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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9退休金上调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2-09-19 01:27:48

『壹』 黑龙江2019年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细则

黑龙江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细则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建议养老金上调应该更加注重公平性,不能完全按照工资收入“多缴多得”,更应该考虑物价、身份级别、年龄、城乡差别等因素,建立补贴激励之际,将目前的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分离、整合。

养老金上调调整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不对、院校等单位退休的退休人员

养老金上调计算公式

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

因此,2018年黑龙江省主要会调整挂钩调整。按比例挂钩,黑龙江省去年只有0.5%,这个变化也不会太大,顶多下降0.1%。

按照工龄调整下降,其实也不会很多,顶多有2.5元变为2.2或者2.3元左右。

总的来说,我们黑龙江的平均退休工资是比较低的,国家在对其调整退休金的时候会进行适当倾斜照顾,它的增长幅度可能会达到5.1%或者5.2%左右。

我们国家要求各地要将本地的实施方案5月31日前,报告人社部批准后实施,预计很快各省的实施方案就可以公布了,很有可能6月份我们就可以拿到退休待遇了,请大家耐心等待。

有人会说,黑龙江的累计结余已经是负的232亿了,怎么还可以增长养老金呢?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全国一盘棋,国家会对黑龙江进行额外的支持,而且今年我们国家的全国调剂金制度已经建立,对于我们各地养老金增长是一个坚强的支撑,所以大家放心,我们国家的养老金会持续稳定的向上增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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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黑龙江省养老金调整

调整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黑龙江省已连续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从2005年的每月人均550余元,上涨至今年2500余元,增长了3.5倍。

『叁』 黑龙江2021退休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从2020年1月1日起,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9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5.5确定。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9年月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0.79增加。

法律依据:《2021年黑龙江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及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 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0年1月1日起,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 调整办法和标准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9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5.5确定。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9年月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0.79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肆』 黑尤江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

法律分析:2021年黑龙江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021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黑龙江企业退休职工2021年养老金调整消息,2021年黑龙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黑龙江退休人员2021年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1年黑龙江省养老金调整方案尚未公布,可参考2020年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按本人2019年12月养老金水平,增加0.79%,2019年增加的标准是0.76%,今年提高了0.03%。即便如此,在全国也属于最低,最难看的数字了。

二、定额调整

所有列入今年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0元。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五类特殊退休群体,额外增加养老金。

1、向老革命倾斜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向老职工倾斜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向高龄老人倾斜

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年龄分两档,额外增加养老。其中,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向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

一、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元、10元、15元。

5、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

执行兜底政策。确保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退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

由于黑龙江属于经济水平偏低的地区,人员外流严重,社保缴费收入有限,社保基金入不敷出、地方财政状况也不好等诸多因素,所以多年来,每年即便是养老金调整后,黑龙江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仍然是在全国倒数最后一个梯队的成员。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细则》

根据细则,今年的黑龙江养老金调整,主要的变化是定额、缴费年限挂钩金额比去年略有减少,而养老金基数挂钩比例比去年略有增加。

具体调整细则如下:

第一步,定额调整

第二步,挂钩调整

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满1年,养老金每月增加1.6元,比去年的2元少了0.4元。每人每月增加35元,相比去年的40元,今年少了5元。

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这部分调整跟去年相比略有提高,今年是按比例增加0.97%,而去年增加0.79%。

第三步,倾斜调整

①高龄倾斜

在2020年12月底,年龄满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增加30元;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增加40元。

②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③老工人倾斜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

1945年9月2号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1945年9月3号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伍』 黑龙江省退休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

每人增加35元。去年的标准是40元,同比减少了5元。

2、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6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五类特殊退休群体,额外增加养老金。调整水平和去年持平。

(1)向老革命倾斜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向老职工倾斜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向高龄老人倾斜

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年龄分两档,额外增加养老。其中,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向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

一、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元、10元、15元。

(5)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

执行兜底政策。确保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退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陆』 黑龙江养老金上调细则

法律分析:从2017年1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二条 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柒』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法律分析:调整办法上,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资金来源方面,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捌』 黑龙江养老金调整

法律分析:一、定额调整金额下降

2021年黑龙江定额调整的金额为35元,较去年下降了40元。今年全国养老金的平均涨幅下降,包括黑龙江在内的多数地区,其定额增加的额度均有所下降,也是比较正常的。

二、年限调整金额减少

2021年黑龙江规定,退休人员的参保年限每满1年增加1.6元,而2020年规定的是每满1年增加2元,相当于每年下降了0.4元,同样是40年的工龄,2021年可增加64元,2020年则增加80元,差额为16元

三、倾斜调整力度保持不变

2021年黑龙江养老金的倾斜调整主要包括高龄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两类。在高龄补贴方面,退休老人年满70周岁,不到79周岁,可获得高龄补贴30元,80岁以上增加40元;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退休的老人,一类地区增加5元,二类地区增加10元,三类地区增加15元。

对比去年,高龄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的补贴力度均没有下降,体现出了黑龙江地区对退休弱势群体的保护,贯彻了今年养老金发放“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除此之外,黑龙江军转企退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将保底至平均水平,而对于老工人退休,黑龙江则根据其参加工作的时间进行对应补贴。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一条 调整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第二条 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第三条 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第四条 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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