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务员退休金与级别有关吗
法律分析:公务员工资的组成部分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津补贴,职务工资、公务员津补贴和公务员的职务有关,比如科员、副科、正科、副处等等,级别工资和职务的任职年限有关,也就是说和公务员的工龄有着直接关系,就算是科员也算任职年限的,任职年限越长,级别工资就越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⑵ 公务员退休后,每个月的养老金差不多可以拿到多少
有很多年轻人在进入社会工作后都特别羡慕那些公务员的工作和收入情况,因为他们不仅在工作期间收入稳定,在退休之后也能够拿到较高的退休金,那么这些公务员在退休之后能够获得多少养老金呢?
当然,大多数年轻人之所以会去考公务员,就是希望自己能够获取很多资源和时机,大家懂得时机不可是有些时机可能也当你错过之后都不会再到来,如果能够考上公务员,其实无论是你的经济基础还是社会地位,可能都会得到大幅度的整合,更能够让你从一个穷孩子从一个家庭条件非常差的普通人在社会中有所突破。
虽然大家在刚开始毕业之后觉得和他人的差距比较悬殊,因为你没有他人优异的出身,也没有较好的相应条件,但是只要肯努力可以完成终极的目标,你会发现你们之间的差异正在不断拉近,而且在退休之后你也能够获得比较高的退休工资。
大家对此怎么看呢?写在评论中,大家一起交流。
⑶ 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资工龄怎么计算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工资指数)〕÷2×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工龄)×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二、10年事业单位工龄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3、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4、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退休工龄工资如何计算
现在退休没有什么工龄工资的说法,养老金的计发,跟全部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基数、退休年龄、何时参保、何时退休、何地退休等因素都有关。
如果问的是退休后养老金增资问题,各地的调整办法不一样,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为准。上海的话,2014年的调整方案为:全部缴费年限(俗称工龄)x3,其中满7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算。
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⑷ 古代官员退休时有退休金之类的保障吗
目前的退休年龄和养老金都是由国家规定的,有一个法定退休年龄。过了这个年龄,大多数人其实会选择停止工作。毕竟人已经老了,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可以继续做下去。那么,古代的官员有退休年龄吗?古代官员老了能不能退休,退休后能不能有退休金?很多官员可能都是退给皇帝的,这是退休吗?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退休年龄的国家之一。早在《礼记》中就明确提到:"大夫七十而退"。七十岁也是古代官员的退休年龄。直到明朝的朱元璋才将退休年龄改为60岁,即 "文武百官六十岁以上者授以官职"。但朱棣登基后,又把它改了回来。按照古人的平均寿命,所谓 "人活七十古来稀",其实很少有人能活到退休,大部分人都是在任上去世的。
"退休 "一词是在唐代出现的。其实,在唐朝之前就有退休,只是没有命名为退休。在古代,从周朝开始,人们可以在70岁时退休,但在清朝,人们可以在60岁时退休。到了七十岁,就可以把自己的事情交给聪明能干的人,把自己的家事交给子孙。然后你就可以安然退休了。在唐朝,这一制度也得到了延续,对于有病的官员,退休年龄可以放宽。
宋朝是中国古代退休制度的完美阶段。北宋有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大量的官员。宋朝的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法令,使官制更加完善和系统。"宋史-官十-志士 "中的御史官司马驰说。"文武官员70岁以上不请官,徐世泰核听。但也可以有例外的情况。个别武官可延至80岁。少数长者、君子、贤人可以留任,一些志士官员在朝廷需要时可以回任,这叫 "落志"。但宋朝也曾规定。"虽未满七十岁,然年老不能任事者,亦请之"。如果确实因为年老昏聩不能闲着或自愿,可以提前申请休息。
⑸ 古时候的官员有没有退休金,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现在的退休年龄和退休金,都是有国家规定的,有法定的退休年龄,而到了这个年龄之后大部分人其实都会选择不再工作,毕竟人已经老了,不是所有的工作岗位都还能继续做了。那么,古代的官员们有没有退休年龄呢?古代官员们他们老了之后能不能退休,退休之后又能不能有退休金呢?很多官员可能都是向皇帝告老还乡,这算不算退休呢?
