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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领退休金档案审核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17 00:21:53

A. 退休档案必须有哪些才能审核过关

退休申报应备材料:正常退休:职工本人档案;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烟台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统计表》,一式两份;《企业新办退休人员详细信息、数据填报表》,一份;女干部按工人岗退休或女工人按干部岗退休,所在单位需出具其从事相关工作岗位的证明材料两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还须提供:《烟台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档案中对特殊工种记载不准确、不全面的,需提供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车间考勤表、工资表等原始材料,后期补办的证明不能作为认定特殊工种的依据,原始资料应提供从事特殊工种的起始月份,期间工种无变动的,每年至少提供两份材料(1月和12月),由单位加盖公章;工种变动的,需按不同工种各提供变动当年的起始月份材料,并由单位加盖公章。因病提前退休还须提供:《烟台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统筹病种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年以上住院病历原件;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份;个人病退申请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一式三份;单位的意见证明一份。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B. 退休调档案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照片以及退休的材料
2、然后去单位申请申报,还有辖区的就业局申报
3、再到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等待申报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5、最后等待社保局通知。审核办理之后就可以正式退休了。
退休人员档案在档案局或者人才中心调取。一般办理退休都是需要档案的,在办理完成后,档案也是在存档机构进行存档的。原则上个人是不能调取自己的档案的。如果是进行档案的调动,只需要个人在新档案存放机构开具调档函,个人带上调档函和身份证件到原档案存放机构进行调档调动手续的办理。
一、哪些情况下可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档案丢失怎么办退休手续:
1、先到你的户口所在地,办理重新建立档案手续!然后到你原来的学校,补开毕业证明等相关证明,存入档案内。
2、现在补建档案只有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局能办理,但是这种补档方式,补出来的档案肯定是“工人身份”,这样应该对你调转户口会有影响,但是也没别的办法。
3、如果你在老家人事局有朋友,可以试着找人事局补建档案,然后补开当年毕业的报到证(报到证找毕业学校所在地的教委开),然后重新办理干部报到手续,不过这个手续基本是不太可能的。
4、所以如果你找到老家劳动局办理补建档案手续的话,那么你就要考虑清楚,工人身份是否对你将来调转户口会有影响,是否对你公司将来评定职称有影响,这很重要。
三、如何办理退休证: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实际住址的房证或购房合同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同时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开立领取养老金的存折。
2、达到退休年龄当月,到当地社保中心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等。
3、然后将手续交当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后续业务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代为办理。(除银行开立存折外,一般情况下需本人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授权代理证明等手续)。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C. 到退休年龄时,社保看档案主要看哪些东西

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单位主管劳资的同志之所以要带着职工档案到社保审批部门为其办理退休,主要是为审核以下几项内容。

一、查看姓名有无差错

有些人在填写登记表时对自己的姓名填写很随意,经常用同音字代替,感觉哪个字好写笔画少就写哪个,认为都发一个音,叫起来知道是自己就行了。殊不知中国人重名重姓太多了,因为一个同音字你也许就变成了另外一个人,甚至因为书写的名字前后有多个版本出现,不得不被退回来要求去派出所查最初底档。

职工办退休是一件严肃认真的事情,稍有不慎就会给国家或者个人造成损失,因此办退休时带个人档案,除了查看档案是否真实、一致外,也是为了把好退休政策这道关,对我国和个人负责,很有必要。

D. 社保审核退休档案都怎么审

法律分析:社保局审核退休取档案需要的资料有:《提档函》、《失业证》、所有《失业金发放登记卡》(在街道社保所领取并签字盖章)。本人有效身份证提档的时候只要工作接收单位(具人事管理权限的)或人才中心、职介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出具“人事档案商调函”即可。档案和户口不一定要一齐动,只动档案而不动户口是完全可行的。户口归公安机关管理,户口迁移比档案转移难度大。可以找人代办,但是得向人才市场出示公司开具的提档函。因为提档的时候,档案是被密封的。社保就是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五个险种,是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纳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它是一种民生保险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能为在岗职工提供最基础的保险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E. 到退休年龄时,社保看档案,你知道主要看的都是什么吗

如果你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那么我要告诉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属于居民自愿参保的社会保险,不是法定强制性险种,所有参保人都是个人身份参保人,有权自己做主。说白了,愿意参保就参保,不愿意参保,也没人强迫你。

参保地,愿意连续缴费就连续缴费,想断缴也可以断缴。不过只有交满15年,年满60岁时,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满15年以后不再缴纳了,是可以停交的。到退休年龄时,办理相关手续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

