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交了40社保广西南宁今年能领多少退休金
退休金不是自己能算的,它是根据你的账户里的钱,交的时间长短,已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您退休的时候的钱来算的,你去申请的时候人交给你算出来的,,,一同保
⑵ 本人今年7月份50岁,社保交了15年,个人账户有32000元,退休金能领多少南宁市去
想知道能领多少退休金.那要看你们南宁市今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是多少.再加上徇社保个人帐户的钱.还有就是你的工龄.再就要看你那当地还有没有其它别的了.才能算出你的退休工资是多少。
⑶ 南宁市个人社保,退休后是否要交社会医疗保险才能领退休金
你好。不是社会医疗保险而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累计缴纳15年,到退休的版时候,可以享受到退权休金。医疗保险是:连续缴纳符合当地医保报销标准,住院可以享受报销。退休的时候,累计缴纳医保,男年满30年,女年满25年,可以享受退休后的终身医保。河北七海人力资源http://www.hbrl.cn/
⑷ 20l6年南宁退休人员怎么认证
南宁市退休人员领取退休待遇资格认证有两种方式:
1、退休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所在社区进行认证登记;
2、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社区认证登记的退休人员,请电话联系社区工作人员,可以登门登记退休人员信息,完成认证。
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即国家规定退休人员每年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一次生存认证,即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还健在、符合继续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国家规定凡是在社保领取养老金的企、事业退休人员及生活补助人员每年都要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至少一次的生存认证;其目的在于堵住养老金流失的"黑洞",避免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
居住在本地的退休人员,需要本人携带社保发放的退休人员待遇证、身份证、户口等前往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及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进行认证(伤残人员由家属到社保部门登记后,由社保局统一时间段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居住在异地的退休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此表可自行复印空表保存备用),到居住地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险工作机构或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再寄回到参保地社保机构。
资料来源:http://www.nanningjd.47365.com/2016/10/8ab5809d3f659d8b.html
⑸ 南宁社保交够十五年退休工资是多少钱
无法计算,仅有一个缴费年限算不出退休金。给你公式自己算,如果你有能耐,把公式中文字表达未知数据,填上数字数据,你就算出来了。
基础养老金=(社平工资x社保平均缴费指数+社平工资)*2x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139(男)195(女)
两道公式得出的数相加,就是你的基本养老金。
注:社平工资就是你退休当年当地社平工资,这可是绝对未知数。
⑹ 南宁社保查询个人交保15年,最高一档,今年退休能领到多少钱
社保个人交保15年最高一档,今年退休应该能拿个七八千,这样子吧,好像蛮贵的。
⑺ 南宁没退休都可领社保卡吗
可以领社保卡,但是不能领退休金
⑻ 广西南宁市退休前社保身故怎么赔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在退休前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享有以下待遇:
1、按南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2、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发给8个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3、按南宁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按月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
上述费用,丧葬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救济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广西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关规定》
桂政劳险字〔1995〕23号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对坚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供养城镇户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发给,每增加1人者增发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发给,户口在农村的按城镇户口供养人标准的80%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超过3人的按3人计发,每月领取救济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总收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按上述一、二条规定给予定期救济费外,另发给死者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其标准: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困难补助费亲属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第一顺序领取。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领取。困难补助费同一顺序人员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五、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90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供养人员范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被供养人员条件具备被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供养者死亡当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一)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企业离休人员以及符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救济费。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救济费。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随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同步自行调整。
四、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救济费期间,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救济费,期满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恢复发放救济费,停发期间的救济费不予补发。
五、享受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到境外或出国定居的,停发救济费。
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
七、本通知下发前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原有规定而没有给予定期救济费的,现其直系亲属还符合供养条件的,可申请予以补办供养手续,救济费从核准之月起发放,之前不予以补发。
八、现仍在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救济费发放标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发。原领取救济费的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发给。丧失供养条件的人员,从丧失供养条件之下月起终止救济费的发放。
九、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由其离退休(退职)时所在单位(已关闭破产企业由新建企业或企业留守工作处或社区)填写《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申报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须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供养人员本人居民户籍簿,与死者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救济费的核定、发放由死亡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被供养人员的生存状况、领取救济费资格进行核查。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救济费的核定、发放由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十一、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除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外,过去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原有的规定自行失效。如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⑼ 南宁社保局哪里可以办退休
7月1日《社保法》实施规定
第三条[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继续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
第四条[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