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行政分流人员养老保险的安排
其实不同地区,他们的政策是有些不同的。你查一下你们当地政府的网站看一下。
下面是河北省政策,可参考一下:
做好乡镇人员定岗和分流安置工作
1、清退非正式人员。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非正式人员,即各类临时聘用、借调人员,一律清退。
2、坚持和规范竞争上岗。竞争上岗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先竞岗,后分流”,严禁搞“暗箱操作”。乡镇机关人员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要严格按编制定编定岗,要做到“定编到人、定岗到人、分流到人”。定岗人员和分流人员都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备相关手续,县对各乡镇确定的定编定岗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人员统发工资和人员编制台账。分流人员必须离岗,不能与在职人员混岗,更不能轮流上岗,严禁搞编制混用和轮岗分流。
3、明确人员分流的有关配套政策。乡镇分流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⑴符合条件的参加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目前,可自愿报名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乡镇机关考录国家公务员选拔性考试。⑵分流人员中对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丧失工作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手续。截止2005年12月31日,男满55周岁以上、女满50周岁以上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工作年限计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费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按退休人员对待。⑶乡镇机关分流人员未安置的发放基本生活费。⑷分流人员离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5年1月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为分流人员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⑸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的,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⑹分流人员未就业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低保金;其人事档案交由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⑺乡镇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享受新单位的工资福利政策,其工资低于原工资的,按原工资就近就高套相应的工资档次;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同意,可在专业技术结构比例限额内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以后被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⑻分流人员再就业的,可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⑼对分流人员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资金、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
1.办理退休手续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退休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拨付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原渠道负责发放。
2.辞职离岗的。办理减编离岗手续后,有关部门取消其工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两种方法:
⑴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分流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从1995年1月起为分流人员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分流人员1995年以来历年的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帐户资金。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05年12月。补缴的缴费年限和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11%建立的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分流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至11%,全额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重新就业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待重新就业后,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凡自愿辞去公职并与单位办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就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比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本人上年1个月月均国家规定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三)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未就业的,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实现再就业的,按《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文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对分流人员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资金、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五)分流人员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执行。
(六)分流人员未就业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低保金,其人事档案交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七)到农村任职。鼓励熟悉农村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分流人员经组织推荐,本人自愿,村里同意,办理离岗手续后可到农村任职。乡镇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由各县市区自定。
(八)凡符合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条件的,可自愿报名,参加本次乡镇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后缺编的事业单位选拔考试,择优上岗。未上岗人员予以分流,同时享受有关分流政策。
(九)内退、编外离岗人员,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继续享受当时的政策。
(十)其他特殊情况的分流人员,由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并报焦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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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事业编制分流参加工作32年,不够60岁能否办退休
工龄满三十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③ 河南省某乡镇政府女分流职工50岁能否办退休
满50周岁,完全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退休金
④ 乡镇机制改革 分流人员的待遇如题 谢谢了
