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视同工龄退休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视同工龄退休计算方法是:本地区月平均工资加上自己的月工资除以2,然后再乘以缴费年限之后乘以百分之一。缴费的年限越多,自己每个月的工资越高的情况下,退休金就越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㈡ 南昌市视同缴费1年约多少退休工资
大约110元。视同缴费年限一年大约是有110元退休金。因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是同样计算养老金。另外。由于视同缴费年没有设立个人账户。所以按照规定,还有视同养老金补贴。目前。本地区的基础工资一年是50元。视同缴费年1年是1乘以1.2%。是60元。合计110元。
㈢ 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实际上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视作已经缴费的年限。因为职工没有缴费,也就不存在计算缴费基数的问题。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按照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计算的:基础养老金等于(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乘1%;。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现行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工种折算工龄除外),可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的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职工在应缴费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不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作为缴费年限;补缴后才能作为缴费年限。职工在中断缴费后又重新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享受疾病救济费的病休职工,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职工被辞退后,原企业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如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㈣ 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养老金
以下为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加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缴费年限x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内养老金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指数化缴费基数x视同缴费年限x1.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㈤ 视同缴费8年退休金怎么算
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是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绝大部分省份计算办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1%;
2、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在1.2%至1.4%之间)。
㈥ 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养老金
【法律分析】: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视同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包括两部分,分别为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1%。
2、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月工资*个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系数 。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办法按所在地区具体制定的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