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已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社保怎样操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员工到达法定年龄,则劳动关系法定终止,应该办理退休。
①若社保缴费年限满15年,应该停保并办理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企业还要继续用工,俗称“退休返聘”,双方为劳务关系,可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减少风险,建议购买商业保险。
②若社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建议继续使用,除非该员工为稀缺类人才或培养期较长的岗位。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没有法定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可由员工自己继续缴纳社保直至满15年享受退休待遇;如个人缴纳的社保不含工伤保险的,由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以规避工伤风险。
但员工在企业入职建立劳动关系后,企业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则企业应补缴这个时期的社保或与员工协商补偿事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拓展资料】
1.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是省迪用劳动法律法规是个有争议的诂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人社部门认为此类人员已到达退休年龄,则劳动关系法定终止,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但法院系统则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劳动者的下限,即必须年满16周岁,并未对上限未明文规定,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法律适用有以下几个要点:
①明确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与用工单位为劳务关系,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❷ 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但签的是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吗
噢,以前那个好像人社部对专门对这个退休后的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有一个约定的,就是说如果是受企业管理,并且是即使不来工作或者是请假的时候也有工资的话,就算是做劳动关系,否则就算是劳务关系。
❸ 公司准备办理社会保险,但是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怎么办
1、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劳务关系。具体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则还可以按劳动关系对待。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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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超过退休年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为劳务关系。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丧失劳动者身份。一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条件除了达到退休年龄外,还对工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等有要求,还需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仍在工作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第一种是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第二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返聘回原单位提供劳动的;
3、第三种是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
4、第四种是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没有与任何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之前解除了劳动关系,达到退休年龄后又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❺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应如何认定
一般不能认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除外。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保安未满60岁之前就在在该单位工作至今且没有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❻ 企业可以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吗
企业可以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无论劳动合同到期与否,均强制终止,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的资格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更是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6)人社部雇佣超过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并不是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必要条件,而是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必要条件。
这就说明,法律对于劳动者并无最高年龄的限制。从立法本意来看,法律并不强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出劳动岗位,而是允许他们选择继续就业,同时也允许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但是,由于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即意味着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保障,无需再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行倾斜性的保护。
❼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聘可以不缴纳社保吗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交了(目前,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灵活就业人员则男60、女均为55岁)。但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另外,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一直都没有交过费,那么也就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可以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来解决养老问题。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般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❽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认定劳动关系要分两个方面看:
1、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❾ 人社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
一、以上海市为例,根据目前上海市的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总结:
1、延长缴费的户籍限制
参加城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持有本市户籍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可在本市按规定延长缴费;持有外省市户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且累计缴费满10年的,也可在本市按规定延长缴费。
故,在本市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员工延长缴费较为困难。
2、延长缴费的期限
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参加城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不愿意延长缴费的,也可以由本人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或者城居保,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凭本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3、延长缴费人员的缴费标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需延长缴费的人员,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本市企业职工参保缴费规定缴费;未在企业就业的,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费。
凡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需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已达退休年龄的员工可否申请认定工伤?
依据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的规定,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者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可以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建立劳务关系的员工发生伤害事故的,只能通过一般的人身侵权法律规定予以维权,申请工伤的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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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雇佣已达退休年龄的员工,会否被认定劳动关系
目前,在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实践中,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必须在60周岁以下,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普遍不认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无禁止性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凡是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均享有劳动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从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是禁止劳动者继续劳动。因此,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应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只要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就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亦即应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