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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工系统退休年龄段

发布时间:2022-07-10 16:25:31

㈠ 针对森工系统买断的合同制工人,他们年岁以高,又没有经济来源,他们的退休年龄会延迟吗`

现在还没有实施推迟的具体政策,2022年以前不会实施。退休年龄还是按以前的版规定。

按人社部权部长尹蔚民的说法。
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草案2016年内报给高层确认。之后公开征求意见,再修改。
2017年,推出。推出后至少五年以后(2022年)才实施。
每年只会延长几个月的退休年龄。

反对节奏太快、反对一刀切。
建议1:
2020年起,原来50岁退休的每五年提高一岁,原来55岁退休的每10年提高一岁。
2070年,实现所有人60岁退休。
到时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保基金积累,决定是否继续增加退休年龄。

建议2:建立灵活退休制度(或称弹性退休制度),比如社保交满30年即可自愿选择退休。
有的国家规定了几个退休条件,只要符合一个条件就可以退休,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名义上的。
希腊:交满30年的养老保险可自愿退休。
日本:社保交满25年即可退休。
智利:每工作5年可以提前1-2年退休,但最多不超过10年。

㈡ 林业局退休年龄规定

林业局职工不属于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性60,女性50周岁。

工人退休年龄2015年新回规定
根据答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㈢ 本人是贵州森工部门一次性安置的下岗职工一直交有社保请问退休年龄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根据楼主介绍的情况“国企下岗买断(86年参加工作,18年工龄。2004年破产5千多元买断,至今也未完全处理)后自缴养老保险”,大致推断——
A.楼主于1986年参加工作,属于国有企业的固定工;
B.2004年,该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全部买断工龄(给予职工5千余元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楼主失业;
C.楼主自谋职业,到个体工商户那儿干活,个体工商户只发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也不办理社保手续,楼主自己按照失业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的标准,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也缴医疗保险费),不缴工伤保险费;
D.楼主在个体工商户那儿干活,于2006年遭受伤害,确定为三级伤残(是否工伤伤残等级?楼主没讲清楚);
E.个体工商户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楼主得不到多少赔偿,无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希望提前办理退休。

如果鄙人以上的推断没有错误,鄙人就按照以上的事实推断,给出答复和建议。如果有错误,答复和建议就可能不准确,敬请见谅,不要误导楼主!

1.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即《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个体工商户与其所雇用的工人(或者称为“佣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社会保险费,并不违反法律。当时的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政策,不把个体工商户看作为“用人单位”,出现争议,按照民法的雇佣关系来处理(不是劳动关系)。

2.由于楼主在2004年后至2006年期间,在个体工商户那儿干活,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劳动和社保部门一般不会认定为楼主属于工伤,退一步讲,即便是认定为工伤,也不是按照社会保险的工伤待遇处理,而是要楼主与个体工商户自己解决。简言之,就是社保不赔。估计楼主的“三级伤残”不是按照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程序确认的,而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确认的。

3.楼主应当与个体工商户解决,要求个体工商户按照雇佣关系赔偿自己的三级伤残的后果所引起的损失。按照民事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应当赔偿(此处不赘述)!

4.至于楼主所希望的提前退休(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楼主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年龄、工龄、已缴费年限、个人养老帐户余额、以及提前退休养老金数额的测算、身体伤残状况、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等),慎重考虑!一般情况下,提前退休越早,养老金数额越低。

5.如果楼主决意提前退休的话,按照工伤的条件退休,应当是不容易办理成功!因为,楼主确实不是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因工负伤的(理由前已述及,不赘述!)。但是,如果楼主按照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因病提前退休”(或称为“因病提前退职”),应该是符合条件的。当然,如果“因病退休”或“因病退职”,只能领取养老金(数额也不会很高的),不能享受到工伤待遇的(这一部分也只能向个体户追偿)。
法律依据就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其中的第(三)项“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许就符合楼主的条件,年满五十周岁很关键,是因病提前退休的硬性规定(不知楼主的年龄,无法具体判断),如果不够年满五十周岁,只能依据该《办法》的第五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注意:退职费的数额标准肯定不是按照过去标准,要根据当地的社会平均收入以及最低保障标准确定,楼主可疑向当地社保部门查询)。

6.楼主要办理提前退休或者因病退职,必须取得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和社保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认定确实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保部门才能够同意办理提前退休或者因病退职。
再次提醒楼主:提前退休或者因病退职,退休(退职)养老金数额肯定会受到影响的。不是万不得已,不宜选择提前退休,势必要走这一步,也应考虑争取达到年满五十周岁、办理提前退休,而不办理因病退职(关键看年龄)。

以上意见,供参考!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到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的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的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 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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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 劳动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现行的法定退休年复龄是男60岁、制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因为有“法定”两字,人们往往以为是《劳动法》规定的,其实不是。《劳动法》里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性法规所规定的。比如:《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1955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等等。

㈤ 林业系统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

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是50岁,关键是社保要缴满15年,才可以领取退休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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