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退休保障 > 缉私局退休金

缉私局退休金

发布时间:2022-09-05 03:20:04

『壹』 昆明海关的机构职能

办公时间:星期一 至 星期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 行政级别:正处级
内设科室:政策研究室、秘书科、信息宣传科、机要文档科、政务信息化管理科、外事办公室
主要职责:办公室是关区政务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总署办公厅实行业务对口管理。主要负责关区业务综合调研;协调关区内各部门的工作,建立关内外联系;负责草拟总关工作总结、报告等综合材料;负责总关文稿审核、总值班、催办督办、安排关级行政会议及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海关信息、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文电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掌管总关印章;归口管理全关外事及口岸协调工作;办理关领导交办事务;同时承担部分行政后勤管理职能。 行政级别:正处级
内设科室:法制与综合科、贸易管制科
主要职责:负责关区业务综合调研,研究关区海关业务方面的工作情况,并监督、检查、指导、收集本关各业务职能部门、各隶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业务规定的情况;负责关区规范性文件审核、执行贸易管制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管理;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和民事诉讼、行政赔偿、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核以及关区部分海关业务系统参数数据库的下载和维护;参与大要案的审理,处理纳税争议;对关区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组织海关政策理论研究和工作对策研究,开展重大业务改革的调研;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海关业务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外提供咨询服务,管理对外公告;完成关领导和总署政策法规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级别:正处级
内设科室:审单组、业务综合组、数据分析组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电子审单、专业化集中审单和报关单的分类集中复核工作,管理和指导本关区各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及税费征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与申报管理、审单作业、接单审核、出证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实施,组织研究或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负责审单作业的通道管理及维护,组织开展对审单作业、现场接单审核和税费征收工作的绩效分析评估,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负责审单作业、现场接单审核和税费征收过程中疑难问题专业认定以及职能部门监控联系事项的集中提交、分发处理与反馈管理,并根据职能部门的专业认定决定进行处置;负责开展审单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及审单作业流程、报关单数据的监控分析,并按照规定要求提出处置意见;负责审单作业中删改单、滞报金减免、非政策性退税、补税及担保等特殊事务的管理和咨询;参与涉及H2000审单作业系统的修改、测试、运行维护、应急处理;其它与审单作业职责和管理相关的工作。 行政级别:正处级
内设科室:减免税审批与综合科、价格与归类管理科、加工贸易管理科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年度税收计划,对本关区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负责特定减免审批,办理滞纳金、监管手续费减免申请的审批或转报手续,负责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实施关区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管理等工作;研究和执行加工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与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关区加工贸易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关内外协调;具体承办关区有关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申请设立的审核、批准设立后的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保税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出口监管仓库的海关审批和进出口货物保税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及其保税货物的监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加工贸易企业料件单耗、损耗标准的核定与管理;参与研究和提出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加工贸易各种数据的平衡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综合统计分析等工作。 行政级别:正处级
内设科室:边贸管理与综合科、物流监控科、通关规范科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对海关监管场所、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实际监控工作;负责对进出口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其它海关监管场所的审批等工作;有关涉及通关作业改革项目业务和技术方案、通关方式、作业流程等的研究论证、组织协调、研发推广等工作;监管方式、关区代码的审核报批管理等工作;其它与通关管理职能相关的工作。 行政级别:正处级
内设科室:分析评估与综合科、统计科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海关统计制度,贸易统计和海关业务统计;管理和维护统计数据库以及统计数据的质量监督管理;开展统计宏观风险分析和执法评估以及海关业务运行动态的检测和预警分析。 行政级别:正处级
内设科室:稽查一科、稽查二科、企业管理科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进出口货物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和贸易调查、市场调查等项工作;组织实施本关区企业进出口行为规范和报关单位、报关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关区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报关从业资格的处罚。 行政级别:正处级
内设科室:风险管理科、风险分析科、风险处置科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本关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关区的风险分析监控工作。 行政级别:副厅局级
内设处室:办公室、政治处、侦查处、督察处、法制处、情报技术处、查私处、刑事技术鉴定中心、直属队、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孟定海关缉私分局、河口海关缉私分局、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天保海关缉私分局、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大理海关缉私分局、思茅海关缉私分局、瑞丽缉毒犬基地
主要职责:按照海关总署缉私局、海口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负责对本关区走私犯罪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走私违规及其它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行使刑事、行政执法职能。 行政级别:正处级
内设科室:综合业务科、通讯网络科、软件科、计算机系统管理科、信息安全管理科
主要职责:技术处是关区科技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总署通关管理司(科技司)实行业务对口管理。主要负责关区通关作业及海关其它业务工作所需的技术开发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关区信息网络、计算机、通讯、防伪等工作及各项技术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行政级别:正处级
内设科室:机关财务科、基建与预算稽核科、税费科、资产管理科、综合税费科
主要职责:财务处是关区财务工作和关产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总署财务装备司实行业务对口管理。主要负责拟订关区财务、基建和关产管理工作综合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编报关区各项经费预算、结算和会计报告;负责申领、分配、调度和管理各项经费;负责各项税费、罚没收入以及未结案变价款、保证金、抵押金、风险保证金、保释金的财务管理、缴库核销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税费会计统计及各项财务职能管理等工作。 行政级别:正处级
内设科室:干部科、人事保卫与老干部科、教育科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关区人事工作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指导关区人事工作;负责关区海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分类管理、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任免、升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离退休、人事争议的复议、复核、工资福利、工勤人员管理、老干部管理;负责安全保卫、干部教育培训以及企业报关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等工作。 行政级别:正处级
主要职责:政工办(机关党办)是关区政治思想教育和党务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总署政工办(机关党办)实行业务对口管理。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关区思想政治工作规划、计划,对一定时期关区的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安排;组织关区评先推优,并抓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宣传和推广工作;对关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作出规划、计划;健全并组织落实党建工作各项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发挥好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负责对关区的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级别:正处级
主要职责:监察室是负责关区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与驻署监察局实行业务对口管理。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指导关区廉政建设工作;依法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复审和复核等工作。 行政级别:正处级
主要职责:督察审计室是负责关区审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总署督察办实行业务对口管理。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关区督察审计工作计划,监督、指导关区督察审计工作;审计关区海关经费、预算外资金、查私办案费、税费征管、罚没收入、基建经费、维修经费、外汇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离任审计、立项审核以及联系、组织、协调接受外部审计事宜;承办总署督察办交办的各类专项审计等工作。

