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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退休人员社保厅

发布时间:2022-07-18 17:27:52

1. 河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离退休人员提高生活费的规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政策规定
人社部发〔2013〕3号文件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各地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的调整水平认真组织落实,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对自行提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四、审批事项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由省和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已经认定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初审并填写《2013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不再审批,直接由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13年4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13年3月8日

2. 企业退休人员在河南人社和河南社保认证一样吗

这是同一家单位,全名是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河南全省的人力资源调配和社保政策制定。认准一家认证就可以。

3. 河南省办理退休在什么地方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局或者社保局。

职工办理退休,属于行政审批行为,一般是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局审批,经批准之后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核算基本养老金。但是,也有的地区,人社局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并办理。
以下是郑州市的规定,供参考:

郑州市政务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指南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新增》

办理主体: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1、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 工人正常退休
2、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
工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3、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三项 工人因病提前退休
4、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第一项 干部正常退休
5、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第二项 干部因病提前退休
6、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 退职
7、豫人社养老【2013】43号 第四条 退休条件

申请条件: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持所需材料申报

办理材料:1、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公章,4份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1份
3、达到退休年龄参保职工存折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4、达到退休年龄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盖公章3份
6、达到退休年龄参保职工个人2寸证件照3张
7、达到退休年龄参保职工人事档案.

办理流程
1、
单位经办人在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处领取《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开办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存折申请书》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以及退休证。
2、
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社会化服务处指纹采集处采集指纹并打印《河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指纹采集登记表》,持个人身份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填写《开办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存折申请书》并到银行办理退休存折。
3、
参保职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原件、《河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指纹采集登记表》、退休存折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至单位经办人,单位经办人按表格要求填写完整《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并在表格上加盖单位印章。
4、
单位经办人携带参保职工人事档案及以上表格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审核退休,如无问题先由社保机构经办人加盖“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专用章”后,再到“参保职工退休办理窗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复核退休资格,复核通过加盖“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退休退职专用章”。
5、 退休资格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表格交至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处,由社保机构经办人计算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由办理退休次月开始发放。
6、
单位经办人携退休职工《郑州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首先到一楼社会化服务处开具介绍信,再将此表格交至社会化服务指定部门,办理退休次月单位经办人按要求完整填写退休证并携带《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先在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审核养老保险待遇,后到参保职工退休办理窗口加盖钢印,退休证办理完结。

办理时限:15工作日

4. 河南社保退休人员认证有好几个选择,选哪一个

哪个方便就选哪个

目前三门峡市离退休人员以及供养直系亲属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资格认证:
(一)手机APP自助认证
利用手机下载“河南社保”、支付宝“豫事办”APP小程序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二)互联网自助认证
通过配备摄像头的电脑登录至“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河南社会保险中心门户网站”、“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三)境外居住认证
对在境外异地居住且无法完成自助认证的领取社保待遇人员,可按照《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有关规定,到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申办并填写《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经领事官员审核认定后,提交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成资格认证。
(四)自助一体机或经办柜台认证
无法完成自助认证的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可持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近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的社保自助一体机上或通过经办柜台进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认证。
(五)上门服务认证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行动不便,且不能通过自助方式认证的三门峡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向居住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居住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上门服务。
特别提醒
1、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原退休单位或家属应于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当月,携带相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核算业务,如延期办理,须退还多领的养老待遇。
2、待遇领取人员服刑的,原退休单位或家属应于判刑当月,携带相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人员服刑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确认后停发服刑人员刑期内养老待遇,待其服刑期满后,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服刑人员的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3、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和城镇职工养老待遇的人员,只允许选择享受其中一项待遇,并要将已领取的另一项待遇全部返还。

5. 河南省退休人员网上认证时间

退休人员生存认证每年一次:时间是5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退休人员(60岁以上)每年都需要进行退休待遇认证,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随着科技的发展,手机成了人们生活的重要工具,国家及各地本着方便认证的原则,创建了手机认证方式,但是很多老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经过完善,增加了为他人认证的功能,任何一个会用智能机的人,都可以帮助周围的老人完成退休认证。
身体健康、居住在本地的人员,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到当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生存认证。许多地区还可以到街道社保中心、居委会进行认证。可以电话咨询社保服务电话:12333。
法律依据
全国各地大致都是每年4-10月,这个期间是退休人员年度认证时间。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退休是一种劳动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制度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则可提出退休。中国已开始进入老龄社会,随着身体健康、学识增加、观念转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士进入就业市场,通过返聘,再创业、从事义务活动、志愿者活动,或再就业等。更加丰富的退休生活会成为常态,对社会运行会产生重大影响。一览职通车为退休人士发挥余热,提供了最有利的返聘渠道。

6. 河南事业单位社保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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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按照政府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好几项,其中第一项是
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其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在内。
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的,各地不一样。
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
退休金与退休年龄有关。因为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7. 河南省社保厅网站我是河南省镇平县的一名企业退休职工现跟子女在外省市生活,退休金只能每年回去领取一次

现在有的的银行存折,也可以全国通取,如果你存折不能全国通取,可以办理一张当地的银行卡,告知社保局卡号,或者复印件邮寄给他们,他们会按照新的卡号汇款给你的。用不着来回跑。

8. 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干部退休待遇几个问题的通知

3月31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201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这次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调整办法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二是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1、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2014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2014年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是适当倾斜。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通知要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15年5月10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9.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抚费支付标准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为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
二、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
(一)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
四、《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五、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六、参保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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