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检察院公务员工资待遇
公务员里面也有贫富差距,即使是在同一层级、同一地方,工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有些行业公务员的工资比其他公务员的工资要高出很多。
第一名员额制检察官:
关于员额制检察官的工资不用多解释,基本和员额制法官类似。同样如此,不是员额制检察官的其他检察人员,工资也会高于其他公务员,但是会低于员额制的检察官。因此,同样是在法院、检察院工作,收入的差距都是比较大的,并不是所有检察人员、法院的人员都实行的是一个工资标准。
基本素质:
专业知识
公务员的知识分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
智力素质
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
心理素质
公务员的心理素质指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绪和稳定性、团结协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独创性、面对服务对象的谦和态度、心理的自我调适等。
身体素质
身体素质主要指公务员的体力和适应力,公务员必须具备连续作战的精力,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
B. 员额法官退休待遇
员额法官检察官退休待遇的属性
答:, 只会在整体上调的时候,退休金会提高,退休法官检察官拿到的不是工资,而是退休金。
2.法检已退休人员是否能享受改革中的增资待遇?
答:退休人员已经纳入社保机构统一发放工资,实行正常的年增长机制,不属于工资改革的范围。
3.员额法官检察官的退休政策和一般公务员有区别吗?
答:没有区别。统一适用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4.司法改革中员额法官检察官涨工资后退休还给吗?
答:国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今后的退休养老金,按照缴费计算,并不是按照本人工资计算,当然,本人由于增加了工资,必然缴费基数要高,计算退休金的数额也会高。
5.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怎么算?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部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6.改革中和改革后的退休待遇怎么计算?
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C. 员额检察官退休待遇与退出员额退休有什么区别
摘要 退休人员是指按国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凡解放后参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称作退休人员;而在解放前参加工作现目前退休的,称作离休人员。离休人员享受的工资标准原则上比退休人员高,且每年还还有书报费、体检费、交通费、医疗费全报销等退休人员没有的待遇。
D. 员额法官退额后的待遇问题
E. 人社部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2020)78号文件关于员额法官检察官退休工资待遇
摘要 你好,2020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实施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8号),对员额内法官、检察官职务(职级)对应问题、视同缴费指数以及过渡期内发生等级升降的老办法计发标准均予以明确。列入司法体制改革范围的员额内法官、检察官可按新职务(职级)计发养老金。本市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8家试点法院、检察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徐汇区人民检察院、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其他法院、检察院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并将对改革后相关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清算。
F. 人社部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2020)78号文件关于员额法官检察官退休工资待遇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