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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权

发布时间:2020-12-07 22:17:51

㈠ 法院可以冻结养老保险退休金

法院可以冻结养老保险退休金,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是不可以冻结的,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1)退休金权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㈡ 原单位有权停止退休人员养老金

一、如果是由于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社保经办机构无法给你发放退休费,你可以按专照以下属办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依据以上规定,你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方式之一依法处理: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三款规定的“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你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解决。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三款规定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你可以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来解决问题。此两个方式都是直接要求给你发放退休费。
二、如果单位没有违法行为,只是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违法不给你发放退休费,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案件,要求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履行给你发放退休费的法定职责。

㈢ 政府有权力扣罚退休工资

政府是没有权利扣罚退休工资的除非是有特殊情况

㈣ 工人领取退休金属于什么权利

劳动保障权。

㈤ 原单位有权停止退休人员养老金吗

过去因为个别企业效益不好,造成拖欠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也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正版是因为这个问题权的严重性,国家才开始实行养老金都由社会保险部门发放,和企业单位没关系,不应该发生这样的事情,你单位还负责发放职工的养老金吗?如果依然由企业发放,则应该向上级反映,

㈥ 老人领取退休金是公民在行使什么权利

1、老人领取退休金是公民在行使社会保障权利。

2、社会保障权又称福利权,即公民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来承担和增进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具体而言,即政府和社会应保障个人和家庭在遭受工伤、职业病、失业、疾病和老年时期维持一定的固定收入并获得其他各种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城镇离退休人员有权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村孤寡老人可以享受“五保”供养;生活特别困难的老人可以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救济等。

(6)退休金权扩展阅读:

在我国,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公民应当珍惜并正确行使民主政治权利。每个公民应该树立主人翁意识,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利及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宪法里面写了不能转让土地,你为什么就不想想如果允许群众转让土地,宪法里面还写这个干嘛。现实中确实有些时候虽然可以启动审批程序审批,但是结果不能称呼为批准,国家为这个特殊情况作了一个例外。

至于为什么非得称呼为转让,就是法律专家们制造法律概念的事了,他们不制造,非得瞎乱乎,老百姓有什么法。例如政府跨地区用地有可能不适合说是批准土地使用权。

㈦ 未到退休年龄已领取了养老金单位有权辞退吗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㈧ 退休养老金每月被扣出2100元是那一级给的权力,我们的是莫名其妙被扣了

你的一个月退休金有多少钱?扣除你的钱是啥子钱?难道你不会直接去问社保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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