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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15:30:53

⑴ 河南2020年上报中央关于企事业单位退休涨工资具体方案

现就我省2020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二)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退休人员本人2019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

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要清醒认识组织实施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同时,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管理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20年8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4日

(1)河南事业退休工资调整方案扩展阅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9

豫人社〔2020〕1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20〕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⑵ 河南省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河南省退休工资调整方案: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退休人员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0.88%计算增加。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退休人员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0.88%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⑶ 2022年河南省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2022年河南省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工资。

(二)挂钩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调整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

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⑷ 7月1日,河南省公布2022年退休养老金调整通告,会采取哪些调整方式

根据相关信息了解,7月1日,河南省公布了《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豫人社发〔2022〕5号)。这一消息应当是确定无误的。不过,没有确切指出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详细信息,而且目前河南省人社厅的官网暂时没有公布通告具体的内容,可能还需要再等几天。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方案统一,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要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按照了解,今年河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总体水平是4%,惠及535万退休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将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实际上,5月26日人社部公布的全国养老金调整通告就已经确切今年养老金调整的方法会继续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方法的统一。不过,今年由于养老金的上调幅度只有4%,比去年的4.5%还要低一些,因此调整标准的下降也是在所难免的事情。

去年河南省养老金调整方案是这样的:

①定额调整部分为增加50元,能够体现公平的原则。

②挂钩调整分为按缴费年限挂钩和按养老金水平挂钩。

按缴费年限调整部分为每年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按养老金水平调整为增加0.88%。

这样的调整方式,有助于发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作用。

③高龄倾斜调整是根据不同年龄段,增加不同的基本养老金标准。

河南省是全国少数几个,对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老人进行额外养老金调整的地区,不过增加的标准并不高,只有20元。

⑸ 河南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总体增幅为4.5%,将惠及全省524万退休人员。

法律依据:《河南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退休人员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0.88%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⑹ 河南退休工资2021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体现社会公平。

2、挂钩调整

实行双挂钩,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体现社会效率。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含视同,不含折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5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和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在2020年12月统筹内养老金待遇(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基础上,按0.88%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分别向三类特殊人群,额外增加养老金。

(1)高龄人群:按年龄分为6档,按不同标准倾斜。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年满65岁、70岁、75岁、80岁、85岁、90岁的,分别按20元、25元、30元、40元、50元和60元的标准额外增加养老金。

(2)企退军转干部:按照上述办法调整后,企退军转干部如果养老金水平仍然低于当地企退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一律予以补足至该水平。

(3)低水平养老金人员:低于1000元的,额外增加20元,但调整后,不得超过1000元。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⑺ 2022年河南退休工资调整方案细则

调整方法:
(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12月份按要求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要求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
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
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
年满90周岁90元。
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⑻ 2022年河南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一、调整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 1.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加强宣传解读,注重正面引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22年8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法律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我省2022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事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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