『贰』 上海海关缉私局的国家公务员与上海市公务员(如上海市公安局民警)的区别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详情请见以下二表:表一:公务员职务对应级别及职务工资标准表职务对应级别工资标准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 1国家级副职 2--4省部级正职 4--8 2510省部级副职 6--10 1900厅局级正职 8--13 1410 1290厅局级副职 10--15 1080 990县处级正职 12--18 830 760县处级副职 14--20 640 590乡科级正职 16--22 510 480乡科级副职 17--24 430 410科员 18--26 380办事员 19--27 340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叁』 合肥海关的合关职能

正处级,下设法规室(副处级)、文秘科、办公自动化管理科,履行综合行政、政策法规、政务信息化等管理职能。
1.协助关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关内各部门工作;
2. 负责信访综合管理工作和重要接待事务的协调管理;
3. 总关机关值班工作及关区保密、安全、保卫的职能管理;
4. 归口管理关区的外事工作,负责外事联络和外事接待工作,并负责办理本关组团出国任务立项手续;
5. 负责关区政务信息工作及对外宣传工作;
6.研究省内口岸开放、规划管理工作,承办省内非口岸区域临时开放审批工作和口岸单位的联系协调事务;
7. 监督、检查和指导关区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业务规定的情况;
8. 负责重大行政行为的预审、备案、跟踪与管理,就关区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协调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和宣传咨询;
9. 负责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10. 指导监督本关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承办涉嫌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及侵权货物的处置;
11. 组织贸易管制政策的执行及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贸易管制措施执行方面的风险分析工作;负责关区军品出口的管理工作 正处级,下设关税科、加工贸易管理科,履行关区税收征管、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的管理职能。
(一)税收征管
1.审价管理职能
制定和调整关区二级价格风险参数;办理和上报价格专业认定;指导和服务各业务现场审价;实施对本关区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后续跟踪核查。
2.归类管理职能
组织实施总署归类工作规章制度和归类决定,就商品归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研究处理商品归类疑难问题,必要时实施专业认定;受理预归类申请并作出预归类决定。
3.原产地管理职能
研究组织协调关区内原产地标准的实施和专业认定。
4.减免税管理职能
组织管理关区特定减免税审批,承担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审批工作。
5.其他税收征管职能
办理滞纳金减免申请的审批或转报手续,办理政策性退税的复核和转报手续;
负责本关区商品化验送检、鉴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反馈;
负责关区涉案走私、违规货物偷漏税款计核管理;
组织配合国务院整车特征核定办公室开展关区整车特征核定;
负责关区税款网上支付推广实施工作;
负责进口军品的审批管理工作。
(二)保税监管部分
1. 组织对关区内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业务实施海关监管,并对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2. 协调跨关区保税监管业务;
3. 按规定核定和适时调整本关区内保税加工企业料件单耗、损耗标准;
4. 负责指导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等特殊保税监管区域或场所的设立、审核、变更及运行工作。 正处级,下设物流监控科、选择查验科,履行物流监控、查验管理、通关管理和行邮物品监管的职能。
1.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有关进出口货物监管查验、通关管理、物流监控和行李邮递物品监管等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关区相关业务的具体操作规范;
2.负责关区口岸及监管场所的职能管理工作,组织对设立各类海关监管场所或在非口岸地点设立海关临时监管点进行审核和验收;参与口岸开放验收;
3.负责关区进出口货物查验职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监管场所、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实际查控和查验工作;
4.开展关区通关监管风险分析预测;负责关区查验查获工作分析评估;
5.负责关区进出口货物通关工作的职能管理;
6.负责关区实施便捷通关措施企业的审核报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敏感物项出口管制的快速查控及通关突发事件的处置;
7.负责关区转关运输及舱单的职能管理;
8.负责关区超期未报货物、直接退运货物和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审核报批及职能管理工作;
9.负责关区监管设备的职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管技术设备需求的审核上报和总署下拨监管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
10.负责关区进出境行李邮递物品监管的职能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协调和监督指导关区行邮监管业务的开展;
11.负责关区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人员、外国驻华常驻商务机构和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车辆和公私用物品,中国驻外外交、商务机构及其人员和其他长期出国人员进出境车辆及公私用物品的审批及备案登记事项;
12.负责关区涉外展览、演示、会议及文化、体育、科技交流等活动暂时进出境物品的审核报批管理;
13.负责关区进出口货物监管通关和行邮物品监管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对有关作业的监控、审核和绩效分析评估;
14.负责监管通关和行邮物品监管作业改革项目业务和技术方案、通关方式、作业流程等的研究论证、组织协调、研发推广等工作;
15.负责办理其它与进出口货物监管通关和行邮物品监管职能相关的工作。 正处级,履行审单作业与审单职能管理职能。
1.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有关进出口货物申报、审单作业、审单职能和单证管理等规章制度及相关行政许可项目在本关区的实施工作,研究制定本关区相关业务的具体操作规范;
2.负责审单作业的通道管理,对关区电子审单、相关辅助决策参数进行维护;
3. 负责进出口报关单申报职能管理,协助对报关员进行申报考核;组织实施报关单填制规范管理;
4. 负责审单作业、现场接单审核和税费征收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专业认定以及职能部门监控联系事项的集中提交、分发处理与反馈管理,并根据职能部门的专业认定决定进行处理;
5. 负责关区滞报金、保证金、保函的职能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滞报金减免和保证金、保函申请审核、审批和转报手续;负责受理、办理关区非政策性退补税的申请审核、审批和转报手续;