唐代的家庭,若父母还健在,儿子一般就不出远门,也不分家,更不各自攒私房钱。这种养老的社会氛围,使得老人可以在儿女的全天候照料下,安享晚年。当然,现代社会,儿女离开父母去远方工作是一种常态。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对那些因照顾老人而就近工作的人予以某种补助(或精神上的,或财物上的),那么,即便社会大环境不允许人们都守在父母身边,也能对家庭养老起到引导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弥补现代社会的养老缺憾。
到了清代,家庭养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苛,其中,如果老人因为养老无着而自杀,那么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这一点,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可能实现,但某种道德上的约束却是必要的。
古代较高的死亡率和较低的寿命,注定相当数量的老人会没有后代。公元521年,中国有了历史上第一家由政府开办的“养老院”——南朝的梁武帝命令设立“独孤院”,专门收养老人和孤儿。从此,中国的养老院开始制度化。
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更为普遍,当时称为“悲田院”。但名副其实的养老院是北宋时期的“居养院”,只收养贫困老人。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使养老的人群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成为历史上老人的黄金时期。
北宋末期,政府在各地设立公墓,当时称为“漏泽园”,以安葬穷人,这也是古代国营公墓的开端。同时,宋代的官员也特别热衷于慈善事业,譬如大文豪苏轼,任职于杭州时,就在城内设立养老院,并委任德高望重的僧人为院长,救济贫困老者。
南宋初年,中国出现专门为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种贫民设立的福利医疗机构,叫作惠民和剂局。刚开始,只是象征性地收取费用。后来,干脆免费,全部由各地方财政埋单。
明代初期,朱元璋下令全国各地建立“养济院”和“惠民药局”。养济院是一个融收容和养老为一体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的“独孤院”类似。惠民药局则等同于南宋的惠民和剂局。养济院都设立在寺庙和道观里面或周边,因为在古代,寺庙和道观本身就收容弱者和老者,把政府公办的养老等机构与这种带有宗教关怀的民办救济机构设置在一起,可以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具有较强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老者有所目标,主动寻求救助。
⑹ 十年副处级三级高级法官套改后对应几级法官,2017年退休时按照应当按照几级法官标准拿退休金
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
(厅字[2017]44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巩固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有规范明确的政策依据,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正规化建设,打造对党忠诚队伍
(一)加强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建设
深化法官、检察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法治观点侵蚀,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法官、检察官政治轮训制度,打牢高举旗帜、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铸就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法官、检察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健全职业道德准则、职业行为规范,加强职业伦理、职业操守教育,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统一职业培训和入职晋级宣誓制度。
(二)严格纪律作风要求
完善岗位职权利益回避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加强纪律规矩经常性教育,引导法官、检察官养成纪律自觉。统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与司法权运行新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
二、实施员额制,建设专业化队伍
(三)严格控制员额比例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按照中央规定的范围,严格控制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建立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由省级有关部门在总额度范围内明确辖区各法院、检察院员额控制的具体比例,确保员额配置向基层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区、单位倾斜。办公综合、政工党务、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司法技术等非业务部门不设置员额。
(四)严格遴选标准与程序
遴选法官、检察官,应当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基础上,突出对办案能力、司法业绩、职业操守的考察。入额遴选坚持考核为主、考试为辅,考核主要考察办案质量和效率,考试主要考察办案能力。原办案骨干调离办案部门5年以上的,需回到办案岗位担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满1年方可参加遴选。市地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市地级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应当到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省级以上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一般到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员额,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按程序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五)发挥遴选委员会的专业把关作用
遴选委员会通过面试、考察等方式,对入额候选人的专业能力进行把关。遴选委员会委员对候选人入额资格提出异议,法院、检察院未予说明或者说明未获认可的,经遴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否决相关候选人入额资格,并书面反馈相关法院、检察院。候选人名单经向社会公示,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方面考察把关,党委按照权限审批,本级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命。
(六)建立健全员额退出机制
法官、检察官调离办案岗位、退休或者离职的,自然退出员额;办案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在考核结果确定后3个月内退出员额。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不分管办案业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非业务部门负责人进入员额的,应当在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组织程序免去原有领导职务,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未按时调整的,应当退出员额。省级以下法官、检察官退出员额,由所在院党组审议决定,报请省级法院、检察院批准后,送遴选委员会备案。
三、落实责任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
(七)规范权责配置
建立权力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明确应当由院长、检察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可以由法官、检察官决定的事项,并分别规定相应责任。法院实行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未入额人员不得独立办案。
(八)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
确立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该案合议庭法官签署。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庭长不签发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专业法官会议可以为独任法官、合议庭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采纳与否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入卷备查。审判委员会发挥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管理、研究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的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九)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检察长领导检察院工作相统一。检察官对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办案事项。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提出复核意见,或者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负有决策、指导和监督职能。
(十)完善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
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每年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其中,庭(处、科)长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部门法官、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0%;基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院法官、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院领导办案量应当不低于分管部门法官、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30%;市地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院法官、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院领导办案量应当不低于分管部门法官、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20%。严格领导干部办案量的统计标准。建立领导干部办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十一)运用科技手段、创新办法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深化司法改革与现代科技的结合,依托大数据技术,总结办案规律、规范办案标准,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类案推送、结果比对、数据分析、办案瑕疵提示等功能,帮助法官、检察官提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推广语音识别、文本信息智能提取等技术,健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技术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提高语音同步转录、文书自动生成、智能纠错能力,减少人力投入。推广远程视频庭审、提讯和数字化出庭等软件,完善执行信息化平台,减少办案在途时间。完善刑事案件不同诉讼阶段基本证据指引,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促进办案系统互联互通,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推广外包服务方式,规范管理,提升辅助事务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和效率,保障司法人员专注于司法关键业务。
