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所有调整对象按退休退职时间分为三档进行定额调整。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199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以及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分别按45元,40元和35元的标准定额增加养老金。2、挂钩调整:(1)与本人退休、退职前的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2元;(2)与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1.4%。3、倾斜调整:共分七种情况进行调整。(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供给制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供给制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4)符合政策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5)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岁,不满80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1年12月31日年满8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6)属于在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额外再增加15元;(7)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当地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给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之三规定: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㈡ 湖北省2022年退休金增加细则
2022年5月26日最新消息,和往年一样。今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持续上涨的,但上涨幅度和去年不一样,2021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4.5%,而今年上涨幅度为4%。也就是说你2021年每月退休工资为3000元的话,今年可以领到3120元一个月,比上一年每月多发120元。
2022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多少?
2022退休人员养老金具体上涨4%。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底前已按法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此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方案。
1.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
2.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
3.适当倾斜体现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㈢ 2021年湖北养老金方案
法律分析:一、 调整时间
湖北省正式发布养老金调整明细的时间,近三年都是在6月底或7月初。届时在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官网搜文件:《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即可。
二、 关于调整明细
1、 定额调整
近三年没有变化,1995年前退休的每月增加45元,1996-2005年退休的,每月增加40元,2006年以后退休的每月增加35元
2、 挂钩调整
与缴费年限挂钩没有变化,与基本养老金有关,2018年1.4%,2019年1.5%,2020年1.6%,2021年理论上有可能是1.7%。
3、 倾斜调整
也是三年没有变化。针对不同年龄段老人和边远地区人员额外每月增加养老金。
目前湖北属于边远地区的地方包括: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㈣ 湖北省2021年退休涨养老金细则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近三年没有变化,1995年前退休的每月增加45元,1996一2005年退休的,每月增加40元,2006年以后退休的每月增加35元
2、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没有变化,与基本养老金有关,2018年1.4%,2019年1.5%,2020年1.6%,2021年理论上有可能是1.7%。
3、倾斜调整:也是三年没有变化。针对不同年龄段老人和边远地区人员额外每月增加养老金。目前湖北属于边远地区的地方包括: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㈤ 湖北2021年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法律分析:6月18日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湖北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4.49%。
对今年1月份以来调待增加的养老金予以一次性补发,惠及全省近600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
湖北今年的养老金调整,延续了2017年以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的调整办法,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结合——
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每人每月增加37元。
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调”“长缴多调”的激励机制,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适当倾斜体现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关怀照顾。
对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对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法律依据:《湖北2020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第一条 定额调整。按退休(退职)时间划分三档: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第二条 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第三条 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 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 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㈥ 2021湖北企业退休金上调细则
法律分析:此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通知中强调,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据悉,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三条 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