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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6退休涨工资标谁

发布时间:2022-08-30 08:47:10

㈠ 天津市2016年退休按哪个平均工资计算退休金

《2015-2016天津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及标准》

天津201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第一部分:
①缴费年限不满15年,增加120元。
②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增加123.5元。
③缴费年限满16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多一年,增加3.5元。
例:缴费年满17年127,缴费年满18年的130.5,以此类推。
天津201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第二部分: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增加40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加60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以上的,增加80元。
天津201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第三部分:
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前两部分累计计算增加后,养老金仍低于2295元的,按照以下方式再增加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在前两部分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再增加2.5元,缴费年满16年的再 增加5元,以此类推。
第三部分再增加后最终养老金超过2295元的,只增加到2295元,超出部分不再增加。
例:以某企业退休女职工,年龄54岁,缴费年限共计30年,当前退休金2090为例。
第一部分增加养老金172.5元,第二部分不增加,前两部分增加后共计2262.5元,不足2295元的情况继续再增加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本应增加37.5元,但合计为2300元超出2295元,因此第三部分只能增加到2295元。

㈡ 16年天津市退休工资怎样计算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回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答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近段时间,天津市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耐心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敬候佳音。

㈢ 天津人社厅国企退休职工2016年涨工资多少

参考上海方案。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的消息,上海市从2016年1月起,对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镇保”、城乡居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6月15日发放到位。
上海市对2015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和要求,调整月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一是先统一增加80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增加2.5元;三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先统一增加80元;再按照同类人员平均养老金增加4.5%。上述退休人员中,2015年12月底前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每月再增加20元。
与此同时,上海市还将对2015年底以前按“镇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30元。对2015年底以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90元.养老金调整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
上述各类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将于6月15日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放到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账户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为方便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请退休人员尽量避开高峰时段,通过银行ATM机等自助设备,按各自需求前往银行、邮局营业网点领取。

㈣ 2016年退休人员涨工资吗涨多少

《2016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以上信息是收集过来的,希望您采纳!

㈤ 2016年退休人员工资涨多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规定,自2016年元月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增加比例为2015年度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6.5%,具体办法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以下提供四川省的规定,仅供参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6〕3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16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退职)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
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
二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0 %。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增加4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增加80元;
(3)满90岁及以上,增加120元。
2.2015年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
(4)一、二类的增加40元,三、四类的增加50元,五、六类的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2016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数据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已确认记载的为准,并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10月18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含相关附表)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调待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解释。

2016年9月6日

㈥ 退休人员涨工资2016年新政策

法律分析:1、2016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2、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3、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4、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㈦ 天津退休人员涨工资方案

法律分析:

(一)定额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三)高龄调整

(四)适当倾斜

1.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220元的,补齐到3220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220元的,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3220元。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对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要求各地区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㈧ 2016年天津市宝坻区中小学退休教师还涨工资吗

涨。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6年将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交审查的预算报告内写明,自2016年1月容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这意味着在2005年到2015年连续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上,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现“十二连涨”。

㈨ 天津市退休金上调多少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2016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幅5.5%,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幅为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幅为4.5%,全市208万人受益。调整后的养老金本月内发放到位,今年1至6月份增加部分随7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自今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261元调整为277元,增幅6%。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自7月起发放,1至6月份增加部分随7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基础养老金调整后,全市40万人受益。
失业保险金
自今年7月1日起,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50元提高到11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10元提高到1110元。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三项待遇再次调整。
调整后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本月内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根据国家要求,实行普遍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三结合,即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进行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
一是普遍调整。对全部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是挂钩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实行与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含15年),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企业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7.5元;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按照本人2016年末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按照同类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增加。
三是倾斜调整。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高龄退休、退职人员给予倾斜,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再增加40元;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加60元;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加80元。
上述三项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对于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部分(含15年),每增加一年,每月再增加1元,最高增加到2895元。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到277元
据了解,本市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参保缴费15年后,可按月享受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和区两级财政全额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由市和区两级财政全额补贴。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本月起提高
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630元提高到69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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