6.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关区报关单证明联等的出证管理;
7. 负责办理其它与审单作业职责和管理相关的工作。 正处级,下设统计科,履行贸易统计、业务统计和统计分析监督职能。
1.执行海关统计制度和海关业务统计制度,编制本关区进出口贸易统计和海关业务统计;
2.负责关区统计数据库数据审核、上报和维护、管理;
3. 汇总、审核、编制进出口贸易统计,开展海关业务统计分析,对本地区进出口运行状况、重点敏感商品进出口动态、加工贸易和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流动情况及国家有关贸易管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及预警分析;
4. 实施统计监督,开展业务数据监控分析、宏观风险分析和执法评估分析;
5. 管理和发布本地区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管理和提供海关统计咨询服务;
6. 监测本省进出口贸易运行状况,撰写进出口统计分析报告和海关业务统计分析报告;
7.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正处级,下设一科、二科,履行稽查、企业管理职能。
(一)稽查工作
1.行使行政执法权,负责制定关区年度稽查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关区稽查工作;
2.开展一般贸易货物的税后稽查、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后稽查、减免税货物的审批后稽查工作;
3.开展以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为目的的常规稽查,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4.负责组织和实施总署下达的专项和常规稽查任务;
5.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全关区的专项稽查工作及联合行动;
(二)企业管理
1.负责对报关单位的登记注册、异地备案、变更、注销等工作的职能管理;
2.负责对报关员注册、备案、变更、注销、吊销等日常工作的职能管理;
3.负责实施对报关员从业资格处罚的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
4.负责建立、维护关区信用企业档案数据库,对企业实行信用管理;
5.负责关区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承担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6.负责实施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风险布控;
7.负责“信用安徽”建设海关有关工作。 正处级,下设风险管理科、风险分析科,履行风险分析、风险管理职能。
1.根据总署制订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制订相关工作规范、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关区风险管理工作开展;
2.承担总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研究制订关区风险管理的工作规划、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关区风险信息工作,管理风险信息的发布;
4.负责关区风险管理平台管理、维护工作;
5.组织和协调开展风险分析监控与研究,提出阶段性风险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6.研究和组织开展企业或行业守法测量、商品风险测量,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针对特定企业的守法评估工作; 副厅级,下设办公室(正处级)、政治处(正处级)、侦查处(正处级,下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查私科)、法制处(正处级,下设审理科)、情报技术处(正处级)、督察处(正处级)、芜湖海关缉私分局(正处级,下设办公室、侦查科、法制科),负责关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和涉嫌走私犯罪案件、行政违法案件的办理。 1.研究提出关区打击走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关区反走私形势分析工作;
2.管理和指导关区刑事执法工作,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走私犯罪案件;
3.管理和指导关区行政案件查处工作,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办理对缉私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案件;
4.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刑事赔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管理、指导和办理缉私部门治安处罚及其复议、应诉工作;
5.负责开展和归口管理关区缉私情报工作;
6.负责关区缉私警察队伍管理、装备管理、警务督察、纪检监察等工作;
7.承担安徽省打私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关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日常工作;承担对各地、各部门及海关系统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推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工作;
8.负责关区禁毒、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除外)、扫黄打非、反假币工作。 正处级,下设通关运行科、网络通信科,履行关区科技工作的管理职能。
1.负责通关作业及海关其他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跨部门(关区)联网项目的运行管理、技术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
2.保障网络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实施安全管理;
3.负责关区科技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4. 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5.编制关区科技设备、科技经费需求计划,制定设备采购及分配方案。 正处级,下设综合科、经费管理科、税费管理科,履行财务管理职能。
1.负责拟订本关区经费(含缉私局经费)收支、税费上缴、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以及罚没物品管理的综合规划、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审核、编报和汇总关区各项经费预算、决算和会计报告;负责申报、分配、调度和管理各项经费预算;
3.负责各项税费、罚没收入以及未结案变价款、保证金、抵押金、风险保证金的财务管理、缴库核销和会计核算;负责关区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票据管理;