(十二)建立健全司法绩效考核制度
紧紧围绕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综合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设置权重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信息动态管理、全程留痕,并在系统平台公开。考核结果计入司法业绩档案,作为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评优奖励及员额退出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坚持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体现工作实绩,按考核档次适当拉开差距。
(十三)改革内设机构
坚持精简、务实、效能的原则,在理顺职能、优化分工的基础上,整合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层级。综合考虑业务划分、法官和检察官数量、人员编制、案件数量等因素,科学设置机构,内设机构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编制50人(含50人)以下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51至100人的一般不超过8个,101至200人的一般不超过10个,201人以上的可以适当增加。员额较少的法院、检察院应当设立综合业务机构,杜绝1人或者2人庭(科、室)现象。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上级法院、检察院不能要求下级法院、检察院对口设立相应机构,不能以考核评优、经费划拨等方式变相限制下级法院、检察院整合内设机构。内设机构整合后,相关领导职数继续保留。
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基层检察院的派出(驻)检察室不纳入内设机构改革范围。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层级、业务特点,从案件类型、难易程度、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出发,组建灵活多样的专业化办案团队,优化人员配置,提升办案效能。
四、强化监督制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十四)增强多元监督合力
探索建立政治督察制度,党委政法委定期组织对司法机关党组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审判检察职能、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院、检察院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的监督。
(十五)运用现代科技加强监督制约
适应新型司法权运行机制要求,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推动管理监督由盯人盯案、层层审批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管转变,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推广案件流程监管、庭审巡查等智能软件应用,完善网上办案系统,确保案件全程网上办理、司法活动及干预办案情况全程留痕、违规操作自动拦截、办案风险实时提示。加大对海量司法数据的挖掘开发力度,总结办案风险规律,不断提升对办案不规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现、防控能力,有效约束和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十六)实行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
法院、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惩戒委员会根据法院、检察院调查的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惩戒委员会认定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法官、检察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五、健全保障机制,提高职业化水平
(十七)实施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以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四等十二级”为基础,法官、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实行单独管理。等级晋升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检察官可以特别选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及以下按期晋升,省级法院、检察院和直辖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分院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及以下按期晋升,市地级法院、检察院和副省级城市中级法院、检察院以及直辖市区法院、检察院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及以下按期晋升,县级法院、检察院一级法官、检察官及以下按期晋升。在规定等级比例内,县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可以选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市地级法院、检察院和副省级城市中级法院、检察院以及直辖市区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可以选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省级法院、检察院和直辖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分院的法官、检察官可以选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各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选升的高级法官、检察官中,在一线办案岗位的要保证有一定数量。
(十八)完善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根据审判、检察工作特点,实行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落实国家关于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规定,确保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一定比例。综合考虑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相应职务层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定享受住房、医疗、车补等福利政策和退休待遇。法官、检察官转任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或者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职务层次。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长期在审判、检察一线办案且多年考核业绩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可以申请延长退休年龄。领导干部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应当免去领导职务从事一线办案。
(十九)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法官、检察官应当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
(二十)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由省以下分级管理上收至省级统一管理,实行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为主,省级法院、检察院协同管理的体制。市地级、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人员可委托当地市地级党委管理。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已开展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进一步完善由省级统一管理或者以市地级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尚在谋划的,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条件暂不具备的,可暂缓实行。
军事法院法官、军事检察院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由军队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⑺ 古代官员退休回家后,退休金有多少武官为什么相比比文官多呢
人的一生,最值得奋斗的就是事业。但是到了一定的年纪也就不得不服老,就得退休,古代人也不例外,到了一定的阶段就得从自己原来的岗位退休。现在的公职人员退休,国家会给予相应的保障和待遇,这样的制度也就越来越健全。
那么,古代官员退休后,会有相应的补贴和保障吗?其实呢,退休制度自古有之,是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和演变,才发展到像现在这么健全。
西汉早期,官员退休之后是没有保障的。只有少部分为皇帝所赏识的官员,国家才会给予一些相应的待遇。
汉朝的汉景帝时期,有一位官员叫做石奋,在担任官员的时候,每个月的工资是2000石,120斛,升官之后的有所提升。鉴于他的功劳,皇帝在他退休之后还给予很好的待遇,其退休工资大概是原本工资的5/6。
⑻ 事业单位副高五级与行政副处哪个退休金
⑼ 清代官员退休后有哪些待遇有退休金吗
对于清朝知县而言,他们在退休后,如果在任时期,表现极好,退休时主动告老还乡,一般可以享受每年45两白银的退休俸禄。
如果在任时期,被提前退休的,每年可以享受22.5两白银的退休俸禄。要是被强制退休的话,就没有退休俸禄。
对于嘉庆以后,那些立下军功的知县,可以提早退休,并有机会享受原有待遇。道光时期,那些在任上被革职降级的知县,也能享受原有待遇。这都是在不同时期,清朝知县退休待遇的变化。
⑽ 退休金15000什么级别
中国退休金一个月一万多的人群还是很少见的,一般普通的企业单位是享受不到这么高的退休工资的,一些企业的领导管理人员可以达到这么高的退休工资。同时,一些级别在副处级以上的行政官员,军队退休下来的机关干部,他们在退休以后,可以达到这么高的退休金水平。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