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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发布时间:2022-07-17 12:35:52

㈠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伤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如果该受伤的劳动者为农民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第二、如果该受伤的劳动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体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三、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用人单位以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第四、如果该受伤的劳动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体金的,其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那么其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则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㈡ 最近遇到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年龄67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如果是男性员工,过了60周岁退休年龄,如果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也不是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受伤,也不应当视为工伤。

如果伤者本人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当然可以申请,但是是否可以裁如所请就不一定了。如果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起诉作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

㈢ 劳动法上有超过退休年龄的打工用人单位拖欠公职劳动部门不管吗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和经典案例,超过退休年龄可按照特殊的劳动关系处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㈣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法律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与去产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其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详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因为退休人员再就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发生纠纷不属劳动争议,无法申请劳动仲裁。
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㈥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是否还可以通过劳动法维权

确实,按照现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畴
在劳动部门判定的多个案例里,有好几个案例都是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为超期维权得不到支持的
案例1:河北省A某系某国有企业改制买断的下岗职工,男性。在57岁时被当地交管部门聘用为协管员,在职一直到退休年龄。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A某发现交管局并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于是投诉交管部门。但在投诉过程中,A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结果最终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交管局违反劳动合同法,但因为A某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无法支持A某要求补缴3年社保的请求,最终通过协商的方式由交管局一次性补偿A某数千元。
案例2:江苏省B某系某地方征地农民,从未参加过社保,后征地后被某街道兜底就业成了保洁员,工作了7年多,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到2010年,B某满50周岁,当街道下属劳务公司想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却被社保机构告知其年龄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已经不能继续为其参保。最后B不得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虽然继续在该单位做事,但只能以个人灵活就业者身份自行缴纳社保。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管辖范围并非没有年龄限制,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劳动年龄段,在我国,劳动年龄段指的是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或者16-55周岁范围,超出范围内的就很难主张权益。

就目前来看,维权的办法也不是没有
即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条款,总则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了社会保险为仲裁的条款之一,而仲裁时效为一年,以劳动者知晓权益被侵害开始计算。所以目前此人如果要维权,就必须尽快进入劳动仲裁流程。劳动仲裁是不以年龄为限制的,即使劳动关系已经因为时间关系不存在,但只要仍处于仲裁有效期内,对于之前发生的劳动纠纷都可以提出仲裁。
所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社保问题是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但如果一旦超过期限,再想维权就会很困难。

目前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社会保险法要到2011年7月1日以后才能执行,其中有部分条款,以及配套的惩罚措施目前尚不完善,所以对于社保这一块还是有些麻烦。由于社会保险法不具备追溯力,所以之前发生的问题不适用于该法。

㈦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能享有劳动者合法权益吗"

法律分析: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的年龄仍有劳动的权利,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法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年龄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㈧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的人 主张工伤待遇 如何赔偿问题

1)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应当适内用《容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工伤后的赔偿问题,其一,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其二,劳动者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不予支持;其三,关于赔偿的项目,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判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赔偿项目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㈨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无效。复凡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制年龄的都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之间适用劳务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如果已经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那么与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只可以签订聘用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同时也不需要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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