4.负责关区固定资产的计划申报、分配和处置工作,并进行本级固定资产核算和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5.负责关区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6.负责本级缉私警察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7.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隶属海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8. 负责本关罚没财物的保管和关区罚没财物的变卖、处置工作; 正处级,下设人事科、工资教育科,履行干部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管理职能。
(一)干部人事管理职能
1. 负责贯彻实施海关系统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选拔、考察、考核、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和非行政领导干部事项;
3. 负责关区海关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
4. 负责编制年度公务员招录和海关院校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公务员考录工作;
5. 负责办理各类人事调动、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及院校毕业生派遣手续;
6. 负责落实海关总署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工作;
7.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海关总署有关工资福利政策;
8. 负责办理海关公务员和工勤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等审批手续,负责合肥海关机关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日常管理;
9. 负责海关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的政审、报批工作以及国家安全教育的相关工作;
10. 负责研究解释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政策问题,接待和处理人事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
11. 负责受理公务员考核、升降、处分、辞退和劳动争议的复议、复核事项;
12. 负责按照《海关关衔条例》,组织实施海关公务员关衔评定、报批、调整和授予工作;
13.负责与省及合肥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沟通,负责合肥海关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教育培训管理职能
1.负责研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关区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及报关员考前培训工作,承担报关员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
正处级,履行政治思想教育管理职能。 正处级,履行关区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的管理职能,与驻署纪检组、监察局、总署督察内审司对口。
(一)行政监察职责
1. 协助关党组组织协调本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指导下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 监督、检查本关各单位、党员和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情况;
3. 监督、检查本关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关(警)务公开情况,以及党员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
4. 负责受理、初核涉及本关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举报、投诉,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5.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廉政教育工作;
6. 负责纠正本关带有海关行业特点的不正之风的工作;
7. 开展行政监察;
(二)督察(审计)职责
1. 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关及隶属海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 对本关各部门及隶属海关行政执法和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常规督察和专项督察并做出督察报告;
3. 对海关经费、预算外资金、查私办案费、税费征管、罚没收入、基建、专项经费、外汇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并做出审计报告;
4. 组织开展隶属海关关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5. 联系、组织、协调接受外部审计事宜,向上级督察部门报告外部审计情况,组织本关及隶属海关落实执行审计署的《审计决定》。 正处级,下设综合科、通关科、监管科、核销科,负责办理辖区(合肥、六安、淮南、巢湖、滁州)内进出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转关货物的申报、验放和实际监管手续,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核查、核销业务,开展进出口减免税备案、审批和后续管理,可开展属地调查、稽查业务,办理业务范围和权限与各隶属海关基本一致。
1.负责对类海关监管场所进行实际监管;办理转关货物报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放行及核销手续;
2.办理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中期核查、保税货物异地加工、结转(调拨)审批手续、后期核销等业务;
3. 办理各类驻华机构和港澳台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私物品、暂准进出境物品、友好往来赠送物品进出境审核、验放手续;
4. 办理进出境行李、邮递物品和相关海关监管业务;受理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进货申请,并办理物品入出库监管和核销手续;办理出入境旅客在免税商店购买物品的征、免税验放手续;
5. 受理辖区内企业、报关员海关注册申请和审核;受理辖区内运输企业承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的申请和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负责日常管理;
6. 受理辖区内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7. 可开展属地业务的调查和稽查;负责辖区内走私违规案件的税款计核工作;
驻骆岗机场办事处
正处级,负责合肥市骆岗机场的客、货运海关监管业务。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合肥分中心、合肥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合肥海关黄山教育培训中心等合肥海关下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另行规定(见《合肥海关下属事业单位职责分工规定》)。
安徽海关学会、安徽报关协会筹备组等合肥海关主管的社会团体的职责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海关学会、中国报关协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通过制定本会章程确定。

