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工龄认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1、争议解决方式
退休职工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的连续工龄有异议的,因对工龄的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
①行政复议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②行政诉讼的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退休职工如对自己的连续工龄认定有异议,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相应的解决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职工退休为何要计算连续工龄
1、连续工龄的缘起
工龄最早出现于1951年2月26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其中将工龄分为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并以此作为计发退休补助的标准。80年代中期,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进入建国以来最活跃、改革力度的时期。经过逐步的变化,本企业工龄变更为连续工龄。
2、连续工龄的作用
①工龄是判断职工退休的条件之一。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工龄的长短决定退休福利待遇的高低。
根据当时的养老政策,职工退休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数额依据本人工资的百分比进行计发。
③连续工龄与现在养老待遇核算中的视同缴费年限有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贰』 退休职工对领取的退休金有异议怎么办
退休工资有异议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反馈,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办理。
『叁』 对社保局答复退休年龄不服,如何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已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书面形式,升学宴在60日之内提出复议申请书。受敌。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并准备省里的行为。省里。决定执行。
『肆』 对人社局退休人员认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吗
不属于
在市人社局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人员未审核通过,可以走行政复议,人事部门对退休审核是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当事人对退休审核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伍』 在市人社局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人员未审核通过如果走行政复议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2
『陆』 退休职工对领取的退休金有异议怎么办
首先,现在计算每个环节上卡的特别紧,大概也需要四到五个月的时间,对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来说,是按照你退休执行的那个月开始补发的,对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话,是在前面正常的到账划账之后,就进行待遇计算了,对于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还需要做一个职业年金虚账坐实,因为这部分资金是只有退休人员退休的时候,单位有退休人员的时候,才能跟财政申请去拨付坐实的
其次,正常办理完成退休以后,实际上真正发放退休金的这个时间是从第2个月开始才给你发,比如说你是从3月份办理退休的,实际上你的养老金待遇是从4月份才开始领取,当月的这个退休金他不可能当月发放给你,所以说还要等到第2个月才能发放,也就是说你3月份退休,那么你4月份才第1个月领取养老金,4月份的养老金可能就要等到5月份才能够领取,而且很多地区在发放养老金的时候,都是在月底之前才会发放,也就是说在每个月30号之前才会发放到位,所以可能你的生日是每个月的上旬,那么你在上旬就办理退休了,到你现在为止可能已经过了两个月没有拿到退休金也是很正常的,可能再多等几天到30号以后就发放到位了
『柒』 刚办理完退休,但对单位缴的社保有异议,还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不包括工伤保险基金补偿,但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应当包括在内。
劳动争议仲裁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赔偿的金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一般都会依法支付,劳动争议仲裁没有管辖权。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金额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也由用人单位支付,领域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在申请仲裁时应当一并主张。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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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对社保局答复退休年龄不服,如何提出行政复议
对社保局答复退休年龄不服可到相关部门和档案室去查查看看再想别的办法。
『玖』 退休争议申请行政复议部门
法律分析:人事部门对退休审核是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当事人对退休审核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