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北京一女员工50岁后“被退休”,公司被判赔16万的根据是什么呢
北京某旅游公司和公司员工解除了合同,因为公司认为员工已经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女员工认为自己的职位是干部,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是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这个劳动纠纷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最后北京某旅游公司败诉,法院判处该公司支付这位女士16万元。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女干部的退休年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和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时,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不管员工是何种身份,只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终止劳动关系,结果不但伤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公司的行为也违法了劳动法规定,需要为此支付一定的违约赔偿金。
㈡ 社保局计发养老金错误,已过当时诉讼时效,屡次要求其纠错,拒不纠错,怎么办
摘要 证据充足但是过了诉讼时效的,很难取得胜诉权。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也就是说,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㈢ 二审没结果前到了退休年龄可以办退休吗
可以的,二审跟退休没有关系,养老保险只要交满15年,并且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
㈣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什么方式领取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 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作出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退休时, 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 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 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 企业也希望对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同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草案作了这样的规定。
㈤ 二审法院判决现已七年为什么还没有查封和划扣养老金
养老金作为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养命钱,是不能被扣划来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的。可以强制执行退休金。
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㈥ 私自侵占老人去世抚恤金该如何处理
有这样一个段子:
上海一位68岁已退休的大学教授,男,丧偶,因为没人照顾,找了位46岁的阿姨做保姆,月工资8000。半年后,教授觉得阿姨人好,做事也干净勤快,遂向阿姨提出不如二人结婚一起过日子。
本以为保姆肯定会同意,谁知道保姆想都没想就拒绝了。保姆吐槽:现在我照顾他,他一个月要给我开8000,要是和他结婚了,我还是要照顾他,但是这8000他就不用给了,怎么都是我吃亏啊。
现在,段子成了现实:
2022年5月,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月退休金一万多的老人和年轻的保姆偷偷结婚,老人去世后,子女和保姆之间因为遗产的事打起了官司,不过这个保姆可没吃亏。
本案判决书
案例
李某出生于1930年,退休前系新疆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李某和周某于196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并未生育子女,领养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分别取名李一、李二。
1991年,61岁的李某离休。
2002年,72岁的李某和妻子周某因感情问题离婚,法院判决位于乌鲁木齐市的一处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需补偿周某15万元。离婚后,老人的生活由其养子和养女照顾。
2015年,85岁的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时年55岁的女子赵某,二人相谈甚欢。李某将赵某带回家,告诉李一李二欲请赵某为保姆照顾自己,每个月给赵某3000元钱。李一李二认为父亲年纪大了,确实需要保姆在身边照顾,再加上当时李某的离退休工资每月一万多元,足以支付聘请保姆的费用,也就没反对。
老年人相亲
让李一李二没料到的是,2016年3月,父亲李某与保姆赵某偷偷登记结婚了。对于结婚的事,父亲和赵某有意隐瞒,直到2017年6月李一、李二才知道,尽管他们认为保姆赵某和父亲结婚可能有其他目的,但木已成舟,也只能默认。
2021年5月,91岁的李某去世,单位为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256036元、丧葬补助金11476元,合计267512元。该笔款项全部由赵某领取,另外赵某也占有了李某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中心的一套房产。
李一、李二认为房子赵某住着就住着,也没办法,但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26.7万元不能让赵某一个人拿,遂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办理继承。
一审
本院一审法院-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本案诉争对象是李某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是国家在相关人员死亡后,发给其亲属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的金钱支付,发放对象是死者近亲属。
