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算不算是退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所以你是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与单位无关,单位不必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而且不必支付你补偿金。如果单位继续聘用你,也是和你建立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没有为你缴纳社保的义务了。当然,如果你们单位人性化操作,继续帮你缴纳社保,直到你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缴费满15年)也是可以的。
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是否还能领失业保险金
不能。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③ 2018年退休年龄新规定
2018年法定退休年龄并未改变,并未出台新规定。“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只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的一个改革方案。
现在仍然有效的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一、干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自谋职业者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提前退休年龄
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退休年龄延迟是平均预期寿命延长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必然趋势。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截至2013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已经超过15%,总数超过2亿,65岁以上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达到10%。到2020年,60岁以上占总人口比例将近19%,65岁以上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近13%。
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角度考虑,延迟退休也有必要性。职工养老保险目前是3个在职人员养1个退休人员,到2030年这个比例将变为2:1,人口老龄化相对严重的上海等地区更甚,有专家预测2020年上海可能出现养老金缺口830亿元,相当于财政收入的10%。
④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计算退休金吗
男性是2012年8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女性工人是2002年8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女干部是2007年8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如果在上海,无论是8月1日、8月10日还是8月30日出生的人,都可以在8月份的社保变更期(5号~26日)申请退休,次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
⑤ 达到退休年龄已经有养老金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达到退休年龄已经有养老金是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金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有退休金扩展阅读: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可以签定劳动合同吗
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1、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劳务关系。具体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则还可以按劳动关系对待。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⑦ 达到退休年龄 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了具体执行法律或弥补部分立法缺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同样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故按照严格责任法定原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当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责任。
⑧ 法定退休年龄已到,但未享受退休待遇,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既然已经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应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公司不办理,律师港湾建议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但是解除合同的原因是法定原因,即必须要解除,这个不是你个人意思的体现。因此,补偿金的条款不适用你的情况。
⑨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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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受伤而退休的职工同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受伤职工是拖着病残身体过日的,他们所受到的痛苦和生活成本都比常人高,这些怎么补偿?这样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否有失公允?
1.《工伤保险条例》这样规定,正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待遇水平)。国家给工伤职工的承诺是就高不就低:当退休金的金额高于伤残津贴的金额时,就领取退休金的金额;当退休金的金额低于伤残津贴的金额时,就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实际上还是领取的伤残津贴金额。2.工伤职工退休后仍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我认为这两点规定,是工伤职工优于普通退休职工的最大亮点。
一般情形下退休金高于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退休后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失公平。《工伤保险条例》保基本。只补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