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使之在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不受损失、身体有伤病得到治疗、亲属子女有困难得到照顾。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敢于挺身而出,积极同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斗争或者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和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公开或见义勇为人员本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第六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医疗、生活等经费。第七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卫生、审计、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第八条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场的公民都有责任给予援助。任何单位都有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第二章确认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者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制止违法行为的;
(三)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重大案件的;
(四)在抢险救灾时,不顾个人安危,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在他人遇险时,不顾个人安危和可能带来的自身损失,救死扶伤的;
(六)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第十条对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审核。
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审核。
见义勇为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确认证书。第三章保障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单位,医疗单位有责任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第十二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其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由加害人或加害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
公民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其丧葬费、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由加害人或加害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
加害人或加害人的监护人确实无法承担(包括暂未抓获加害人)或者因意外事故而无加害人承担的,本条第一、二款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见义勇为人员在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支出渠道支付;
(二)见义勇为人员在企业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支付不了的,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
(三)见义勇为人员在第(一)、(二)项单位以外工作或者无工作的,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直接支付;
(四)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或受益单位也应承担一部分费用。
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三条因见义勇为而牺牲或者受伤致残的人员,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评烈、评残手续,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或伤残抚恤,没有规定的,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第十四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同出勤,其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第十五条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若待遇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按规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让其离岗退养,并按规定给离岗退养费。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残疾退休待遇;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二款待遇,有行为发生地常住户口,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基本生活费;无行为发生地常住户口的,按伤残等级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㈡ 见义勇为牺牲了国家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自古崇尚的优良品格和行为。无论古今,见义勇为都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见死一定要救,不管是国家还是社会,都鼓励大家能够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国家从精神到物质两个层面鼓励见义勇为,让做好事的英雄无后顾之忧,不让英雄掉泪。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励金;(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地方政府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享受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励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对拟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见义勇为牺牲、致残生活困难的家庭或者致孤家属,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帮扶。
第二十八条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纳入就业援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㈢ 荣获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退休后能否多拿工资
1998年之后获得的荣誉,以一次性奖励为主。没有养老金的增发政策。
㈣ 启东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享受什么待遇
一、享受荣誉津贴的条件和范围
条件: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荣誉津贴标准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2、多次获得不同层次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按其获得最高层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三、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的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如企业确无能力支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列人预算安排解决。
四、凡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一律不再实行荣誉津贴。
五、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掌握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享受范围,不得扩大和相互攀比。
六、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资格由同级县以上地方工会审定。
㈤ 我曾获得江西省见义勇为证书,请问在退休时能有什么补贴吗
回答这个问题,你说你有见义勇为证,在退休后能不能有什么补贴这个你就得看政府有什么文件规定了。
㈥ 重庆见义勇为二等功退休有何待遇本人20年前在重庆运输公司见义勇为二等功在退休吋有用。好处没有,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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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24
㈧ 南京市见义勇为退休后能按工资百分之几涨幅下月就退休能按工资百分之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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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见义勇为每年享受哪些待遇
五种行为
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修订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其中,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这五种行为可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
发生之日起3年内可举荐申报
修订草案明确,举荐、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均可举荐。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及时、主动举荐。
在奖励保护方面,根据表现和贡献,给予不同的表彰奖励。其中,县(市、区)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获得市级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获得省级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的奖金。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治
修订草案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或者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以及责任人、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无力支付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由受益人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员工作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受并减免部分费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㈩ 见义勇为退休能安工资百分之几涨了
这个不有什么可以长级的理由。也就是说。你的级别是多少就是多少。不可能因你立功了。就可以长工资了。法律上也没有这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