主要目的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
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不是逝者的遗产,他们本身就是给逝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安慰或经济补贴。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抚恤金根据实际情况,以照顾、救济主要或者大部分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为原则,由近亲属进行分割。
一审中,法院参照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认定由赵某、李一、李二3人平均分配该笔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除去赵某为办理李某后事支出的2万元,其余24.7万3人均分,要求赵某向李一、李二支付16.5万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
本案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姆赵某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该26.7万元应该全部给自己:
1、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李某的遗产,不能按照《民法典》1127条规定平均分配。死亡抚恤金的目的是抚慰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自己作为李某的合法妻子,为了照顾李某已经多年未工作,现在年纪大了也无收入来源,李一、李二作为李某的养子养女,但均已成年并成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不应该是抚恤对象,因此李某的死亡抚恤金应该全部给自己。
2、即便按照遗产来继承,李一、李二作为李某的养子养女,在其父亲在世时不仅未尽孝,反而未经过李某和自己的同意,擅自取走李某银行卡上的70000元,李某去世后李一、李二也未支出任何丧葬费用,因此二人不应该分配遗产。
李一、李二则细数了赵某的种种行为,认为赵某存在骗婚的嫌疑,属于诈骗。
1、赵某和自己父亲结婚动机不纯。赵某初到自己家是保姆身份,每月工资3000余元,但二人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结婚时,父亲已经86岁且身患疾病,赵某55岁,双方年龄相差三十余岁并无感情基础;
二人结婚前未告知自己,婚后仍继续隐瞒,直到一年后自己才知道。父亲生前多次说过结婚是由赵某提出,并威胁若不结婚她就离开,当时父亲在老家生活起居由赵某负责,若离开老人将会面临无人照料的危险,赵某存在威胁老人的嫌疑。
2、赵某已经通过婚姻获取大量财物。父亲退休后每年的工资约13万元,父亲和赵某结婚5年来的退休金均由赵某掌控,数额约65万元,而且父亲与赵某结婚前有一定数额存款,也由赵某掌控。
赵某在和父亲结婚前还存在借贷关系,但该笔费用自始至终未归还父亲,结婚后,赵某提出与父亲各出10万元在银行购买理财,收益共享,父亲将10万元交于赵某处,该笔款项目前也不翼而飞。
3、赵某称自己兄妹二人不孝纯属诬蔑。父亲在和原配妻子离婚后,一直是自己兄妹二人照顾父亲,该时间持续了25年,如果自己兄妹二人是不孝之人,又怎么么会照顾父亲长达25年?父亲和赵某结婚的5年,自己也完全不存在对父亲不管不问的情况,父亲的后事自己兄妹二人都有参与,有相关票据为证。
4、自己兄妹二人也是合法的抚恤对象。自己兄妹二人目前均已50多岁,无固定职业,正因如此父亲为照顾子女生活,提出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在此情况下自己才从父亲卡中支取7万元,该事项赵某知晓,当时并未提出异议。
因此,赵某称只有她生活困难是不对的,她手里掌握着父亲多年来的存款,还有一套房,另外赵某还有3个孩子,生活不困难,自己兄妹二人才比较困难。
李一、李二还提出,如果赵某认为该笔抚恤金归她自己所有,那就提请法院对父亲留下的房产按照继承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自己兄妹二人应分得三分之二产权,赵某应分得三分之一产权,请赵某立即搬出该房产。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系死者死后形成的,由相应部门及单位给与死者近亲属的费用,享受该费用的直接权利人属于死者近亲属,本案中赵某、李一、李二作为死者近亲属,均有权享受该费用,因此平均分配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1、李一李二本可以争取更多遗产,却放弃了。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人先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本案中,李一、李二作为李某的养子养女,具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对于父亲的遗产,二人和父亲的配偶赵某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李一、李二有权起诉赵某,要求合理分配父亲名下房产、银行存款等遗产。
2、老人结婚不仅是感情问题,也是经济问题。
近一段时间来,老年人相亲的节目火爆网络,不仅老年人爱看,不少年轻人也爱看。大家爱看老年人相亲节目有两点原因:
一是老年人活了大半辈子,比较通透,知道婚姻中什么最重要,什么样的人才是最适合自己的,这对年轻人是个启示。
二是老年人相亲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将来的死亡问题和遗产继承问题,这个过程会产生很多有意思的矛盾,大家爱看这些矛盾。
老人相亲热闹场面
实际上这些矛盾非常真实。就像本案一样,李某的原配妻子和李某一起生活了42年,只得到了15万的房屋补偿款,而保姆赵某只和李某一起生活了5年,却得到了一套房子(李一、李二主动放弃继承权),还有李某的存款。
这种分配方式从某种角度来说有失公平,但却是合法的,因此尽管李某的养子养女有意见,却也无可奈何。
3、结婚证很重要,它绝不仅仅是一张纸的问题。
在这个快节奏时代,不少年轻人认为两个人只要相爱就好了,何必拘泥于结婚证这种形式上的东西?事实上结婚证是双方关系的法律认定,如果没办证那彼此就是路人甲。
有了结婚证,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收入,都是夫妻所共有的,也只有有了结婚证,一方才能在另一方去世后合法地继承遗产。
对于老年人来说,领结婚证确实应该慎重。本文开头段子中,保姆拒绝了教授的结婚邀请,显然过于粗暴。
站在保姆的角度,她可以询问教授,其名下是否有房,是否有存款,是否愿意立下遗嘱在死亡后这些遗产由自己继承?
