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由于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社保经办机构无法给你发放退休费,你可以按专照以下属办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依据以上规定,你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方式之一依法处理: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三款规定的“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你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解决。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三款规定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你可以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来解决问题。此两个方式都是直接要求给你发放退休费。
二、如果单位没有违法行为,只是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违法不给你发放退休费,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案件,要求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履行给你发放退休费的法定职责。
⑵ 我的退休金不合理该什么部门申诉
如果觉得你退休工资不合理,你可以到社保局进行重新审核。一定要提供证据。材料。
⑶ 超过六十岁但没有退休金的人工作当中发生意外,企业如何补偿
当事人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保安未满60岁之前就在在该单位工作至今且没有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⑷ 退休职工对领取的退休金有异议怎么办
首先,现在计算每个环节上卡的特别紧,大概也需要四到五个月的时间,对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来说,是按照你退休执行的那个月开始补发的,对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话,是在前面正常的到账划账之后,就进行待遇计算了,对于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还需要做一个职业年金虚账坐实,因为这部分资金是只有退休人员退休的时候,单位有退休人员的时候,才能跟财政申请去拨付坐实的
其次,正常办理完成退休以后,实际上真正发放退休金的这个时间是从第2个月开始才给你发,比如说你是从3月份办理退休的,实际上你的养老金待遇是从4月份才开始领取,当月的这个退休金他不可能当月发放给你,所以说还要等到第2个月才能发放,也就是说你3月份退休,那么你4月份才第1个月领取养老金,4月份的养老金可能就要等到5月份才能够领取,而且很多地区在发放养老金的时候,都是在月底之前才会发放,也就是说在每个月30号之前才会发放到位,所以可能你的生日是每个月的上旬,那么你在上旬就办理退休了,到你现在为止可能已经过了两个月没有拿到退休金也是很正常的,可能再多等几天到30号以后就发放到位了
⑸ 退休职工对领取的退休金有异议怎么办
可以去社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诉社保局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版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权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⑹ 退休人员被辞退有补偿金吗
退休人员被辞抄退是否有补偿金按聘用合同执行。
已经退休的职工,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属劳务关系,解聘用工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双方订立的聘用合同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⑺ 关于退休金问题
以下是东莞地区的办理流程,供你参考。你可以联系当地的社保机构了解当地的具体办法。应该大同小异。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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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参保人本人或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在社保局打印《参保情况记录表》,一式二份,需本人确认签名,如果本人对《参保情况记录表》上的参保记录有异议的,需带上个人的人事档案到参保的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进行核实;
2、小一寸近期彩照一张;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张(A4纸张);
4、⑴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业务需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企业干部办理退休业务时无需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
⑵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业务需携带参保人本人人事档案资料;
⑶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需填写《东莞市伤病职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一式两联)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鉴定,同时附上身份证、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县级以上医院(我市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为市中医院和市人民医院,精神病的专科医院为市新涌医院)近期三个月的诊断证明和检查报告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特殊工种审核、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个月申请审核或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人或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退休申请有关资料;
2、经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且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的,发放《职工退休证》,从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在领取《职工退休证》的次月15日后,可携带身份证、社保卡、退休证到指定银行打印存折,领取基本养老金。
办理时限
一般退休业务在受理之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因病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温馨提示
每月25日前受理退休业务申请,26日后顺延至次月办理,从办结业务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⑻ 退休职工追索退休金是劳动争议吗
不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首先,企业单位的退休职工没有退休工资的概念。
其次,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就 是您所理解的退休金)由社会保障部门放发,而社会保障部门与这些退休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所,您所说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
⑼ 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民事审判庭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的来函,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川高法[1993]13号)一并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职工退休后虽然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我们同意四川省高级法院的第三种意见,可比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