不过我们国家规定最长也就只需要延迟五年,如果延迟五年以后你还没有交齐你的这个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那么是可以一次性补齐的。如果说你的养老金账户都是连续缴费的年限,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补交了,然后你只能延迟退休,逐年缴费,只到你的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周年,才能办理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如果你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即使缴费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但在很多城市,社保一旦断缴,可能会影响买房、买车、孩子上学、贷款、人才手续办理等社会事务,影响你个人的其他利益。

F. 到退休年龄时,社保看档案主要看什么

退休时,人们首先要确认这个人的出生时间。以身份证号确定出生时间不行吗?真的不行。我国的身份证制度是1985年才实施的,而现在退休的人员出生时间多是六七十年代的人。
拿当时不存在的身份证号作为退休的判定时间,肯定是不科学的。

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处置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施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但是只要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要以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实际上,指的就是职工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

第二,要确定是否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档案材料,主要是当年每年的工资调级表或者劳动部门的审批表等资料。这些材料现在已经基本不再形成了,国家建立了统一的特殊工种信息数据库。他是对近年来退休的老职工,确实还是需要结合数据库信息和档案材料记载进行审批的。
第三,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原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的职工,不用社保缴费也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这是其原有退休制度的保障。
审核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依据档案材料,比如说职工的入厂时间、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入厂的身份等等。非国营企业、临时工都是不能视同的。
第四,查验社保缴费记录。主要是证明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是否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最初我们在将社保缴费记录录入系统的时候,也是社保部门单方面记载,可能会出现系统记载不准确,张冠李戴的情况。当然近年来社保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并不代表以前没有出现这种问题。

G. 退休档案必须有哪些才能审核过关

关于对年龄审核的问题。对年龄审核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对拟退休人员出生年月的审核问题。年龄问题或者说出生年月认定问题是拟退休人员办理退休的先决条件,年龄认定不准就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而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政策规定对拟办理退休人员的年龄审核,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经审核,确认拟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年龄)与当前组织掌握的情况完全一致,那么,拟退休人员即可按规定到退休之日办理退休手续。第二种情况:经审核,确认拟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年龄)晚于(小于)原来掌握的情况,则终止退休手续的办理,待年龄达到退休年龄时,再进行退休手续的办理。第三种情况:经审核,确认拟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年龄)早于(大于)原来掌握的情况,简单地说,就是出现早应退休,而未办理退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将先追缴相关人员多发的工资,然后再补办退休手续。
一、退休后存放档案有如下几种情形:
1、企业退休人员如果是在企业退休,那么是由单位来办理的,具体流程是退休人员到倒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带着退休人员的职工档案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退休,当地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审核档案材料,待审核完毕后会将个人的职工的返还给单位,然后有单位进行保管。所以来说,在职职工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
2、个体户人员个体户的档案都会存放着在参保地的劳动局代理中心。(一般来说,劳动局都会专门的科室来保管灵活就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
3、机关单位人员比如是属于医院的在编医生等,那么个人的档案就会放在卫生局,如果是学校的在编老师,那么档案就会放在教育局,如果是普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么个档案就会放在人社局。
二、退休人员档案去哪查询:
1、退休人员档案可以去原有单位查或者去所在的社区查。
2、退休人员的档案,在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保存,比如大型国企,档案都是在单位保存的,可以去单位查询。
3、单位比较小,没有保存档案资质,要交给社保局保存,划归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交给社区保存,可去社区查询。退休职工可到原存档部门查询档案,具体的查询地方要根据自己的档案保存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H. 职工办理退休为什么需要档案,需要审查档案的什么内容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需要档案,并且是重要的依据。

审查的内容为:

1 失业证;
2 劳动代理协议(如果丢了可以复印身份证);
3 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4 用工备案资料;
5 劳动合同。

职工办理退休的具体分类情况:

1·在实行社保前参加工作的原国营企业正式工,因为计算退休待遇时要牵涉到视同缴费年限,故必须要以人事档案为凭据;
2·改革开放企业转制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则上还是要求提供档案,但如果不涉及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等情况需要查证档案外,可以不要档案;
3·没有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没有档案,因此可以不提供档案。

(8)退休后领退休金档案审核哪些扩展阅读

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1、到社保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预约,按预约时间和窗口排队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2、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请带退休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到个人缴费窗口修改基础信息,确认缴费情况;

4、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

5、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审核科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I. 社保审核退休档案都怎么审

法律分析:退休申报应备材料:职工本人档案、职工身份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统计表》、《企业新办退休人员详细信息、数据填报表》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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