『肆』 连平县财政局有几个股室

连平县财政局设1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财政综合改革任务。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全县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受理对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权利。

(三)法规税政股: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组织实施税制改革,构建地方税体系;组织和承担税收调查有关工作。

(四)预算股:开展宏观财政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财政政策建议,拟订预算管理制度;汇编全县汇总预算,承担县级收支预算执行、管理、调整方案拟订以及监督、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县级财力管理工作;拟订县对镇财政体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省和市县财政结算。承担县级中期财政规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代编全县预算草案;拟订预算编制制度及规程;承担县级部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承担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指导工作;承担县级项目库管理及跨年度预算平衡工作。

(五)金融与政府债务管理股:承担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拟订、执行工作;承担县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涉外、地方金融财政政策拟订和执行工作;拟订开展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制度;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县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国债兑付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相关工作。

(六)国库股:承担县级财政资金调度、资金存放及总预算会计工作;承担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承担县级财政账户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拟订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汇总编制全县财政总决算及财政收支报表,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承担县级部门决算批复和指导公开工作;指导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

(七)综合股: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制订;承担交通公路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彩票市场和资金监管工作;参与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及缉私经费等资金监管;承担县直政府性基金预算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及执行工作;承担国土、矿产、彩票公益金等各项事务收支管理;拟订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全县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承担县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

(八)行政政法股: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事业单位改革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承担行政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工作;承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承担行政部门日常行政运行及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承担会议定点管理工作;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承担公安、司法、安全、戒毒等县直单位的部门预算以及县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其他经费管理和监督等有关工作;承担政法转移工作;承担按规定由县承担的国防动员、武装警察经费管理工作;拟订县政法部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九)教科文股: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党校、广电出版、体育、档案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党校、广电出版、体育、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的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拟订和监管工作;承担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单位保障机制改革和具体工作。

