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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超过退休年龄人员

发布时间:2020-12-12 10:53:29

㈠ 企业聘用超过退休年龄,且从未参加过社保的女职工,应该注意些什么

超过55岁,通过单位已经不能正常在社保中心参加社会保险了,所以不上保险对单位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如果工作中出现意外,公司还是需要负责的,所以最好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个保,根据她的工作危险程度通过保险公司上一个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不高,就是对员工的一个保障,分散风险,规避单位责任,同是给员工也有个交待。

㈡ 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是劳动关系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确定劳动关系要分两个方面看:
1、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回法定退休年答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全国各省在实践中也是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此类案件。

㈢ 1.员工在合同期内达到退休年龄,企业该怎么办2.企业要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怎么办已未满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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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合同自然终止,不能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属于法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从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企业不再给予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保部门也因为你的年龄到了退休年龄,也不会再受理职工社会保险,不足15年的部分,只能自己缴纳,并且因为是你的年龄到了法定年龄,不是公司的责任,没有经济补偿

合同到期后,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原有的合同就会随着退休而终止,如果企业需要这些员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就要按照退休返聘的方式进行,签订聘用协议即可。

按《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若企业想继续聘用的,另行签订劳务合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㈣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可认定劳动关系吗

1)、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内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容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如缴费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规就业缴金延迟退休及柔性延迟退休政策等)导致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双方仍可以延续社会保险关系,在此前提下,双方的用工关系类比劳动关系处理更具合理性。

㈤ 聘用到达退休年龄的员工应注意什么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需聘用的,让劳动者去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能够的办理的则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协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不够的,存在争议,各地规定不一,若认定为劳务关系,则签订劳务协议;若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应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伤认定方面,较为统一,发生工伤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认定为劳动关系:下列法条仅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㈥ 请问我公司有聘用一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可以与其签协议吗

可以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内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容(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㈦ 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在聘用离退休人员时应当签订聘用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内按协议履行。离退休容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与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合同,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㈧ 公司招聘了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人,该如何签合同或者缴纳保险

对于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来说,其再就业归属劳务关系,只能与企业回签订具有劳答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与企业的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由聘用协议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我国《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就意味着超过参保年龄了,所以这类人员即使再就业,也不存在缴纳社保的因素。
因此,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后再就业的工作期间生病,单位承担什么责任,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了。

㈨ 用人单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被告A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企业。2010年10月8日至年4月12日期间,被告聘请原告李某从事行政专员职务,每月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4月12日被告认为原告工作能力不足以胜任工作,与原告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2015年5月12日,原告向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节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支付一个月工资。
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李某与A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遂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某院提起诉讼。
被告A公司答辩称,原告李某到被告处提供劳务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李某在被告处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证明证实其没有领取养老金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件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行我国法律中并无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案原告李某在被告处工作时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没有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该院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据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假日加班费、节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应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律延伸]
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但随着经济社会经济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进步与医疗条件的改善,老年人口素质增强,平均寿命延长,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后选择再就业。那么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接受(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年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两种情况处理:(一)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二)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㈩ 企业可以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吗

企业可以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无论劳动合同到期与否,均强制终止,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的资格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更是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10)企业招用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扩展阅读

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并不是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必要条件,而是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必要条件。

这就说明,法律对于劳动者并无最高年龄的限制。从立法本意来看,法律并不强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出劳动岗位,而是允许他们选择继续就业,同时也允许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但是,由于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即意味着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保障,无需再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行倾斜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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