关于明确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工资待遇的 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人民政府安发[2006]16号《关于印发<安康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汉滨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汉办字[2009]91号)文件精神,现就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分流渠道、政策条件及工资待遇等情况分类进行明确。请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并按照要求及时安排分流人员考核或工资调整工作。 一、提前退休 1、政策依据。对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不受年龄限制),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党委同意,可在区人事局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长期卧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工(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陕人发[2006]157号)中关于因工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申请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2、职级待遇。提前退休人员中,担任科员、办事员职务分别满6年、科员和办事员职务连续满10年、副科级职务连续满5年的,近三年来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且年度考核均在称职等次以上的,可分别享受上一级职务的工资和医疗待遇。 3、工资待遇。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其工作年限计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含已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基本工资由以下构成:执行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为本人退休前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构成;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执行机关技术工人工资制度的,为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构成。退休费计发比例和标准分别为: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人员退休后,享受区人事局审批的退休费标准,享受生活补贴,不再享受工作津贴。今后,退休人员工资待遇的调整,按照国家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政策办理。 二、提前离岗 1、政策依据。对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可提前离岗。 2、工资待遇。提前离岗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即享受离岗前100%的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但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岗位津贴和年终考评奖。年度考核凡没有违法违纪的按称职对待,正常晋升工资不受影响,工龄连续计算,不占乡镇编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 3、考核管理。提前离岗人员所在乡镇,应在每年年初向区人事局书面报送该类人员的考核认定情况,作为正常晋升(调整)工资标准的依据。 三、从事畜牧养殖 1、分流政策。按照《乡镇机构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机构改革未上岗的分流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自愿在本地(汉滨区辖区内)从事畜牧产业的,按照安人发[2005]8号文件规定在区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不占编制。专职从事畜牧养殖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区农业部门制定。 为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安人发[2005]8号文件,2009年8月,区委、区政府以汉办字[2009]91号文件,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原《汉滨区乡镇干部离职从事畜牧养殖考核管理办法》(汉办发[2006]28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起取消畜牧养殖联办方式,废止联办方式考核标准。 2、考核方式。分流专职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考核,采取个人申报,养殖辖区的乡镇办事处预考核,区农业局定性认定并网络公示,区级组织、监察、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抽查核查的程序进行。经考核合格且无异议的,由区人事局负责调整档案工资并按规定兑现。 3、工资待遇。专职从事畜牧产业且考核合格的,发放本人100%基本工资和享受生活补贴,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岗位津补贴和年终考评奖;考核不合格的,从次年1月1日起按上年末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和工龄,执行进入农村工作服务中心人员的待遇,即按比例发放基本工资和享受生活补贴。 四、到村任职 1、分流政策。分流干部自愿到村竞选村干部并任职的乡镇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工资标准(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岗位津补贴和年终考评奖),正常晋升工资不受影响,工龄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对竞选落选的,按本办法的相关分流途径分流。 2、工资待遇。到村任职考核合格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并享受100%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岗位津补贴和年终考评奖。对考核合格但竞选落选的,从落选之日起按当年基本工资标准和工龄,对考核不合格免去职务的,从免职之日起按上年末基本工资标准和工龄,分别执行进入农村服务中心标准,即按比例发放基本工资和享受生活补贴。 对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人员,各乡镇可从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补助一定的岗位补贴,予以表彰奖励。 3、任职程序及考核管理。到村任职人员必须按法定程序,履行到村任正、副支部书记任职程序和村委会正、副主任选举程序。年终经村委会初评、乡镇党委复核认定,其考核结果作为正常调整工资的依据。 各乡镇可根据各村组产业布局、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需要,结合本乡镇分流人员的个人特长,有针对性的选择蚕桑、林果、养殖、水产等村组支柱产业技术人员和具有一定综合协调能力的人员到村任职,但应明确岗位职责,夯实目标责任,规范考核程序。 五、到村任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 1、政策依据。为加强村级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的配备,区委、区政府印发了《关于乡镇聘用村级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的通知》(汉办字[2009]93号)文件,规定:分流人员在按法定程序履行到村任职手续的同时,各乡镇政府可从分流人员中选聘809名村级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充实村级计划生育工作。 2、程序及待遇。村级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由乡镇在其辖区行政村自主聘用并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每年年初报送区人事局,其考核结果作为正常调整工资的依据。 聘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安发[2006]16号文件中“到村任职”待遇处理,即:考核合格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并享受100%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岗位津补贴和年终考评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从次年1月1日由乡镇予以解聘,按照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末基本工资标准和工龄,执行农村工作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待遇,即按比例发放基本工资和享受生活补贴。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村级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各乡镇可从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补助一定的岗位补贴。 六、从事辅警 1、政策依据和聘用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缓解公安警力不足问题,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了《关于从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选聘辅警的通知》(汉办字[2008]5号、汉办字[2009]94号)文件,先后从乡镇分流人员中选聘部分辅警,选聘总名额200名。按照个人申请、考试考核和政治审查等程序选聘出的辅警,与公安分局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一年,年终由公安分局进行考核认定。