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十级伤残退休还有补偿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评定伤残级别受即可申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专》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属动能力鉴定为十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伤残级别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即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申领。
十级工伤职工从遭受事故伤害单位退休的,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但旧伤复发的,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㈡ 公务员因公十级伤残,是否享受工伤赔付标准是多少退休以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得辞退;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务员因公致残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评残和抚恤;其评残条件、伤残性质的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放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烈士褒扬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4〕343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
㈢ “伤残十级”退休后,具体有什么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抄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㈣ 十级伤残达到法定退休年令,工令不满十五年,是否能有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金
十级伤残后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办理正常退休,企业不会再内付伤残补贴。但是你容工龄不到15年,你可以选择再就业,交满15年养老保险。再办理退休手续。这样你就可以领到退休工资了,你如果领失业救济金,社保永远到不了15年的法定年限。应该想办法交满15年。
㈤ 工伤十级到退休时单位有补贴吗
工伤十级,一直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终止,部分省市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有享有方面的待遇;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省市,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其他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22号
第三十六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㈥ 我达到退休年龄没享受养老待遇,十级伤残单位巨决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吗
就工伤待遇这部分是没有毛病的
至于你为什么
达到退休年龄没享受养老待遇
这个就是另外的事了
㈦ 十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我到退休给多少钱ang
十级工伤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与普通职工无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十级工伤的待遇主要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同终止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但十级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退休的,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旧伤复发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没有任何工伤方面的待遇。
十级工伤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与普通职工没有区别,也不存在工伤保险补差的问题。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㈧ 十级工伤退休时有什么待遇
工伤十级退休后没有补偿,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十级的待遇是7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即可结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结算,但工伤职工退休劳动合同终止的,不予支付,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十级职工退休前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退休后旧伤复发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