(十)工贸发展股:承担工交、地质、安全生产、电力、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企业发展改革、节能环保、商贸流通等领域的财政政策、财务制度的拟订实施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拟订及资金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和实施国有资本管理政策、规划和制度;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承担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股:承担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国土、气象、扶贫、移民、民营企业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归口预算管理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及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承担农村综合改革、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农业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十二)经济建设股: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和财政性资金计划安排;负责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审核的监督管理;承担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和批复工作;承担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工作;拟定代建项目财务制度。

(十三)社会保障股:承担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计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拟订和监管工作;负责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审核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制订相关政策;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四)会计股:承担全县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管理改革工作;承担会计人才培养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工作;依法监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县境内的有关业务;承担对外会计合作交流工作;指导代理记账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

(十五)绩效管理股:承担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和会计决算工作,拟订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实施县级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承担公共资源数据库建设及大数据战略管理工作。

(十六)国有资产管理:拟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资产费用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计划;承担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审批工作;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缴工作;承担本级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县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承担县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七)农村财务管理股:指导、监督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承担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与管理工作;监督村级债务管理工作。

(十八)政府采购监管股: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与审核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县级政府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县级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对县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承担全县统一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九)监督检查办公室:拟订县级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对财税法规政策、财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县级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会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



『伍』 为什么太原服装城郝庄派出所这么牛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81号

颁布日期:20051206 实施日期:20060601 颁布单位:公安部

经2005年11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 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第七条 人民警察证制作、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证件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组织制作、发放本辖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内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民警察证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
第九条 人民警察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一)离、退休;
(二)调离公安机关;
(三)辞去公职;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人民警察证,防止遗失、被盗、被抢或者损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现人民警察证遗失、被盗、被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并申请补办。
人民警察证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不得将人民警察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证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放人民警察证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证由公安部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技术标准》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陆』 公务员待遇。台州高速交警待遇如何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 参加培训;(五)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 提出申诉和控告;(七) 申请辞职;(八)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权利的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含义:一是公务员的权利以其身份为前提;二是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使公务员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三是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就是公务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公务员本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四是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明文规定,并且公务员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公务员作为国家法律、政策的执行者,国家有权要求其尽职尽责,同时国家也要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提供应有的工作条件保障。外国公务员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公务员享有的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条件的保障;二是这种工作条件的保障是与公务员的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的保障是指公务员为了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行使职权,有权要求一定的工作条件作保证。没有一定的工作条件,公务员就无法很好地执行公务,完成其工作任务。良好的工作条件是公务员正常履行公职、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也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效率、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办公地点、办公用品等等。公务员所需的工作条件也是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的进步而不断更新的。公务员工作条件的保障应与公务员的职责相适应。公务员有权获得的工作条件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所应当具备的,其所应当获得的工作条件以满足履行职责为限。首先,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应当是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即公务员如果没有该工作条件就无法正常履行其职责。例如,从事海上缉私的公务员,其所必须的工作条件是需要一定马力的缉私艇、可以保卫自身与打击罪犯的武器、与陆地联系的通讯器材等。如果没有这些工具与器材,从事海上缉私的公务员就无法开展缉私活动。其次,公务员的工作条件不应超出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范围。再次,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应当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期间所需要的,即公务员只能够在履行职责的期间内使用这些配备的工具、器材等。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被称为公务员的职务和身份保障权。规定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第一,这是保证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的需要。公务员在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可能触犯某些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这些个人或集团就有可能凭借权势对公务员施加不正当的影响或压力,甚至加以迫害,其结果就是公务员被非法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务员正常有效地执行公务,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法律就必须为公务员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公务员免受非法的惩处,能够顺利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二,这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的需要。