考核合格的,可续聘合同。聘用期间因不胜任工作被解聘或聘用期满不再聘用的人员回原乡镇,享受农村服务中心人员待遇。 考核结果在每年年初报送区人事局,其考核结果作为正常调整工资的依据。 2、工资待遇。辅警在聘用期间人事档案不转,人事、财政供养关系不变。经认定考核合格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并享受100%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岗位津补贴和年终考评奖;解聘人员,从解聘之日起按上年末基本工资标准和工龄,聘用期满不再聘用人员,从不再聘用的当年1月1日起按当年的基本工资和工龄,分别执行农村工作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待遇,即按比例发放基本工资和享受生活补贴。 公安分局应根据选聘辅警出勤情况,发放执勤津贴。 七、任劳动保障协理员 1、政策依据。按照汉滨区政府办《关于选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通知》(汉政办发[2006]112号)文件通知,区劳动局、人事局按照程序,从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为各社区劳动保障站选聘了部分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劳保协理员)。选聘人员实行聘用管理,聘用合同一年一签。区劳动局负责合同监管和年度考核工作,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 区劳动局应每年年初,将劳保协理员考核结果报送区人事局。 2、工资待遇。按照汉政办发[2006]112号中“按照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规定给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发放工资补贴,劳保协理员在现有工资基础上,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其档案工资补给差额部分”之规定,其现有工资指,2007年12月31日进入农村服务中心时的工资标准(即按比例发放基本工资和享受生活补贴),其档案工资调整工作由区人事局依据区劳动保障局提供的考核结果,按规定办理,即考核合格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龄连续计算,发放生活补贴,但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岗位津补贴和年终考评奖,其档案工资和财政实际发放的差额部分,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筹资补给;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区劳动局予以解聘,按上年末基本工资标准和工龄,执行农村工作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待遇,即按比例发放基本工资和享受生活补贴。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劳保协理员,由区劳动局每月分别奖励100元、50元。 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协管员 1、政策依据。按照汉滨区人事局、计划生育局、监察局安人发[2009]32号《关于选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协管员的通知》精神,按照选聘程序,从乡镇机构改革计划生育系统分流人员中(辞去公职并已享受一次性辞职补助费的人员除外),选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协管员。选聘人员实行合同管理,一年一聘,由区计生局统一管理考核。聘用期间因不胜任工作被解聘或聘用期满不再被聘用的人员回原乡镇,仍享受分流人员待遇。 2、工资待遇。区人事局依据年初区计划生育局提供的考核结果,按规定办理,即:考核合格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龄连续计算并享受100%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岗位津补贴和年终考评奖;解聘人员,从解聘之日起按上年末基本工资标准和工龄,聘用期满不再聘用人员,从不再聘用的当年1月1日起按当年的基本工资和工龄,分别执行农村工作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待遇,即按比例发放基本工资和享受生活补贴。 年度考核合格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协管员,由区计生局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补助一定的岗位补贴。 九、进入农村服务中心 1、政策依据。按照《乡镇机构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实施办法》,按照进入服务中心时的工龄和套改后的基本工资标准,按比例发放基本工资和享受生活补贴,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岗位津补贴和年终考评奖。其中:工龄满25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龄满20年至24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5%;工龄满15年至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龄满10年至14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5%;工龄9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所发生活费低于失业保险金水平的(2009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90元),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服务中心人员正常调资只调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时,按档案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办理退休手续。 2、要求。各乡镇应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切实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汉办发[2009]18号)文件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农村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工作,于每年年初向区人事局报送其考核情况,凡没有违法违纪的,一律按合格对待,由区人事局做好档案工资的调整工作。 十、自主创业 自主创业的人员享受农村服务中心人员的生活费待遇和退休政策。即:按照进入服务中心时的工龄和套改后的基本工资标准,按比例发放基本工资和享受生活补贴。 各乡镇在每年年初,向区人事局书面报送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情况,凡没有违法违纪的,一律按合格对待,由区人事局做好档案工资的调整工作。 十一、辞去公职 辞去公职人员由原单位按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原三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 本人申请辞去公职的人员,由乡镇党委书面报告区人事局。经人事部门审批同意辞去公职的,人事档案转入区人才交流中心,其一次性辞职补助费由区财政负担。 汉滨区人事局 汉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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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您支持农村60岁以上老人也可以退休,也能领退休金吗
我国的养老金差距确实 比较大 ,而其中农民养老金问题更成了关注的重点。国家在09、11、14年已经出台和完善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政策,对于政策实施起,已满60岁老人,每月领取养老金 。
但由于这批老人未交过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没有余额,所以只能领取 基础养老金 ,金额还是不高的。
目前农村还存在老人到70岁、80岁,还在耕地上劳作。对于丧失劳动力老人,通过土地流转租赁方式获得一笔养老金,提高自己养老保障。
而行政企事业单位则不同,60岁退休之后,有养老金,除了很少因为家庭天灾人祸之外,大部分人的生活有保障,老有所养、病有所养。
所以国家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合并制度,农村户口人员,可以选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前的城乡居民保险可以不交了,个人帐户合并,等到退休,就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领取千元以上的退休金,不过这需要农村居民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去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
总而言之,推动农民退休制度是解决农村养老难题的一大趋势,尽管以目前的条件而言,我们农村老人与“老有所养”尚存在差距,让城乡居民参保居民的养老待遇得到提升,缩小养老金差距,这才是目前最现实、最直接也是农民最渴望的调整。
农民是以家庭为承包单位的劳动者,想什么时候退就什么时候退,想什么时候休就什么时候休,自己说了算。要领退休金是不可能的,退休金时代已经结束,现在是养老金时代。按社保法投保的农民,达到规定年龄可以领养老金。必须依社保法办事,企图另搞一套,建立所谓农民退休制度领退休金,是痴心妄想,不会得逞。
您支持农村60岁以上老人也可以退休,也能领退休金吗?
