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终止,而且,已不存在建立新劳动合同的条件。
若严格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单位雇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既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亦无法为其缴纳社保。因此,其返聘收入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怎么样的标准算是退休人员返聘
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三、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有哪些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将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按相关方法(具体方法等政策)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5、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6、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范畴,应开具普通发票。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仅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终止,而且,已不存在建立新劳动合同的条件。

❹ 退休返聘人员享受病假工资吗

法律主观:

如果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有相关约定的,则退世竖休返聘人员休病假是有病假工资的敬指,可根据其约定或参照劳动者的病假工资来计算;如果聘用协议中没有相关约定的,则一般没有病假工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亮返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❺ 返聘退休人员的规定

返聘退休人员的规定 篇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返聘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返聘人员指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返聘,并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部门)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签订了返聘协议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返聘退休人员必须经公司审核批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单位(部门)不得返聘退休人员。

第二章 返聘原则

第四条:工作确实需要。

第五条:双向选择、协商一致。

第六条: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必须是目前公司紧缺、关键或特殊的岗位。一般岗位原则上不返聘退休人员。

第三章 返聘人员条件

第七条:遵纪守法,无不良和违法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具有较高的岗位工作技能和水平,能熟练完成拟聘岗位工作。

第九条: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返聘人员上岗前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最近一个月内身体检查健康或正常的证明。

第十条:女性年龄不超过58岁,男性年龄不超过63岁。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返聘人员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 返聘程序

第十二条: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单位(部门)在和拟返聘人员协商达成返聘意向后,向公司办公室提出书面返聘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三条:公司办公室审核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单位(部门)的书面返聘申请,审验拟返聘人员的退休证、体检结果、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拟聘岗位为特殊工种者)是否真实有效,审核无误后,签署返聘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或公司委托公司所属单位(部门)和经公司审批同意返聘的人员签订返聘协议。返聘人员须与公司或由公司所属单位(部门)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签订《返聘协议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双方续签返聘协议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如聘用期满一方确定不再续签返聘协议,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

第五章:返聘期限

第十六条:返聘人员实行一年一聘,每次聘用期不超过一年。返聘期满,因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六章:返聘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自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公司管理,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和指挥,履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和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返聘人员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九条:履行传、帮、带职责,向聘用公司单位(部门)安排跟班学习的人员传授岗位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为公司培养合格的后备人才。

第二十条:返聘协议解除、终止后,返聘人员和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公司或公司聘用单位(部门)要求办清工作交接手续。

第七章:返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工资待遇

(一)退休前在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返聘后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返聘人员按核定的岗位工资系数按月考核计发工资;其他返聘人员实行计时工资,按双方商定的固定工资数额按月考核计发工资。在公休日、节假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补休;不能补休的,加班工资待遇比照甲方正式员工的加班工资待遇。

(二)返聘人员的年终奖由公司按年度岗位工作考核结果计发。

(三)返聘人员除享受上述工资待遇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工资、奖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医疗待遇

(一)因返聘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二)因返聘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的,医疗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三)返聘协议签订后第一个月,公司为返聘人员每人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一年一保。若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包括工作原因和其他原因),应当按照其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张权利。医疗等费用超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额度部分由返聘人员自行承担。

(四)因返聘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死亡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返聘人员的福利待遇

返聘人员的福利待遇除本规定指明不能享受的待遇外,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公司正式员工待遇实行。

第二十四条:返聘人员的休息、休假待遇

(一)返聘人员按公司安排的作息时间上下班,除享受公休日、节假日外,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其他各种休假。

(二)返聘人员请事假、病假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报公司办公室核准。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发相应的工资。病假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第八章 返聘协议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在聘用期间经公司考察认定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第二十六返:返聘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返聘协议期满,一方不再续签,协议自然解除。

第二十八条: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政府执法部门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严重违反公司劳动(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或因个人责任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条:乙方因患病或负伤等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乙方因事20天以上或者因病请假1个月以上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返聘退休人员的规定 篇2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3、《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❻ 退休返聘的社保金从病假工资里面扣吗

返聘人员不需要缴纳任何社保费

❼ 退休返聘工资如何纳税

一、正面回答
当事人的退休返聘工资可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综合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不在纳税范围之内。
二、分析详情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若不满足上述任职条件的,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❽ 退休工人返聘有病假工资吗

法律分析:工资标准具体看与用人单位协议如何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工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❾ 退休人员反聘后有病假吗怎么算

自己生病了,可以请病假。至于是否支付病假工资,就看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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