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样办理异地退休档案转移
一、怎样办理异地社保档案转移
1、办理异地退休档案转移流程如下:
(1)参保人须提供在外社保缴费清单,经业务管理员审核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2)参保人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到市区统筹范围以外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将办理个人帐户转移表及个人缴费记录带回;
(3)参保人填报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申报表业务管理员审核无误后,打印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情况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办理异地社保档案转移材料有什么
办理异地社保档案转移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异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就业劳动合同;
4、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5、养老保险手册。
❷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需要什么手续
省外社保转移需要下列手续:1、办理好“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凭证;2、在新工作地办理好社保帐户后,在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社保,将缴费费用和年限合并即可。❸ 跨省转移社保要什么手续
1、总的来说,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专到所在的社保中心属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2、具体的时间规定: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❹ 个人社保跨省转移如何办理
社保跨省转移如何办理
社保跨省转移首先我们来了解下社保跨省转移的条件:
1、城镇企业流动就业参保职工。
2、法定退休年龄前,流动到市外就业的。
3、经区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离开我市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将社保关系转往待遇领取地或户籍所在地的。
然后就是社保跨省转移所需的资料:
1、基本资料。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转出地打印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4、《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至于社保跨省转移如何办理就有以下方法步骤:
1、先去原交社保的地方,开出交社保的证明,也就是参保凭证,这里只需要开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就可以。
2、拿到参保凭证,加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接收地的社保局,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
3、拿到两份《接续联系函》之后,直接发快递给原社保单位,原社保单位就会开出《信息变更表》。
4、将《信息变更表》交到当地接收的社保局,如果你的《参保凭证》还在自己手里,那也一并上交,到这里,所有的步骤就结束了。
综上所述,办理异地跨省社保转移要有充分的材料证明,也要满足相关条件,这就提醒广大群众,要保存好您的社保相关材料,以免不能享受您的社保转移待遇。
❺ 退休医保转到异地需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1、已开通凭医保卡异地医保结算的,不需要再办其他手续。2、尚未开通异地结算的,应先到你原参保地的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填写好登记表(一式三份)后,到你居住地找一家或两家有社保定点医疗资格的医院盖章签认,把盖章后的表格拿回原参保地社保局办好审批手续就可以异地看病报销了。3、医保异地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