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手续的办理方式如下:
1、填写退休申请表,退休申请表需要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窗口领取。
2、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个人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地方,还要提交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过去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要准备好个人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可以通过社保部门开出的档案调取函提取。
3、递交退休申请资料。社保部门翻看资料以后,如果所需资料完整的可以受理退休申请和资料,资料不齐全的需要按照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4、社保部门初审。经过初审符合退休条件的,进入正式审核阶段,核算缴费年限,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金,如果属于符合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等提前办理退休条件的,还要在网上进行公示。
5、本人签字确认。社保部门经过初审、审核并在计算养老金后,要将养老金核算通知单送参保人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重点是确认缴费年限是否正确,养老金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等,确认没有差错的才能签字。
B.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退休怎么办理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很简单,直接向单位提出申请即可,那么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呢?其实也很简单,只要到人社局退休审批窗口填写退休审批表,签字并按手印就可以等待退休金发放了。C.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在法定年龄的生日当月,带上身份证、失业就业证、户口本、社保卡等有效证件,以及两张照片,到当地社保部门领取退休表格,填好后交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然后再交给社保部门。1.养老满15年即可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并享受退休金待遇;但不享受医疗待遇。
2.养老满25年,医疗连续缴费满10年,这种情况不仅享受退休金,还可享受医疗待遇。
3.养老满15年,但不满25年,此时医疗保险也未满10年,养老和医疗谁缺的更多就补谁。计算方法是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D.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流程如下:
1、前往社保局养老待遇科,查询自己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2、符合退休条件后,可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申领表并填写,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3、并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待遇科,去初审窗口办理申请;
4、初审后再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工作人员即可领取退休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其中原为固定工身份的女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仍为 50 周岁;
2、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以上。
E.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一、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员工企业单位的社保专员负责办理。1、用人单位持职工已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分中心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2、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3、将审批后的《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二、一些灵活就业人员需办理个人社保退休手续:1、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于每月1-15日(机关事业单位)、1-20日(企业单位)到社保局二楼养老服务大厅窗口递交有关材料,办理有关手续。2、对符合退休条件审核通过的退休人员,社保局将会在受理的次月15日前,将有关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到退休人员所开设的农行养老金存折(卡),退休人员凭存折(卡)到农行各网点领取。3、办理退休时,须提供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或劳动合同;《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二份);《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费清单(在三楼服务大厅打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3张1寸免冠相片。注: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3个月内,可自带身份证和一张1寸免冠相片到市社保局一楼社会化服务窗口办理退休证,领取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