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事物、新现象层出不穷。要维持国家机器的良好运转、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就需要有一大批有专业知识、素质较高的公务员从事国家管理与社会管理。公务员职务和身份有保障,不会无缘无故地被非法剥夺,就会使公务员有工作稳定感,有利于他们安心工作,把公务员工作当作终身职业,从而促使他们注意积累知识与经验,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效能。公务员职务和身份保障权的内容包括:第一,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免职的事由一般有:转换职位;晋升或者降低职务;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等。公务员降职的事由一般有: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被调整降职的。公务员被辞退的事由主要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积超过三十天。公务员受处分的事由是违法违纪。第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法定程序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必须经历的全部法定过程。比如,给公务员处分,一般要经过批准立案、组织调查、听取本人申辩、写出调查材料和处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等程序。这些程序都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只有严格程序才能尽量保证作出以上人事处理的正确,减少错误处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公务员的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不可缺少的有效劳动,没有公务员的辛勤劳动,就没有国家正常的运行,经济和社会活动将会陷于无序状态。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属于公务员的劳动报酬。获得工资报酬权与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权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是公务员的经济权利,也是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经济保障。公务员应享有与其地位和作用相称的经济权利。同时,公务员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也是一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促使其认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激励措施。公务员的劳动报酬,在我国一般表现为工资,是社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个人的消费品的货币表现形式。公务员的工资是公务员维持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务员在社会中地位和作用的一种反映。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的津贴包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的工资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需要指出的是:首先,除少量实行聘任制的公务员外,就主体队伍而言,公务员虽然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但是在工资报酬标准上,公务员没有协商请求权和决策权,也即公务员不能与国家约定自己的工资标准,国家单方面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报酬标准,公务员无权作意思表示,更无权与政府协议。其次,获得工资报酬权意味着公务员的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任何机关不得降低、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其内容是: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应当予以补休;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降低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四、参加培训。公务员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首先,公务员参加培训是宪法的要求。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权利同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具有一致性。或者说,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权利,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公务员身上的一种具体化。其次,公务员参加培训是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对公务员提出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国家需要管理的事务不断增加,公务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及工作环境也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公务员的工作越来越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科学性的特点,公务员只有接受终身教育,不断充实、不断提高,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第三,参加培训也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公务员为了求得自身的发展,也要求有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以补充更新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挖掘自己的潜力,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才能够履行职责、胜任工作并创造性地执行公务。另外,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是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参加培训也是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需要。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培训权,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要求,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设定公务员这项权利的直接依据。作为公民,可以根据这项权利向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作为公务员,更有权利向本机关或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公务员是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具体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他们对于本机关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情况最了解,对于国家管理活动各个环节上的缺陷比较清楚。因此,强调公务员的这一权利,有利于各级机关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质量。任何机关的领导人都不能压制公务员的批评和建议。所谓批评,即指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开展批评,是公务员责任心的体现。建议则是公务员对改进工作提出的意见,是公务员主动性的表现。公务员的批评建议权,包括几层含义。一是提出批评建议的对象。公务员既可向本部门或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向其他部门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二是批评建议的内容。公务员既可就与自己工作、权益有关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针对机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领导人的工作方式和作风等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三是批评建议的形式。公务员可以用书面的或者口头的形式,可以在有关会议上公开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通过个别谈话方式提出。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公务员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处分的决定和被降职、被辞退的决定等)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的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规定公务员的申拆、控告权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允许公务员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利于纠正公务员处分工作中的失误和不当,保障与救济公务员的权利,防止个别负责人对公务员打击报复。其次,对于机关及其公务员来讲,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是纠正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利于国家管理活动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对于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尽职尽责,都有重要的意义。 七、申请辞职。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时,国家允许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公务员可以辞职,赋予了公务员一定的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赋予公务员这一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调动、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以增强人事管理的生机与活力。由于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与众不同,其实现辞职权的方式和程序与一般公民的辞职权不同。公务员的辞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另外,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的申请。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除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一部分是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规定公务员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体现了公务员权利的完整性。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阅读全文

与缉私局退休金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养老金调整山西省 浏览:875
养生减肥喝什么好 浏览:367
长寿的黄帝 浏览:696
河南省沁阳农村养老金缴费档次 浏览:907
昆明市社保局出示的退休单据 浏览:467
南宁养老金调 浏览:613
云南2018年高级教师退休年龄 浏览:212
老年人全身浮肿的原因 浏览:303
60岁老人国家补助款 浏览:89
成都家政照顾老人多少钱一月 浏览:405
孕24周体检不配合怎么办 浏览:452
养生用的红外线木梳多少钱一把 浏览:727
养老金对账单上的过账是怎么回事 浏览:898
体检不吃不喝有什么影响 浏览:656
2017两会养老保险 浏览:940
珠海养生馆有哪些 浏览:139
赤壁市老年大学在哪儿 浏览:883
养老保险费上调 浏览:465
深圳交多久社保可以领退休金 浏览:655
养生壶烧水用多少瓦 浏览: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