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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21 01:42:49

1. 医院返聘退休人员规定

医院返聘退休人员规定1

为规范退休职工返聘工作,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返聘原则:

1、退休的医疗专业技术职工,因医院工作需要,本人自愿接受返聘;

2、除确因特殊需要的,党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技术岗位原则上不返聘退休职工。

二、返聘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

2、原则上年龄65周岁以下、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个别确因工作急需,与上述条件不符的,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返聘程序:

1、返聘退休职工,应由用人科室填写职工返聘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经有关部门审核,医院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聘用;

2、受聘人与医院签订《返聘协议书》。

四、返聘职工待遇:

1、返聘职工的工资待遇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确定,正高3300元/月、副高2600元/月、中级2150元/月;特殊返聘职工相关工资待遇,根据工作性质,另行确定;

2、经批准的返聘职工比照在职职工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3、绩效:

⑴返聘在职能科室的职工享受机关后勤平均奖;

⑵返聘在临床和医技科室的职工由所在科室发放绩效,标准由科室根据被返聘人完成工作的质和量确定。

五、返聘职工职责和要求:

1、返聘职工与在职职工同样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返聘职工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和科室工作安排;

3、返聘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任何行政职务。

六、续聘与解聘手续:

1、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请;医院决定不再续聘的,应提前一月告知受聘人;

2、返聘期结束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考核,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3、对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职工,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医院返聘退休人员规定2

为规范员工退休和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充分发挥退休老专家学识渊博、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员工退休

(一)退休年龄退休工资规定

退休年龄、退休工资按杭州市人事部门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退休手续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二、退休员工返聘

(一)返聘原则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由个人向医院提出申请,返聘人员身体条件许可,能够全日制正常工作,具有区内领先的医疗技术,能为人师表。

2、返聘以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他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返聘条件

1、原则上返聘人员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年龄一般女性65周岁以下,男性70周岁以下,省、市级名医可延长2年,特殊需求由科室申请批准以后可适当延长。

3、在院外无其他业务兼职。

4、聘期一般为两年。

(三)返聘人员职责

1、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履行同样本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

(四)返聘待遇

1、返聘人员退休待遇不变,并按规定补足工资。

2、享受科室同级人员奖金及院内其他福利。

(五)返聘程序

1、返聘科室须在返聘人员退休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陈述返聘理由、要求承担的工作等交人事科,经审核返聘条件,由相关管理组织提出是否返聘的意见后,提交院领导班子讨论,再报卫生局同意后返聘。

2、签订相关协议,人事科下达返聘通知。

3、返聘职工接受医院及科室双重管理,按在编职工进行考勤、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4、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的,聘用科室须提前2个月将书面返聘申请交人事科,经审批同意后人事科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为聘任终止。

(六)解聘

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时予以解聘: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3、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如不合理用药、开大处方、向外介绍病人等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5、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6、不服从医院或职能科室安排;

7、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

医院返聘退休人员规定3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离退休人员):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于2017年

10月01日生效,至2018年09月30日终止。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工作内容。根据甲方安排,聘用乙方担任儿科二病区(部门)主任职务,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职责为:

一、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三、领导本科人员,对患者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四、定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重危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的问题。

五、组织全科人员学习、运用医学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及时总结经验。

六、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七、确定医师轮换、值班、会诊、出诊。

八、负责对挂钩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九、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十、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

十一、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十二、制订本科的年度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进度,总结经验。

2、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5天,每日工作8小时。

4、报酬:甲方于每月18日-25日支付乙方报酬。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0元,以后根据外聘人员工资管理办法适时调整。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5、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劳保物品等。

6、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超时工作或者安排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7、乙方享受甲方在职职工同等的福利、年休假待遇。但本协议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协议解除、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2、有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⑴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

⑵乙方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

⑶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欺骗行为等;

⑷甲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或其他原因乙方不适合在甲方工作;

⑸其他应解除本协议的情况。

3、有下列情况发生时,乙方可解除本协议:

