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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签订免责

发布时间:2022-09-05 19:19:37

『壹』 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但签的是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吗

噢,以前那个好像人社部对专门对这个退休后的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有一个约定的,就是说如果是受企业管理,并且是即使不来工作或者是请假的时候也有工资的话,就算是做劳动关系,否则就算是劳务关系。

『贰』 超过退休年龄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吗

超过退休年龄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由如下两种情况:
1、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劳动者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则还可以按劳动关系对待。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没有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叁』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可以签定劳动合同吗


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1、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劳务关系。具体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则还可以按劳动关系对待。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无效。复凡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制年龄的都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之间适用劳务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如果已经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那么与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只可以签订聘用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同时也不需要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伍』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因为退休年龄只是法律规定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限制,并不代表就没有劳动能力,就丧失继续参加劳动的权利。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解除时需支付

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合同自然终止,不能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已经到版了退休年龄,属于法权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从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企业不再给予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保部门也因为你的年龄到了退休年龄,也不会再受理职工社会保险,不足15年的部分,只能自己缴纳,并且因为是你的年龄到了法定年龄,不是公司的责任,没有经济补偿合同到期后,为员工退休手续,原有的合同就会随着退休而终止,如果企业需要这些员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就要按照退休返聘的方式进行,签订聘用协议即可。按《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合同的手续。若企业想继续聘用的,另行签订劳务合同(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柒』 环卫工超龄员工权益谁保障

环卫工超龄员工权益谁保障?

环卫工“生死状”,超龄员工权益谁保障

【无论是健康承诺书,还是看起来比健康承诺书更冷血的“生死状”,都不能作为免责金牌。而因超过年龄不能办理工伤保险,也不能作为逃避责任,签订违法协议的理由。】

近日,兰州市城关区环卫部门要求超过退休年龄的环卫工签订一份所谓“生死承诺书”,承诺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人身损害都由本人承担。而到昨天为止,当地相关部门叫停了与保洁员签订的承诺书。相关官员在回应时,也称自己“有苦衷”,因为超龄环卫工无法办理工伤保险。

看似能够推卸责任的“生死承诺书”,实际上经不起情理和法理的双重推敲。就算环卫工超过年龄,不被覆盖在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之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员工的健康,雇主有无法推脱的法定责任。就算签了“生死承诺书”,也会因其与相关法规冲突而不具备任何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环卫队之前还要求环卫工们签过一份“健康承诺书”,大致内容是凡患有心脏病等六种大病的环卫工人,工作中发生意外之后均与环卫局无关。由此看来,“生死承诺书”原来是“健康承诺书”的升级版。应看到,无论是健康承诺书,还是看起来比健康承诺书更冷血的“生死状”,并不能作为免责金牌,将责任推给环卫工个人。而因超过年龄不能办理工伤保险,也不能是相关部门的“苦衷”,更不能作为逃避责任,签订违法协议的理由。

应看到,现在像这样超过退休年龄的超龄劳动者,超龄返聘人员不在少数的情况下,这样的“生死承诺书”也许别的地方也有。而超龄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例如此案中的超龄环卫工,他们大部分都来自低收入家庭,失去了这份工作就等于没有了经济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几乎失去了公平议价能力,对于“生死承诺书”或者“健康c承诺书”也只有接受的份儿。

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如何得到保障,已经成为一个现实性的问题。虽然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超龄人员不能继续就业,但相关法律对他们所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规定确实是相对模糊的,这也正是“生死承诺书”这类荒诞剧诞生的根源。而对此事的解决,将高龄环卫工清退难免有落井下石之嫌,从法律层面保障这部分群体的权益,让他们也享受作为合法劳动者所能享受的公平和尊严,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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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工伤保险超龄,公司怎么写免责协议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已经超过60岁的退休年龄,不能购买工伤保险的,可以签订劳务合同,购买商业个人意外保险。

『玖』 单位招收50岁以上女性员工,没有购买任何保险,签定免责条约,出现任何事故与单位无关,合法吗

该员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

一般是50周岁,女干部是55周岁。具体按照岗位区分,管理岗按55退休,非管理岗50退休!

社保的缴纳

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是不需要缴纳的,如果退休之后,未满足15年最低缴费年限,那么退休人员是需要补缴的,直至满足最低缴费年限。

免责条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 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对于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给予特殊保护,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 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 则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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