站在教授的角度,如何合理地分配自己的遗产,让配偶满意,让子女满意,避免百年后子女和老伴儿为遗产问题对簿公堂,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站在子女的角度,首先应该支持丧偶父母追求自己的爱情,让他们的老年生活更加充实,但也确实有必要提高警惕,避免老年人因为一时冲动被抱有不良目的的人所利用。
参考资料: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赵XX、李XX等所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声明: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单位联系/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㈦ 退休矿工争讨千万股权15年案二审庭审:审判长望和解!为何持续了15年
退休矿工争讨千万股权15年案在山西省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长向双方表明希望和解。这个案件之所以持续了15年,是因为总共涉及了80余名矿工,同时经过10年的诉讼才获得相应的司法确认,在之后的5年又因为股权所占比例从而上诉,这样才能够为自己讨回相应的公道。而且二审整整持续了一整天的时间,审判长也是精疲力竭,表明希望大家能够达成协议解决。
其实在生活当中有很多这样的事件,都能够证明公司并没有将这些职工看在眼里,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就只能不断的收集证据来上诉,这样才能够让涉事公司得到相应的惩罚以及判决。但是因为这起案件已经很长时间了,所以能够达成和解是最好的,如果公司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不给予这些职工相应的分红,那么法院就会依法宣判,到时候公司也落不得一点好处。
㈧ 民法典1192条第二款的意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 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 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个人劳务责任承担的规定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其兼顾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追偿权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可接受劳务一方作为受益者,较提供劳务一方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属于公平原则在个人劳务中的体现
同样是关于追偿的规定,《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 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向雇员追偿。”《民法典》第1192条,去掉了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强调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后, 向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二、第三人侵权造成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 先择向侵权人第三方主张侵权责任,也 选择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补偿,这里强调的是补偿,因为这是第三人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实施了侵权,接受劳务一方并没有实施侵权,所以是补偿,不是赔偿,这里接受劳务一方与第三方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 向第三人追偿。”
三、《民法典》第1192条就“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点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这里《民法典》没有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很有可能导致对提供劳务一方的不公平对待,因为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接受劳务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最终是由提供劳务一方独自承担责任了。
案例一:
江某,为年近七十的男性,在工地打工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伤残。江某主张工伤,劳动局最终认定工伤。单位按照工伤责任进行赔偿。
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项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二:
孙某,系单位退休返聘人员,某次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孙某无责。孙某向单位主张工伤,劳动仲裁委及法院均予以驳回,理由是,孙某已经领取退休金,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地点并非在公司,也非接受雇主指派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某的死亡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孙某已享受社会保险退休养老待遇,其与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案例一、案例二有一个潜在的逻辑,即已经领取社保人员,因其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退休金对其生活有一定的保障功能,对于工伤的保障功能依赖性不是那么强烈。而对于虽超过退休年龄,但是没有领取社保人员,需要单位给予其工伤待遇以保障其生活。这里的逻辑就是,单位从雇员的劳动中获利,就要承担获利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对比于个人劳务也是一样,接受劳务一方,作为从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中获益者,应该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甚至是投保劳务险,才能起到工伤保障的效果,而不能简单以接受劳务一方没有过错,就简单免责。这样看来,给个人提供劳务的,风险实在太大,很多时候付出与获得严重不成正比。不利于个人劳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案例三:
赵某系大货车司机,受雇于车主王某,一次追尾事故,赵某所驾驶的车辆与前车追尾,事故致赵某死亡,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妻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王某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法院的理由是:车辆严重超载并非赵某所致。车辆严重超载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被告王某对损害的发生亦具有过错。个人劳务关系在民法上属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通过雇员为自己服务,获得雇员所创造的利益,但是雇员获得的只是自己劳动换回的劳动报酬,而雇主却获得了大部分利润。雇主 通过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为雇员投保等方法分散风险。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及赵某与王某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钱某某对孙某某死亡应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雇主过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劳务活动属于非法活动;二是雇主存在对雇员的选任过错;三是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雇员的过错则主要表现为:一是明知自身不具备从事该劳务活动的能力而实施该行为;二是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致自身损害的。
案例四:
张某临时受雇于某物流公司,在卸货过程中,张某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一审认定张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一审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物流公司承担张某的全部损失。二审中,法院法院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对于张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已经废止不再适用,而《 侵权责任法》也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时废止,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本保留了《 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和立法精神——在雇佣、劳务关系等一般侵权案件中,受害一方因自己或第三人行为遭受损害的,原则上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或第三人有错才赔偿,无错不赔或只适当补偿。
四、《民法典》第1192条,民法典扩大了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的案件范围,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所确立的追偿权至少在字面上仅适用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他人人身权益受损的情形,并不包含其它情况。《民法典》扩大了追偿权的范围,将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情形也纳入了 追偿的范围,这必然减少实务审判中法官对于判决财产损害追偿权的困惑。
五、《民法典》第1192条,虽只规定了个人劳务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其属于民事赔偿中的雇主责任,个人受雇于单位的情形下,构成劳务关系的参照个人劳务的规定。
以上就是个人对于《民法典》1192条关于个人劳务责任的理解与看法,希望批评与指正,共同成长。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 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 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㈨ 退休人员还在二审上诉期间就停发工资吗
退休人员还在二审上诉期间不会停发工资,二审判决后被判实刑就停发退休金。
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㈩ 二审法院能否审理本院退休人员的刑事案件
二审法院不能审理本院退休人员的刑事案件。
(10)退休金二审扩展阅读: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庭审是需要该法官回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该案其他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