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劳动法规定距离退休多少年企业不准辞退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1)公司关于解聘达到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劳动合同法
Ⅱ 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被辞退 能得到赔偿吗
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做法合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故按照责任法定原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当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责任。
综上,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关于解聘达到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用人单位辞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李某,男,1955年9月2日出生。2008年3月5日,李某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书面合同,公司也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17年9月3日,该公司以李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将其辞退。之后,李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经济赔偿。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不少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仅系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因此,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诚然,《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和补充,是对具体问题的细化,使其更有操作性和执行性。因此,在补充和细化的问题上,应与《劳动合同法》相同乃至优先适用的效力。
实践中,存在大量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现象,如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与此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与劳动者一直保持劳动关系。显然,这对用人单位十分不公平,且不具有操作性。
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Ⅲ 到了退休年龄但社保不足被单位辞退怎么处理
企业招收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时,要弄清其是否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若其没有办过职工社保,企业招收后,仍应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规定: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规定: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人社部门提醒,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可以向劳动局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如果单位不给补交,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
Ⅳ 工作十年已到退休年龄被解聘如何赔偿
1.由于你舅来舅已经达到退休自年龄了,且在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退休,实际上,公司是不能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不能适用于劳动法。你舅舅属于退休后返聘,应该和公司签订劳务协议。而且不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前提条件是未退休,即未达到60岁)。
2.对于2008年前的工龄计算,1995年时,你舅舅是51岁,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到2003或2004年(因不知道你舅舅的具体年龄,退休是计算周岁的),假定你舅舅2004年就应该退休了。从2005年-2011年为止,他都属于退休人员返聘。
3.由于新的劳动法实施是从2008年开始的,2008年前的劳动纠纷,适用于旧版劳动法。旧版劳动法并没有规限签订劳动合同。很难追究。
Ⅳ 法定退休年龄,继续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公司想辞退员工,应得到什么赔尝
没有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已经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Ⅵ 社保为啥还要一份解聘书如果过了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当地社保的规定。
Ⅶ 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中写明这种条件达到,劳动合同终止,企业辞退员工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合同中写明这种条件劳动合同终止,是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这时候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不是辞退员工,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Ⅷ 到退休年龄解聘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享受退休社保待遇,没有解聘补偿的问题
Ⅸ 用人单位以到退休年龄已到辞退员工
法理分析
首先支付经济补偿是一种赋义务行为,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实施后发现,目前仍存在大量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又已丧失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由此带来处理难题。
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看出,后法对前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个有效的补充。
但是,两部法律均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故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