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原告已达退休年龄遭受损害时误工费该不该赔偿
【案情】
原告吴景周,男,1944年9月28日生。
被告董军营,京PS7527号车司机。
被告董得松,京PS7527号车所有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
原告吴景周诉称:2012年2月12日下午4时,我骑电动三轮车走到范集粮管所时被被告董军营驾驶的京PS7527号轿车撞倒,致我受伤和电动三轮车损坏,受伤后被送到范集医院救治,后又转到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告只支付了1000余元就不管了。经查:被告的京PS7527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投了交强险,为此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增加到77836.74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董军营、董得松辩称:事故发生时我们已对原告及时抢救,已支付几千元,其中1600元由原告出具了手续,要求返还给我们。
被告营业部辩称:1、对事故的真实性及责任认定的质证意见同第一 二被告,原告诉讼请求中第二被告名字书写有误,应为董得松,事故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了机动车交强险。2、请求法院帮助核实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无证驾驶或者准驾车辆不符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3、关于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治疗费答辩人已先予支付10000元,营养费应在10000元内,原告已达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赔偿,鉴定费、诉讼费和间接损失我们不赔偿。
【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告董军营驾驶车辆所有人为董得松的京PS7527号轿车在项城市朱滩至范集公路范集粮管所处将在该段骑电动三轮车回家的原告吴景周撞伤,原告受伤后分别在范集医院和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3天,花去治疗费用8852.89元。在治疗期间被告董军营、董得松已支付1600元,被告营业部先予支付10000元。该事故经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认定被告董军营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治疗终结后经司法技术鉴定其身体受损程度构成十级伤残。被告董得松的京PS7527号车在被告营业部加入机动车交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另查:原告吴景周于2010年9月28日受雇于项城市园艺科技开发公司看大门,每月工资1000元。为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治疗费8852.89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2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2261.5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23653.24元、气垫床700元、电动车损失费26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77836.74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
18日依法作出(2012)项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京PS7527号轿车机动车交强险承保金额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吴景周治疗费8852.89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10950元、残疾赔偿金23653.24元、交通费1000元、电动车损失费2000元、鉴定费700元、辅助费(器具)7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65846.13元,减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已支付的10000元,再支付给原告55846.13元。
二、原告返还董军营、董得松垫付给原告的治疗费1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分歧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本事故发生的事实客观存在及公安机关对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因事故其身心受到损害应当获得赔偿。被告董军营、董得松要求原告返还先期垫付给原告的治疗费用1600元一并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支持其索要误工费的请求。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实践中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原告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视为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应产生误工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是原告虽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等于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是原告收入减少的直接损失,若原告在其劳动能力范围内有正式工作或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收入减少情况,支持原告的误工费损失。
【法官点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赔偿的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所以,产生误工费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受害人必须有劳动能力且造成了收入损失。
再者,劳动能力与年龄没有绝对的必然的联系,超过退休年龄不意味着必然丧失劳动能力,实践中,大量的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此,法律并不禁止。在法律规定中,我们也没有排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认可其实际劳动能力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一直计算到八十周岁。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实际上就是受害人误工收入的减少。
综上,在确定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有权要求支付误工费时,应首先确定其是否有实际劳动、是否因受伤而导致收入减少这一事实,本案中,原告吴景周虽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在项城市园艺科技开发公司担任门卫,每月工资1000元,因其受伤,四个月内无法继续从事门卫工作,自然也无法得到相应的酬劳,实际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其索要治疗和休养期间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法院支持。
『贰』 法定退休年龄人事弄错了让提前了退,也没有任何的补偿怎么办
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1)男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叁』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赔偿
法律分析: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是不按照工伤处理的,只能按照人身损害的规定处理。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和用人单位就不算劳动关系,只能算劳务关系的,而工伤是发生在劳动关系中的,在劳务关系中,是不存在工伤的。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不按照工伤计算,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雇主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肆』 当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企业对其以前的错误给予行政处理发生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47号)的规定版,要求企业对已到达权退休年龄的职工,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对其以前所犯错误未及时依法处理的,则不得予以处理,比如对该职工予以除名、辞退、开除等。另外,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9号)的规定,退休人员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件》,困此,用人单位不能对退休人员再实施各种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
『伍』 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赔偿
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46条,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回是自动终止的,实际答不用单位解除。从你退休后你继续干,实际你们之间已经不是劳动关系了,只是民事的劳务关系。因退休终止合同的,根据46条也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陆』 北京一女员工50岁后“被退休”,公司被判赔16万的根据是什么呢
北京某旅游公司和公司员工解除了合同,因为公司认为员工已经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女员工认为自己的职位是干部,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是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这个劳动纠纷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最后北京某旅游公司败诉,法院判处该公司支付这位女士16万元。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女干部的退休年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和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时,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不管员工是何种身份,只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终止劳动关系,结果不但伤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公司的行为也违法了劳动法规定,需要为此支付一定的违约赔偿金。
『柒』 退休年龄算错怎么办有什么影响吗
退休年龄算错,向当地社保机构提供相应的原始依据,并申请更正出生年月、退休时间、补缴社保参保费用并重新核算当事人的养老金。
影响主要是如果当事人的出生时间认定存在问题,则会因为其导致缴费时长、对应的退休年度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等的差异而导致当事人养老金出现偏差。
一般退休都是根据档案审批的,里面有个三龄审定表,以那个为准来计算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一般审完就不能更改了,以后工资退休什么的都以那个为准。如果是三龄审定时就出了问题就很难改了。
(7)退休年龄算错判决企业赔偿扩展阅读:
因出生年月错误需要更正所需准备材料
居民需要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口底账等);
3、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有固定职业,还需要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是在校学生,还需要所在学校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办理步骤: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主管领导,直至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各地可能稍微不同)。
『捌』 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被辞退 能得到赔偿吗
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做法合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故按照责任法定原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当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责任。
综上,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退休年龄算错判决企业赔偿扩展阅读:
用人单位辞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李某,男,1955年9月2日出生。2008年3月5日,李某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书面合同,公司也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17年9月3日,该公司以李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将其辞退。之后,李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经济赔偿。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不少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仅系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因此,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诚然,《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和补充,是对具体问题的细化,使其更有操作性和执行性。因此,在补充和细化的问题上,应与《劳动合同法》相同乃至优先适用的效力。
实践中,存在大量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现象,如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与此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与劳动者一直保持劳动关系。显然,这对用人单位十分不公平,且不具有操作性。
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玖』 退休年龄与身份证不符单位给弄错提前四年退休应不应该要补偿
是单位单方面给弄错的倒至你提前退休了四年单位应给给你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