这个话题经常有人提及,但是按照现行的政策以及今后发展趋势,农村六十岁以后无偿领退休金不太可能。
第一、古今中外,农民种田交税概莫能外,也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自2006年1月1日之后全面取消农业税,除此之外,政府还出资为老年农民发放老年补贴,从财政上补贴巨额资金支持发展新农合,这是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爱。
第二、有人鼓噪给六十以上的农民发所谓退休金。经测算,我国六十岁以上农民大约有1.6亿左右,假定真的和有些人说的是,每个老年农民每月1000元所谓退休金,那么每年需要的资金是1.6亿x12x1000=1.92亿左右,而我国2021年军费开支约1.35亿,也就是说,发这种所谓退休金,需要军费开支的1.5倍左右,这是一笔无法承受的巨额开支。如果要开支,那么要么是物价上涨,要么是增加收税,没有别的渠道,其后果是恶性通货膨胀,或者百姓苦不堪言。都是不可取的。
第三、目前公职人员、城镇职工的所谓退休金,实际上是养老保险金,这笔钱,都是本人在工作的时候一年一年、一笔一笔缴纳后积累的资金,如果有人不缴纳养老保险就能发所谓退休金,那么对于那些长期缴纳养老保险的数亿人来说是更大的不公平,他们以前缴纳的保险怎么办?如果退回,不可能,如果不退回,不公平。
因此,笔者还是赞成维持目前的养老保险体系,谁交保险金谁有退休待遇,鼓励农民积极办理养老保险,这样的话将来年老了都有保险金可领。不鼓励那种不劳而获,不交保险期待无偿领取所谓退休金的不切实际的想法。
让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老有所养,退休领取退休金。我们只需要动动嘴,一分钱我们也不用掏,又有几个人会反对呢?
可是,如果是国家真的有能力供养起这么多的退休老人,国家又怎么会不做呢?
根据《2020年人力资源和 社会 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我国离退休人员数量是12762万人,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为51301亿元,人均养老保险基金待遇3350元。
农村老人数量是多少呢 ?这个不是很确定。但是我国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低收入群体设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0年其待遇领取人员数量是16068万人。
如果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人均养老保险待遇也达到3350元,每年需要养老保险基金支出6.459万亿元。
然而这并不是结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还会根据 社会 平均工资和物价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2018~2020年平均增长幅度是5%,2021年平均增长幅度是4.5%。
每年6万多亿元的资金哪里来 ?再加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本的5万多亿元支出,已经占到了全国GDP的11%多。谁能掏钱解决?
为了解决农民的退休问题,实际上我国从1991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就可以允许农民合同工通过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方式退休领取养老金了。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女同志达到55岁、男同志达到60岁,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当然按照最低基数缴费15年养老金待遇水平有些低,现在只有1000元左右。养老金待遇还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这样,也相对公平一些。
对于参加不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是一份基础的保障,但依然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只要缴费钱数多,也能实现充足养老的。
总体来说,国家会根据财政负担能力,逐渐的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但是,想突然达到职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很难很难。
非常支持。
支持。现在农村的老人,生活水平都不高。特别是退休费,基本就没有。这样农村的老人的晚年生活没有保证。
这样的问题您应该去问问上层领域的人吧!总给我们这平头百姓出这样的怪题目有点儿浪费感情,我们肯定会说支持啊!有用吗?
支持
是这样的,目前大家都是需要通过参与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后才能领取养老金,无论企业职工还是城乡居民,都是一样的。
对于农村老人来说,既可以去参与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前者的话,女性还可以在55岁退休,而且职工养老金水平也会更高一些,而后者目前统一的退休年龄为60岁,居民养老金人均水平也就是100多块钱。
当然,在新农保推出以前,农村老人即便是没有参与养老保险,也是可以在60岁领取到一份基础养老金的,不过现在已经不能再享受这样的待遇了,大家都是需要去参与养老保险,才能领取养老金。
因此,个人当然是支持给60岁农村老人发放养老金的,但是在目前的退休政策下,幻想免费去获得养老金,这是不现实的。
@社保当家,感谢你的阅读。
⑥ 分流人员有退休工资吗
分流人员有退休工资。分流人员只要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就有退休工资的。那么退休之后肯定是要,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给你发放退休金。当然,如果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那么退休以后只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
⑦ 听说农村老人60岁可以领退休金,这件事是真的吗
这事是真的,但不是退休金!
但是,需求阐明的是,这绝不是退休金,更不是养老金。所谓退休金,是财政供养人员退休后国度给的生活待遇。所谓养老金必需是参与社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收入,没有参保缴费哪来的养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