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今年的退休人员工资调整到多少呢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9号),确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包括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离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52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9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将本人缴费年限进行分段: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元;
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
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元;
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元;
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元。
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2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
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60元养老金。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其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
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35年,在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35年调整增加。
(六)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㈡ 退休工龄工资新规定
退休工龄工资新规定如下: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具体如下:
(1)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3)因病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2、退休工资=基础退休工资+个人账户退休工资。
办理退休手续流程如下:
1、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或养老金领取资格证)、工资卡、协助认证表到本人居住地乡镇劳动保障所;
2、居住在市外的离退休人员,由本人持《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表》、身份证、退休证、工资卡到居住地市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认证,认证签章后及时寄回到户口所在的乡镇劳动保障所登记,视同认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