⑴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⑵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严重侵害乙方利益;

4、甲、乙双方因任何原因需解除、终止协议,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者除外。

5、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乙方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本协议终止。

四、因乙方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具体情况乙方应予以甲方相关赔偿。

五、争议处理。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院返聘退休人员规定4

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留用工作,充分发挥退休老专家学识渊博、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医疗环境,减轻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压力,充分保障我院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返聘留用原则

一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由个人向医院提出申请。

二返聘留用以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二、返聘留用条件

一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退休后暂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岗位需要,本人同意返聘者。

二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且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原则上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业务能力扎实,能独立操作业务相关的仪器设备,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五在退休前原岗位任职期间,无重大差错记录,未发生重大责任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六年龄一般女性70周岁以下,男性75周岁以下,原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可适当延长放宽条件。

三、返聘留用程序

一返聘科室须在返聘人员退休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本人填写《民医院退休返聘留用申请表》,陈述返聘理由、要求承担的工作等交人力资源科,经审核返聘条件通过后,提交院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

二院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签订退休返聘留用协议,聘期为1年,协议一年一签,人力资源科下达聘用文件。

三返聘留用职工接受院部及科室双重管理,按在编职工进行考勤、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四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留用的,聘用科室提前一个月将书面返聘留用申请提交人力资源科,经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科提前半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半个月未接到续聘通知即为聘任终止。

五返聘人员每年由院领导班子讨论一次,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四、返聘留用人员职责

一依据院部规定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二返聘留用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返聘留用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四返聘留用人员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要按照医务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

五返聘留用人员在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

五、返聘留用人员待遇

一严格按照退休返聘留用人员岗位、职称核定月薪。

二科室退休返聘留用人员在科室月考核奖总额内发放。

三其他福利待遇由院部另行规定。

六、解聘及手续

一返聘留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院方有权随时予以解聘:

⑴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⑵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⑶违反医院规章制度;

⑷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⑸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胜任聘任岗位工作;

⑹不服从医院安排;

⑺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

二返聘留用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个人自愿辞职者,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一律作废。

八、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科。

注:中级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返聘,但特殊需要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2.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聘规定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聘规定是怎么样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聘的规定:单位与返聘的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以及单位要与该退休人员订立书面的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
对于我们一般的人员,如果到单位上班,那么要考虑到底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是算作工资的,也就是跟用人单位签订了长期的劳动合同,福利培训待遇、升职评级都跟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基本的休假等。在这样的情况下,退休人员的返聘工资是按照正常的工资情况来交税。如果是签订的短期劳务合同,也不用打卡上班,只是偶尔才过去一趟,也不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那么是按照劳务报酬的情况来交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 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如何

法律分析:由于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的关系是按劳务关系来处理,所以其工资标准由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自行协商确定。但双方可参照劳动关系,按照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并根据退休返聘人员的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工资数额。工资标准具体看与用人单位协议如何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工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4. 关于退休后返聘的规定

退休专家是医院的宝贵财富,自实行退休专家返聘制度以来,较好地发挥了他们的作用,为充分调动老专家的积极性,根据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返聘管理规定。

一、返聘条件

(一)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及相应的执业资格,正高男70岁以下、女68岁以下,副高男67岁以下、女65岁以下。

(三)退休一年内未申请返聘或不接受医院返聘者,今后不再返聘。

二、返聘专家的职责

(一)返聘专家在门诊部、医务科或科室的领导下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主要接诊挂专家门诊号的患者,如专家愿意,也可以接诊挂普通号患者,普通门诊的危重和急性疑难病症需要专家会诊时,不得要求患者另行挂号。

(二)服从医院安排,每周至少半天参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或教学督导工作。

(三)根据科室邀请或医院安排,按时参加科室查房、会诊等,以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治工作。

(四) 对三次门诊未确诊的患者,应及时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或收入住院。

(五)主持科技计划项目者,继续完成科研工作,原则上不安排新的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在学术团体中任职。

