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独生子是深户,父母退休后户籍社保关系可以转入深圳吗
问题:独生子是深户,父母退休后户籍及社保关系可以转入深圳吗?
户籍可以,社保不可以。户籍可以走 老人投靠子女户籍迁入 的专项政策转入深圳,社保关系退休后就不存在转移之说了,无法转移,但退休人员可以办理医保异地安置,方便今后在深圳就医。至于养老金,现在都是按月自动达到工资卡上,在哪儿都可以支取,很方便。
一、老人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深圳的准入条件
1、老人与子女在深圳共同居住,子女拥有深圳户籍满8年,且目前仍为深圳户籍;
2、父亲须年满60岁,母亲须年满55岁(须同时满足),父母须同时申请,离异或丧偶的除外;
3、子女为家庭户而不是集体户;
4、父母无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的相关记录。
二、老人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深圳需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时限
1、子女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关系证明:原件;
4、办理时限:15日审定,50日办结。
三、户籍迁入后的后续事务
1、社保关系:仍在原来的退休待遇领取地保留,退休人员的社保关系不能转移。
2、户籍迁移后养老金的领取:仍由原来的退休待遇领取地发放,一般都是按月自动打卡,直接打到养老金银行专用账户上,自由支配。
3、户籍迁移后就医:退休人员在非退休地长期居住或定居的,可以办理异地医保安置,享受退休人员医保报销待遇。
4、生存认证:退休人员应按原来退休待遇领取地的要求进行年度生存认证。今年7月国家已经统一取消面对面的集中认证了,目前很多地区都可以在网上进行认证了。
5、身后待遇:由原来的退休待遇领取地负责。
既然退休了,用到的社保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退休了,养老保险就不涉及到转移的问题了,现在银行都全国联网,每月给你父母发的工资直接发到了银行卡上,在哪都可以取现。
真正你想转的其实就是医疗保险,退休已经不需要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了,而且退休了也是不允许转移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都是允许办理职工异地安置的,像你这种情况,可以申请父母医疗保险深圳安置,现在医疗保险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直接结算,你可以和你父母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看怎么办理异地安置手续,一般都是填一张申请表,然后选择几家医院,盖章后送回当地医保就可以了。
记得一定要提醒你父母及时办理社保卡,跨省异地结算是需要社保卡才能享受的。
不是独子也可以转到深圳
深圳有金山,个个都想来享受。
有房有户口就可以随迁,不要求是独生子
㈡ 退休后社保可以转移到其他城市吗
一、退休后异地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1、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可提供异地的银行账号,向领取养老金社保机构申请每月将养老金划入异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2、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纳入医疗保险的社保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长期在异地居住,可以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二、退休后医疗保险转移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只有属于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才能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人员无法转移,医疗保险也是如此。
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㈢ 退休老人保险可以转吗
法律分析:已退休人员不能转移保险。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属于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才能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人员无法转移。
法律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㈣ 已退休人员社保转移
退休社保跨省转移在处理中是指该转移还在进行中,并未完成。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那么参保人员退休后就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那么就看基本养老保险在哪里的缴费满十年的。如果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现在的地方缴费满10年,那么就在当地领取养老金;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现在的地方没满十年的,而在转移以前的上一个地方缴满十年,那么参保人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转移到上一个地方,然后到该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人员频繁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在每个地方缴纳养老保险费都未满十年的话,那么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的资金归集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然后再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