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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特殊贡献工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2 22:09:55

『壹』 兵团劳模退休有什么待遇

特殊贡献待遇的具体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六条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了统一我省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标准,持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是出席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出席国务院各部召开的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出席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模范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和职工,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均可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十五;荣获省和国务院各部劳动模范称号两次以上的,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二等功、大功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十;荣获省和国务院各部劳动模范称号一次的,军以上党委授予英雄团模范称号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一项的标准发给,不得重复累计。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超过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数额发给。
三、出席各种劳动模范、战斗英雄会议的集体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家属代表等,均不得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四、凡享受退休特殊贡献待遇者,须本人现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呈报手续。审查时,要核对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无证明的要向授予称号的部门核实。事迹虚假的,凡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影响和坏的,以及受到刑事处分的,均不得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五、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属于工人的由省总工会审批,属于干部的由省更是局审批,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的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审批后,情况要抄报省总工会,存入劳模档案。省总工会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批情况报告。
六、本规定自下达之月起执行。已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要补办报批手续。执行的标准若高于或低于本规定的,审批后按本规定执行,差额不补不退。未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后,在省革委云革发(1979)46号文件下达前退休的,享受时间从46号文件下达之月起计算;在此之后退休的,享受时间从退休之月开始计算。
七、本规定未暂行规定,今后国务院有形的统一规定时,按国务院规定办法执行。

『贰』 离休和退休的区别有哪些

什么是离休?事实上,离休就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值得一提的是,现在世界上只有中国有离休。具体地说,离休就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事实上,有关离休干部的待遇,最新规定如下:

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总而言之,离休和退休完全是两个概念。

『叁』 全国爱国拥军模范享受那些待遇

特殊贡献待遇的具体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六条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了统一我省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标准,持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是出席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出席国务院各部召开的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出席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模范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和职工,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均可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十五;荣获省和国务院各部劳动模范称号两次以上的,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二等功、大功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十;荣获省和国务院各部劳动模范称号一次的,军以上党委授予英雄团模范称号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一项的标准发给,不得重复累计。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超过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数额发给。 三、出席各种劳动模范、战斗英雄会议的集体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家属代表等,均不得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四、凡享受退休特殊贡献待遇者,须本人现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呈报手续。审查时,要核对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无证明的要向授予称号的部门核实。事迹虚假的,凡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影响和坏的,以及受到刑事处分的,均不得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五、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属于工人的由省总工会审批,属于干部的由省更是局审批,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的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审批后,情况要抄报省总工会,存入劳模档案。省总工会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批情况报告。 六、本规定自下达之月起执行。已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要补办报批手续。执行的标准若高于或低于本规定的,审批后按本规定执行,差额不补不退。未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后,在省革委云革发(1979)46号文件下达前退休的,享受时间从46号文件下达之月起计算;在此之后退休的,享受时间从退休之月开始计算。 七、本规定未暂行规定,今后国务院有形的统一规定时,按国务院规定办法执行。

『肆』 退休证办理多久能拿到证

一般情况下来退休申请审批通自过之后,社保局会发短信给申请人,去社保局领取退休的资料,这个时候就会把退休证发到退休者手里。但有的地方不再发退休证,只会开一个退休证明。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4)退休人员特殊贡献工资奖励办法扩展阅读: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伍』 关于战斗英雄享受什么待遇

国务院对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退休时享受

特殊贡献待遇的具体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六条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了统一我省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标准,持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是出席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出席国务院各部召开的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出席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模范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和职工,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均可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十五;荣获省和国务院各部劳动模范称号两次以上的,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二等功、大功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十;荣获省和国务院各部劳动模范称号一次的,军以上党委授予英雄团模范称号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一项的标准发给,不得重复累计。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超过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数额发给。

三、出席各种劳动模范、战斗英雄会议的集体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家属代表等,均不得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四、凡享受退休特殊贡献待遇者,须本人现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呈报手续。审查时,要核对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无证明的要向授予称号的部门核实。事迹虚假的,凡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影响和坏的,以及受到刑事处分的,均不得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五、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属于工人的由省总工会审批,属于干部的由省更是局审批,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的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审批后,情况要抄报省总工会,存入劳模档案。省总工会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批情况报告。

六、本规定自下达之月起执行。已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要补办报批手续。执行的标准若高于或低于本规定的,审批后按本规定执行,差额不补不退。未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后,在省革委云革发(1979)46号文件下达前退休的,享受时间从46号文件下达之月起计算;在此之后退休的,享受时间从退休之月开始计算。

七、本规定未暂行规定,今后国务院有形的统一规定时,按国务院规定办法执行。

『陆』 特殊贡献人员退休工资待遇

特殊贡献,工资肯定有特殊奖励。
这个可以去社保中心去详细咨询。

『柒』 全国劳模退休有啥政策吗

特殊贡献待遇的具体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六条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了统一我省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标准,持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是出席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出席国务院各部召开的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出席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模范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和职工,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均可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十五;荣获省和国务院各部劳动模范称号两次以上的,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二等功、大功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十;荣获省和国务院各部劳动模范称号一次的,军以上党委授予英雄团模范称号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一项的标准发给,不得重复累计。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超过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数额发给。

三、出席各种劳动模范、战斗英雄会议的集体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家属代表等,均不得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四、凡享受退休特殊贡献待遇者,须本人现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呈报手续。审查时,要核对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无证明的要向授予称号的部门核实。事迹虚假的,凡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影响和坏的,以及受到刑事处分的,均不得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五、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属于工人的由省总工会审批,属于干部的由省更是局审批,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的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审批后,情况要抄报省总工会,存入劳模档案。省总工会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批情况报告。

六、本规定自下达之月起执行。已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要补办报批手续。执行的标准若高于或低于本规定的,审批后按本规定执行,差额不补不退。未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后,在省革委云革发(1979)46号文件下达前退休的,享受时间从46号文件下达之月起计算;在此之后退休的,享受时间从退休之月开始计算。

七、本规定未暂行规定,今后国务院有形的统一规定时,按国务院规定办法执行。

『捌』 工龄工资制度规定

退休是每个人都会遇到的事情,但是退休之后靠什么来养老呢?自己的子女肯定会养自己,但是子女们也有自己的生活,有自己的日子要过,所以,退休之后,依然应该有自己的收入,来维持自己的生活,甚至还可以帮助到自己的子女,这时候我们可以会用到以前存下来的存款和退休金,那么退休工龄工资标准是什么呢?现在就和华律网小编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退休工龄工资标准是什么

工人的收入

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 、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 人资格定: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 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 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事工人工作,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 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评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工作,年年有 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 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中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 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是以国家级,省级,地市、县级,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用。



工龄的作用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以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间,工龄是我国职工退休的一个条件。《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玖』 黑龙江省特殊贡献退休有什么政策吗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版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权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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