三、返聘专家的待遇

(一)返聘专家执行退休工资,每天补助每位专家返聘津贴10元,按考勤计发。

(二)返聘专家按下列工作量计算奖金,每人次挂号费正高职称补助6元,副高职称补助4元,普通门诊补助1.5元,每收一位住院患者补助50元,由专家独立操作完成的门诊诊疗费补助诊疗费的10%(必须有相应凭证),不另行享受医院奖金。

(三)因工作需要安排 其他 工作,按每半天30元(不含返聘津贴10元在内)

作为奖金和津贴。

(四)专家参加教学工作,按现行课时酬金标准全部发放给专家。

四、返聘专家的管理

(一)要求返聘的退休专家本人申请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原则上每年讨论一次。

(二)返聘专家与医院签订协议,由医务科安排工作。

(三)返聘专家请假等日常行政事务由门诊部负责。

(四)未经院方同意严禁返聘专家在城区内其它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五)返聘专家门诊开诊时间同医院正常作息时间;严格按照专家排班表准时开诊,不得随便开诊或停诊,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特殊情况(如抢救患者,突发事件等),需告知门诊部办公室,经允许后方可离开。因故不能坐诊,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门诊部办公室请假,由门诊部通知挂号处停号。凡迟到、早退或脱岗1次扣专家补助费20元,无故缺席1次扣专家补助费50元并进行质控通报。

(六)认真遵守值班制度、首诊负责制、门诊病历和处方书写的有关规定及诊疗常规,医院每月对专家门诊重点质量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附后),其考核质量与经济挂钩: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或抗生素占药品收入比例每超过规定指标1%扣专家补助费50元,引发患者书面投诉1例扣专家补助费100元并进行质控通报。

(七)返聘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解聘。

1.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红包、回扣等。

2.未经院方同意在城区内其它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者。

3.拒绝参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或教学督导工作者。

4.责任心不强,发生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或返聘以来发生患者书面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有责任年度累计3次以上者。

5.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事假一个月以上。

五、附则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院字﹝2004﹞33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 退休后返聘的规定 [篇2]

退休返聘相关规定: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 《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链接】

【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5. 退休后返聘人员享受什么待遇

退休后返聘人员待遇,工资标准具体看与用人单位协议如何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相关法律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工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返聘人员适用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6.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工资咋算

法律分析:返聘退休人员属于劳务关系,劳务报酬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劳务人员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即不享有一般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工龄可以按照返聘后的工龄计算(也可以不计算工龄,因为已经不涉及经济补偿的问题。除非公司愿意给这些返聘人员支付。)企业执行工龄工资的政策各不相同。少数企业觉得工龄工资所占比例小、意义不大,干脆不设置这项政策数企业的工龄工资政策呈"线型",即确定X元/年的标准,员工实际所得工龄工资为工作年限×分配标准的企业还规定了工龄工资的起拿年限,即工作满几年起计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7.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规定

退休返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但退休人员以及不属于劳动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这样操作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最后,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8. 退休后原单位返聘工资

退休后返聘和单位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工资不受集体合同、最低工资、同工同酬原则的限制,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9. 返聘人员工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工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实施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0.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处理

众所周知,那些年轻时候为国家工作的人在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可以拿到退休工资,这点让大家看着也是非常的羡慕。那么,您是否知道返聘是怎样的呢,法律对返聘与拿退休工资的规定又分别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一、退休后返聘人员工资标准
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工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北京市最低工资1260元,是职工实际拿到手的数额不得低于1260.但退休返聘人员不受这个限制,工资哪怕是1元也是不违法的。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二、相关法律知识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2017退休工资新规定
1、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2、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3、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一月停发,直至考核的次年一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退休人员返聘虽然仍是工作,却从劳动关系变成了只能是雇佣关系,工资数额也不受最低工资的限制了。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法律对返聘与拿退休工资的规定是如何的”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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